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5〕17號)精神,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切實加強水污染防治,努力改善水環境質量,保障廣大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方案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原則,貫徹“安全、清潔、健康”方針,強化源頭控制,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努力建設創新型生態強省。
(一)工作目標。
到2020年,全省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皖北地區地下水污染趨勢得到遏制,水生態環境狀況明顯好轉,確保引江濟淮輸水線路水質安全。到2030年,全省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二)主要指標。
到2020年,長江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Ⅲ類)斷面比例達83.3%,淮河流域水質優良斷面比例達57.5%,新安江流域水質保持優良,引江濟淮輸水線路水質達到工程規劃要求。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控制在10%以內,地級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高於94.6%,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高於91.9%,地下水質量考核點位水質級別保持穩定。
到2030年,全省水質優良斷面比例總體達80%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持續保持穩定。
二、主要任務
(一)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1.深化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編制實施安徽省淮河、長江、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6—2020年)。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重金屬及其他影響人體健康的污染物採取針對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匯入巢湖的河流實施總氮排放控制。到2020年,我省長江流域總體水質達到優良;淮河流域總體水質進一步改善;巢湖全湖維持輕度富營養狀態並有所好轉、營養狀態指數達55以下,西半湖好轉為輕度富營養、營養狀態指數達60以下。各地可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需要,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開展飲用水水源規範化建設,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築和排污口。無備用水源的市、縣(市)應分別於2016年底前和2018年底前完成備用水源建設。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3.整治城市黑臭水體。各市建成區應於2015年底前完成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採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2017年底前,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目標。合肥市建成區要於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4.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採區以及全省22個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全省3734個加油站(點)地下油罐應於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定。報廢礦井、鑽井、取水井應實施封井回填。(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合肥海關等參與)
5.加強良好水體保護。對現狀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的江河湖庫開展生態環境安全評估,制定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方案,實施水源涵養、濕地建設、流域污染源治理等項目,嚴禁生態環境破壞行為,確保良好水體水質不降低。對已納入中央財政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支持範圍的湖泊開展項目資金績效評價,不斷健全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6.保護水和濕地生態系統。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編制濕地保護工程規劃,健全濕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復。強化水源涵養林建設與保護,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加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力度。加強濱河(湖)帶生態建設,在河道兩側建設植被緩衝帶和隔離帶。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省環保廳、省林業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二)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7.狠抓工業污染防治。取締“十小”企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全面排查和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省環保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能源局等參與)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制定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製造、製革、農藥、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對重點行業企業實施清潔化改造。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採取其他低污染製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乾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製藥(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製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省環保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參與)
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開展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水污染治理設施排查和污染治理,全面推行工業集聚區企業廢水量、水污染物納管總量雙控制度。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2017年底前,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自動線上監控裝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並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省環保廳牽頭,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合肥海關等參與)
8.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2017年底前,新安江流域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實施提標改造,並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長江流域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新建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一律按一級A排放標準設計建設。以建制鎮、鄉集鎮和中心村為重點,因地制宜建設低成本、易管理的污水處理設施。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再生利用設施建設。到2020年底,城市和縣城建成區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95%以上;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45%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交通運輸廳等參與)
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採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新建城區嚴格實行雨污分流,並因地制宜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到2017年,合肥市建成區基本實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其他市和縣城建成區於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等參與)
推進污泥處理處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於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到2020年底,設區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90%以上,縣城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60%以上,工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的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100%。(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保廳、省農委等參與)
9.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養殖污染。2016年6月底前完成畜禽養殖禁養區科學劃定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省農委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制定實施全省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補助試點經驗,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完善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標準規範,明確環保要求,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利用現有溝、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污水淨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淨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加快巢湖流域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試驗區建設,探索建立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機制。促進農作物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到2020年達到90%。(省農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質監局等參與)
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在合肥、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陽、淮南、滁州等缺水地區大力推廣先進適用節水灌溉技術,試行退地減水。在缺水及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省農委、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實行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深化“以獎促治”政策,開展河道清淤疏浚,紮實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美好鄉村建設、農村生活垃圾3年治理專項行動、“三線三邊”環境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4300個。(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10.加強河湖養殖規劃管控。推進生態健康養殖。在巢湖流域、引江濟淮工程沿線、水質良好湖泊等區域劃定限制養殖區。科學制定養殖水域灘涂規劃,養殖面積不得超過水域面積的30%。實施水產養殖池塘網箱標準化改造,鼓勵有條件的漁業企業開展集約化養殖。積極推廣人工配合飼料,逐步減少冰鮮雜魚飼料使用。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規範、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學藥品,開展專項整治。到2020年,全省池塘健康養殖比重達到80%以上,湖泊、水庫等大水面實行生態增殖友好型漁業面積達300萬畝,稻田綜合養魚規模示範面積達100萬畝。(省農委負責)
