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

廣東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5﹞17號,以下稱《水十條》),切實推進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實施綠色發展戰略,開創我省生態文明建設新局面,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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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廣東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
總體要求: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全面落實《水十條》的各項要求,突出“嶺南水鄉”特色,強化源頭控制,水陸統籌、河海兼顧,對水環境實施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科學治理,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堅持政府市場協同,注重改革創新;堅持全面依法推進,實行最嚴格環保制度;堅持落實各方責任,嚴格考核問責;堅持全民參與,推動節水潔水人人有責,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努力建設綠色生態美麗家園。

基本原則

堅持質量主線、全面落實。以水質目標管理為主線,按照“只能更好、不能變壞”的要求,確定重點流域、飲用水源、城市水體、近岸海域等水體質量改善目標,明確我省實施《水十條》的路線圖和時間表。堅持突出特色、精準治污。強化我省“嶺南水鄉”特色,按照“流域~控制區~控制單元”三級分區體系推行水環境精細化管理,以水質改善為根本,以水系治理和水網貫通為紐帶,進一步細化整治目標任務和總體工作部署。堅持改革創新、重點突破。積極吸收和運用國內外水環境治理和管理新成果、新經驗、新舉措,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先行先試、開拓創新,形成一整套以水質改善為核心的流域水環境綜合管理體制機制,並率先在我省重點流域取得實效。堅持上下結合、部門聯動。嚴格按照《水十條》的職責分工,建立環境共治、生態共保的水污染防治區域協調和綜合整治機制,形成大統籌大協調工作格局;建立各有關部門聯動機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堅持信息公開、公眾參與。把公眾參與作為編制工作方案和實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環節,以公眾關心的環境問題為重點,廣泛聽取社會組織和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向社會公布工作方案編制和實施的進展情況,接受公眾和社會監督,引導公眾自覺參與水污染防治行動。

主要指標

到2020年,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和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全部達到或優於III類,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基本得到保障;全省地表水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III類)比例達到84.5%;對於劃定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的水體斷面,珠三角區域消除劣V類,全省基本消除劣V類;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以內;地下水質量維持穩定,極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內;近岸海域水質維持穩定,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保持70%以上。
到2030年,全省地表水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III類)比例進一步提升,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和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高標準穩定達標,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得到保障。

全面控制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業污染防治。清理取締“十小”企業,各地級以上市全面排查手續不健全、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依法取締全部不符合國家或地方產業政策的“十小”生產項目,並建立長效機制防止“回潮”。(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等參與,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各項任務均需各地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2016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制定行政區域內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製造、製革、農藥、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任務和期限。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參與)
實施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製造、製革、農藥、電鍍等行業清潔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採取其他低污染製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乾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製藥(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製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強化工業集聚區水污染治理。2016年3月底前,各地級以上市對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產業轉移園等工業集聚區的環保基礎設施進行排查,嚴格檢查各企業廢水預處理、集聚區污水與垃圾集中處理、線上監測系統等設施是否達到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區要列出清單並提出限期整改計畫。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2017年底前,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自動線上監控裝置,珠三角區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設施建設或污水處理設施出水不達標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並由批准園區設立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商務廳等參與)
(二)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優先完善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加快推進現有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切實提高運行負荷。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採取沿河截污、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擴建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須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時投運。城鎮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水質超標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到2017年,珠三角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其他地級城市建成區以及淡水河、石馬河、廣佛跨界河、茅洲河流域內城鎮於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練江、小東江流域內城鎮於2020年底前污水收集率達到95%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對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地制宜進行改造,敏感區域(供水通道沿岸、重要水庫匯水區、近岸海域直接匯水區等)、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等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應於2017年底前達到一級A標準及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較嚴值。新建、改建和擴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全面執行一級A標準及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較嚴值。到2020年,敏感區域和淡水河、石馬河、廣佛跨界河、茅洲河、練江、小東江(以下稱六河)流域內建制鎮應建成污水處理設施,全省城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達90%以上,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95%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切實推進污泥無害化處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2016年6月底前,各地級以上市全面排查非法污泥堆放點,列出清單一律予以取締。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於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地級以上城市、六河流域內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應於2020年底前達到90%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農業廳等參與)
推進生活垃圾處理。到2015年底,縣縣建成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縣級以上城鎮垃圾填埋場的滲濾液處理達標排放;到2017年,全省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85%以上;到2020年,全省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90%以上,所有垃圾填埋場的滲濾液得到有效處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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