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的通知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5﹞17號,以下稱《水十條》),切實推進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實施綠色發展戰略,開創我省生態文明建設新局面,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5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環境保護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5﹞17號,以下稱《水十條》),切實推進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實施綠色發展戰略,開創我省生態文明建設新局面,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總體要求: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全面落實《水十條》的各項要求,突出“嶺南水鄉”特色,強化源頭控制,水陸統籌、河海兼顧,對水環境實施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科學治理,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堅持政府市場協同,注重改革創新;堅持全面依法推進,實行最嚴格環保制度;堅持落實各方責任,嚴格考核問責;堅持全民參與,推動節水潔水人人有責,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努力建設綠色生態美麗家園。
基本原則:堅持質量主線、全面落實。以水質目標管理為主線,按照“只能更好、不能變壞”的要求,確定重點流域、飲用水源、城市水體、近岸海域等水體質量改善目標,明確我省實施《水十條》的路線圖和時間表。堅持突出特色、精準治污。強化我省“嶺南水鄉”特色,按照“流域~控制區~控制單元”三級分區體系推行水環境精細化管理,以水質改善為根本,以水系治理和水網貫通為紐帶,進一步細化整治目標任務和總體工作部署。堅持改革創新、重點突破。積極吸收和運用國內外水環境治理和管理新成果、新經驗、新舉措,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先行先試、開拓創新,形成一整套以水質改善為核心的流域水環境綜合管理體制機制,並率先在我省重點流域取得實效。堅持上下結合、部門聯動。嚴格按照《水十條》的職責分工,建立環境共治、生態共保的水污染防治區域協調和綜合整治機制,形成大統籌大協調工作格局;建立各有關部門聯動機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堅持信息公開、公眾參與。把公眾參與作為編制工作方案和實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環節,以公眾關心的環境問題為重點,廣泛聽取社會組織和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向社會公布工作方案編制和實施的進展情況,接受公眾和社會監督,引導公眾自覺參與水污染防治行動。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省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進一步提升,地下水質量維持穩定,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珠三角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到2030年,全省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水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經濟繁榮、水體清澈、生態平衡、人水和諧新格局初步形成,為全省人民安居樂業提供安全優質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生態環境。
主要指標:到2020年,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和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全部達到或優於III類,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基本得到保障;全省地表水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III類)比例達到84.5%;對於劃定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的水體斷面,珠三角區域消除劣V類,全省基本消除劣V類;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以內;地下水質量維持穩定,極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內;近岸海域水質維持穩定,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保持70%以上。
到2030年,全省地表水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III類)比例進一步提升,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和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高標準穩定達標,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得到保障。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業污染防治。清理取締“十小”企業,各地級以上市全面排查手續不健全、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依法取締全部不符合國家或地方產業政策的“十小”生產項目,並建立長效機制防止“回潮”。(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等參與,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各項任務均需各地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2016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制定行政區域內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製造、製革、農藥、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任務和期限。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參與)
實施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製造、製革、農藥、電鍍等行業清潔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採取其他低污染製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乾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製藥(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製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強化工業集聚區水污染治理。2016年3月底前,各地級以上市對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產業轉移園等工業集聚區的環保基礎設施進行排查,嚴格檢查各企業廢水預處理、集聚區污水與垃圾集中處理、線上監測系統等設施是否達到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區要列出清單並提出限期整改計畫。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2017年底前,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自動線上監控裝置,珠三角區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設施建設或污水處理設施出水不達標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並由批准園區設立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商務廳等參與)
(二)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優先完善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加快推進現有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切實提高運行負荷。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採取沿河截污、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擴建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須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時投運。城鎮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水質超標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到2017年,珠三角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其他地級城市建成區以及淡水河、石馬河、廣佛跨界河、茅洲河流域內城鎮於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練江、小東江流域內城鎮於2020年底前污水收集率達到95%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對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地制宜進行改造,敏感區域(供水通道沿岸、重要水庫匯水區、近岸海域直接匯水區等)、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等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應於2017年底前達到一級A標準及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較嚴值。新建、改建和擴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全面執行一級A標準及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較嚴值。到2020年,敏感區域和淡水河、石馬河、廣佛跨界河、茅洲河、練江、小東江(以下稱六河)流域內建制鎮應建成污水處理設施,全省城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達90%以上,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95%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三)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制定禁養區、限養區內畜禽養殖業清理整治方案,2016年6月底前報農業廳備案。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珠三角區域提前一年完成。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與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省農業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參與)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2016年6月底前,制定實施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補助試點經驗,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完善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標準規範,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水庫匯水區、供水通道沿岸等敏感區域要建設生態溝渠、污水淨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淨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珠三角地區提前一年完成。(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水利廳、質監局等參與)