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監控評估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省環保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農委等參與)
11.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積極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船舶執行新的環保標準,其他船舶於2020年底前按照新標準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規範拆船行為,禁止沖灘拆解。(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環保廳、省國防科工辦、省農委、省質監局等參與)
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編制實施港口、碼頭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全省119家港口碼頭、146家船舶修造廠於2020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港口、碼頭的經營人應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預案。(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國防科工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三)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12.調整產業結構。依法淘汰落後產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據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實施分年度的落後產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准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等參與)
嚴格環境準入。根據流域水質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明確區域環境準入條件,細化功能分區,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市、縣要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合肥市到2017年完成市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其他市、縣到2020年完成市、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13.最佳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充分考慮水環境承載能力和水資源開發利用效率,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最佳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並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旅遊業,嚴格控制缺水地區、水污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蚌埠、淮南、馬鞍山、蕪湖、銅陵、池州、安慶等市要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醫藥製造、化學纖維製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推動污染企業退出。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藥製造、化工等污染較重的企業應有序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環保廳等參與)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現有水域面積不得減少。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占用水域。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護範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14.推進循環發展。大力推進園區循環化改造,促進工業水循環利用。推動礦井水綜合利用,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製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水利廳、省能源局等參與)
促進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嚴重地區城市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垃圾焚燒、化工、製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許可。自2018年起,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應配套建設中水回用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築中水設施。到2020年,合肥、淮北、亳州、宿州、蚌埠、淮南、阜陽、滁州等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20%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保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四)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15.控制用水總量。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畫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加強取用水監管,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到2020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270.84億立方米以內。(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縫、岩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採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採礦許可。依法規範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陽市25個地下水超採區要開展綜合治理,嚴格落實限采要求,逐步恢復地下水水位。2017年底前,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陽、淮南市政府要劃定並公布地面沉降控制區範圍。(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16.提高用水效率。實行用水強度控制,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控制指標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別下降35%、30%以上。(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制定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目錄,完善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準。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到2020年,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質監局等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築必須採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後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內。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加快海綿城市建設。新建城區可滲透地面占總硬化地面面積比例要達到40%以上。到2020年,蚌埠、淮南、淮北、阜陽、亳州、宿州、滁州等缺水城市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廳、省質監局等參與)
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在淮河流域推進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到2020年,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全省節水灌溉工程面積達到1590萬畝左右,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達到0.535以上。(省水利廳、省農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參與)
17.科學保護水資源。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等參與)
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完善水量調度方案。採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在淮河流域確定生態流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三、保障機制
(一)強化科技支撐。
18.推廣示範適用技術。加快技術成果推廣套用,重點推廣飲用水淨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鼓勵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範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19.攻關研發前瞻技術。整合科技資源,通過各類科技計畫,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水生態保護修復、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水環境基準、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20.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範環保產業市場。全面梳理涉及環保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範的法規、規章和規定,廢止妨礙形成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法制辦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牽頭,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二)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
21.理順價格稅費。加快水價改革。縣級及以上城市應於2015年底前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省物價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完善稅費政策。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修訂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合理提高徵收標準,做到應收盡收。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不應低於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地下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應高於地表水,超采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應高於非超采地區。(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物價局、省國稅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22.促進多元融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採取環境績效契約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推廣運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靈活運用基金投資、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等各類金融工具,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牽頭,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政府金融辦、安徽銀監局、安徽證監局、安徽保監局等參與)
增加政府資金投入。各級政府加大對水環境保護的投入力度,建立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等項目和工作。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必要保障。(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等參與)
