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
粵府函[2010]140號
內容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一、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實施單位和具體範圍
省有關部門、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等綜合性規劃(以下稱綜合性規劃),由組織編制單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併報批。
省有關部門、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稱專項規劃),由組織編制單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與規劃草案一併報批。編制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指以發展戰略為主要內容的專項規劃),按照編制綜合性規劃的有關規定執行。
以省政府名義組織編制的規劃,由具體承擔編制任務的省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須報請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規劃,由編制規劃的省有關部門或地級以上市政府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省有關部門、地級以上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並自行印發、不需報請上級政府或上級部門審批的規劃,由組織編制單位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並徵求本級環保部門意見或送本級環保部門審查。
需要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範圍,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印發〈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的具體範圍(試行)〉和〈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的具體範圍(試行)〉的通知》(環發[2004]98號)執行。各級環保部門可根據環發[2004]98號文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會有關部門進一步細化明確需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具體規劃目錄。
二、建立健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機制
建立由環保、發展改革、經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財政、水利、農業、林業、海洋漁業、旅遊等部門參加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聯動工作機制,推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及早介入,與規劃編制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結合編制“十二五”各類規劃,近期要重點抓好石化、鋼鐵、水泥、火電、電網、水利水電、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交通、房地產開發、工業園區建設等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完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聯動機制。環保部門在審批規劃所包含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時,應當將規劃的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評價結論作為重要依據。已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可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分析論證情況予以簡化。對不涉及跨行政區域環境影響、已納入專項規劃且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已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許可權可按照《印發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管理規定的通知》(粵府[2009]104號)的規定下放。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建設項目,環保部門不得受理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規劃實施區域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國家、省或者本地區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的,暫停審批該區域新增該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三、完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程式
需報請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門審批,以及由省政府或省有關部門審批的綜合性規劃(含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下同),在規劃草案報批前,規劃編制機關應將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連同規劃草案一併送省環保部門徵求意見;由地級以上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的綜合性規劃,在規劃草案報批前,應將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連同規劃草案一併送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徵求意見。環保部門應當自收文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由省政府審核後報請國務院審批,以及由省政府審批的專項規劃,在規劃草案報批前,規劃編制機關應將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連同規劃草案一併送省環保部門組織審查;由國家或省有關部門審批的專項規劃,其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按《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辦法》(原國家環保總局令第18號)執行;由地級以上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的專項規劃,規劃編制機關應在規劃草案報批前,將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連同規劃草案一併送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組織審查。環保部門應當自收文後30個工作日內,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由審查小組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依法設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審查小組總人數的1/2.規劃編制機關要根據審查小組的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在審批中未採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及審查意見的,應當逐項就不予採納的理由作出書面說明,並存檔備查,同時通報同級環保部門。
對未按規定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的綜合性規劃草案,以及未按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並提交環保部門審查的專項規劃草案,規劃審批機關不得予以審批。
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所需費用按預算管理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嚴格支出管理,接受審計監督。
四、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到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對科學決策的重要意義,以編制“十二五”各項規劃為契機,從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維護人民民眾環境權益的高度,加強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努力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高度統一。
要落實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跟蹤評價制度,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後,規劃編制機關應當按要求及時組織規劃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將評價結果報告規劃審批機關,並通報環保等有關部門。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環境不良影響的,規劃編制機關應及時提出改進措施;已經批准的規劃在實施範圍、適用期限、規模、結構和布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修訂時,應重新或補充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省環保部門要適時組織對全省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規劃編制機關、規劃審批機關予以通報,並會同監察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
本通知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環保部門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