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建立科學種植制度和生態農業體系,推廣與種植業、養殖業和加工業緊密結合的生態農業模式,制定政策鼓勵使用人畜糞便等有機肥,減少化肥、農藥和類激素等化學物質的使用量,推進農業清潔生產,實現農業生產生活物質的循環利用,推動粗放農業向生態農業轉變。(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各地級以上市要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堅持全面治理與重點改造並重,加快推進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在敏感區域和跨界重污染流域內連線水系的行政村因地制宜、分期分批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深化“以獎促治”政策,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展河道清淤疏浚,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3500個。(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等參與)
(四)加強船舶污染控制,積極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分類分級修訂船舶及其設施、設備的相關環保標準。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執行新的標準;其他船舶於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於我省水域的國際航線船舶,要實施壓載水交換或安裝壓載水滅活處理系統。規範拆船行為,禁止沖灘拆解。(廣東海事局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農業廳、海洋漁業局、質監局等參與)
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2016年6月底前,編制實施港口、碼頭、裝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位於沿海和內河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分別於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畫。(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和廣東海事局等參與)
二、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五)調整產業結構。依法淘汰落後產能,自2015年起,各地級以上市依據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並實施分年度的落後產能淘汰方案,並於2016年起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落後產能淘汰方案實施情況和當年度落後產能淘汰方案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備案。未按方案完成各年度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准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嚴格環境準入。嚴格執行《廣東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廣東省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等區劃,地表水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游泳區以及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執行一級標準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嚴格落實《廣東省實施差別化環保準入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檔案要求,珠三角地區要通過提高環保準入門檻,促進產業轉型升級,不斷改善環境質量,逐步實現水清氣淨;粵東粵西地區要堅持“在發展中保護”,科學利用環境容量,有序發展,維持環境質量總體穩定,留住碧水藍天;粵北地區要堅持“在保護中發展”,實行從嚴從緊的環保準入,確保生態環境安全。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到2020年,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應組織完成行政區域內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應編制並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海洋漁業局等參與)
(六)最佳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最佳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東江、西江、北江和韓江等供水通道敏感區內禁止建設化學製漿、印染、鞣革、重化工、電鍍、有色、冶煉等重污染項目,幹流沿岸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醫藥製造、化學纖維製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環境風險。東江流域嚴格執行《廣東省東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和《關於嚴格限制東江流域水污染項目建設進一步做好東江水質保護工作的通知》等規定,嚴控水污染項目建設。北江流域嚴格實行重金屬污染物減量置換。嚴格控制水污染嚴重地區和供水通道敏感區域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涉水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和特徵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繼續穩步推進化學製漿、電鍍、鞣革、印染等重污染行業的統一規劃、統一定點管理,於2018年底前依法關停污染嚴重、難以治理又拒不進入定點園區的重污染企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推動污染企業退出。制定城市建成區污染較重企業搬遷改造實施方案。加強督查落實,督促城市建成區內應搬遷改造的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藥製造、化工、電鍍等行業重污染企業實施搬遷。自2015年起,各地級以上市應對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藥製造、化工、電鍍等污染較重的企業進行排查並制定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計畫。(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環境保護廳參與)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2016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應劃定藍線管理範圍,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達不到要求的市應制定整改恢復計畫,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占用水域。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濱海地帶的管理和保護範圍,非法擠占的應於2020年前退出。嚴格限制重要水庫集雨區生態保護與水源涵養區域變更土地利用方式。(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水利廳、海洋漁業局等參與)
(七)發展綠色產業和循環經濟。強化節水減排的剛性約束,積極引導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發展。出台優惠政策推動循環發展,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皮革、電鍍等高耗水行業實施綠色化升級改造和廢水深度處理回用,著力推進工業園區生態化建設。依法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審核。(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環境保護廳、水利廳等參與)
促進再生水利用。以六河流域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製漿造紙、印染、電鍍等項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許可。自2018年起,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應安裝建築中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築中水設施。到2020年,六河流域內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等參與)
推動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區電力、化工、石化等行業,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在有條件的城市,加快推進淡化海水作為生活用水補充水源。(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海洋漁業局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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