濟南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管理工作,明確審批權責,提高審批效率,根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不論投資主體、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投資規模,都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三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分級審批許可權,原則上按照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和備案許可權及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性質和程度確定。
第四條 實行審批制、核准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分別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批手續。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登記備案後和項目開工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批手續。
第五條 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除依法應由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以外,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一)化學原料、石油化工、釀造、酒精生產、染料、農藥生產、印染、電鍍、垃圾處理、澱粉製造及深加工、新建廢鉛酸蓄電池鉛回收項目、新建和擴建鉛酸蓄電池生產等污染較重的建設項目;(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建設項目以及放射源、射線裝置;(三)省政府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房地產項目以及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四)市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項目;(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國家、省確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六條 市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委託該建設項目所在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濟南市南部山區保護與發展規劃》範圍外,總投資2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
(二)《濟南市南部山區保護與發展規劃》範圍外,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保部令第2號)中需要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且按規定由市環保局審批的建設項目。
第七條 鍋(窯)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仍按《濟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凡涉及省、市級各類保護區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由市及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在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前,應徵求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本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委託該建設項目所在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委託機關應當對受託機關實施的審批行為進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對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發展的能耗物耗高、環境污染嚴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受理和審批。
第十一條 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式作出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決定,有權予以撤消或者責令限期糾正。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11日市政府印發的《濟南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規定》(濟政發〔2008〕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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