23.建立激勵機制。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範。(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善綠色信貸管理制度,推動綠色信貸產品和服務創新,實行差別化、動態化授信政策,對國家重點調控的限制類以及有重大環境風險的行業制定專門的授信指引,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方面要加強協作聯動,於2017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鼓勵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政府金融辦、安徽銀監局、安徽證監局、安徽保監局等參與)
24.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繼續推進新安江流域生態補償試點,鞏固和完善大別山區水環境生態補償機制。採取資金補助、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探索建立多元化補償機制。在水環境敏感地區開展生態補償試點。深化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等參與)
(三)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25.完善法規標準。健全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規。研究制定環境質量目標管理、環境功能區劃、節水及循環利用、飲用水水源保護、污染責任保險、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環境監測、生態流量保障等制度。各地要結合實際,修訂或出台地方法規、規章和管理辦法等。(省法制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衛生計生委、安徽保監局等按照職責負責)
完善標準體系。制定實施巢湖流域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健全重點行業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質監局等參與)
26.加大執法力度。所有排污單位必須依法實現全面達標排放。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污情況,達標企業應採取措施確保穩定達標;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省環保廳負責)
完善省級巡查、市級檢查的環境監督執法機制,加強環保、公安、監察等部門與檢察院、法院的協作,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加強對下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研究探索環境監察專員制度。(省環保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編辦等參與)
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准拆除、閒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27.提升監管水平。完善流域協作機制,流域上下游各級政府、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定期會商,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建立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省環保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各級政府及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完善水環境監測網路。統一規劃設定監測斷面(點位),建設全省水資源環境統一監測管理平台,實現部門之間水質、水量監測數據共享。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定期開展全指標監測。(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28.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基層環保執法力量,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園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各市、縣應自2016年起實行環境監管格線化管理。(省環保廳負責)
(四)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29.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逐一排查達標狀況。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區要制定水質達標方案及分年度實施計畫,將治污任務逐一落實到匯水範圍內的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自2016年起,每年向社會公布治理進展和水質改善情況。對水質不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採取區域限批等措施。(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參與)
30.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統計監測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範圍。選擇對水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總氮、總磷、重金屬等污染物,研究納入流域、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體系。各地按照區域、流域總量控制目標,結合水環境質量改善和產業結構調整要求,統籌確定各企事業單位總量控制額度。(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31.嚴格環境風險控制。防範環境風險。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對照國家公布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並逐步淘汰替代。(省環保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衛生計生委、省安全監管局等參與)
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各級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回響程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32.全面推行排污許可。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2015年底前,完成國控重點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其他污染源於2017年底前完成。(省環保廳負責)
加強許可證管理。以改善水質、防範環境風險為目標,將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納入許可證管理範圍。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建設。積極推進排污權交易平台建設。(省環保廳負責)
(五)落實工作責任。
33.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各市、縣政府是實施本工作方案的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於2015年底前分別制定並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確定分流域、分區域、分行業的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要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統籌城鄉水污染治理,強化監管,確保各項任務全面完成。各市工作方案報省政府備案。(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34.加強部門協調聯動。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擔任組長、省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的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決水污染防治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省環保廳要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進展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省環保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35.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各類排污單位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或者委託第三方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範等責任。國有企業要帶頭落實,工業集聚區內的企業要探索建立環保自律機制。(省環保廳牽頭,省國資委參與)
36.實行“河長制”。建立市、縣、鄉(鎮)三級“河長制”,由市、縣、鄉(鎮)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分別擔任轄區內河道(段)的“河長”,強化協調調度,促進河道水質和水環境持續改善。“河長”負責組織實施相應河道(段)的水環境綜合整治,採取措施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節約保護水資源,及時處置水環境應急事件。“河長”對應聯繫部門協助“河長”履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能,開展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河長”。(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參與)
37.嚴格目標任務考核。省政府與各市政府簽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切實落實“一崗雙責”。每年分流域、分區域對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並交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參與)
將考核結果作為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要約談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後果的領導幹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省環保廳牽頭)
(六)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38.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省、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各市、縣(區)水環境質量狀況。對水環境質量狀況差的城市,經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參評國家級或省級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節水型城市、園林城市、衛生城市等榮譽稱號的資格,並向社會公告。(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國家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研究發布工業集聚區環境友好指數、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強度、城市環境友好指數等信息。(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參與)
地級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飲用水水源水質狀況、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狀況。自2018年起,所有縣級及以上城市飲水安全狀況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牽頭,省水利廳等參與)
39.加強社會監督。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規培訓和諮詢,邀請其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健全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路平台作用。限期辦理民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一經查實,可給予舉報人獎勵。通過公開聽證、網路徵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省環保廳負責)
40.構建全民行動格局。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加強宣傳教育,把水資源、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的認識。依託全省中國小節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環境教育等社會實踐基地,開展環保社會實踐活動。支持民間環保機構、志願者開展工作。倡導綠色消費新風尚,開展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民眾性創建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誌產品。(省環保廳牽頭,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