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山區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工作的通知》是1996年1月9日發布的一項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山區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工作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時間:1996年1月9日
- 編號:粵府辦〔1996〕4號
(1996年1月9日粵府辦〔1996〕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有相當一部分農村剩餘勞動力已由單純從事農業轉移到二、三產業,但是,山區農村勞動力的轉移與沿海地區相比還有較大差距。搞好山區農村就業,對於充分開發利用勞動力資源,提高山區農民生活水平,促進全省經濟平衡發展,保證我省二十年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有著重要的意義。為了進一步做好山區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市、縣政府特別是山區市、縣政府要將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工作擺上議事日程,建立健全鄉鎮勞動管理機構和就業服務網路,摸清農村勞動力資源狀況,將農村就業工作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規劃統籌安排,逐步使農村就業制度化、規範化。沿海經濟發展較快地區要積極支持幫助山區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工作,組織企業安排接納山區勞動力。
全省山區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的具體工作由省勞動廳負責組織實施。
二、山區農村剩餘勞動力就業工作,必須貫徹“國家巨觀調控、市場調節供求、個人自主就業、社會提供服務、城鄉協調發展”的原則,在保證農業生產經營有足夠勞動力的前提下,堅持以就地、就近消化為主的方針,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在加強農業綜合開發的同時,加快鄉鎮企業的發展和小城鎮建設,大力發展二、三產業,擴大農村勞動力就業容量。對當地一時無法消化的農村剩餘勞動力,可在保證其所承包的責任田有人耕種的前提下,組織勞務輸出。
三、搞好山區農村剩餘勞動力輸出,要繼續按省安排的掛鈎扶貧市、縣對口進行,沿海經濟發展較快地區引進勞動力,要優先從所扶持的地區招收。沒有列入掛鈎範圍的山區,要積極尋找接收對象,與有關地區建立比較固定的勞務協作關係。輸出勞動力的山區要做好勞動力供求信息的溝通和勞務輸出的具體組織管理、服務等工作。另外,還要進一步開拓對外勞務輸出和境外就業渠道。
四、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保證山區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工作的落實。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面,解決轉移的山區農村勞動力的各項社會保險問題;要進一步改善對農民進入縣城以下城鎮務工長期居住的管理,對在小城鎮有比較固定工作崗位的,要按規定解決他們的戶籍和子女教育等問題;要結合城鎮建設,逐步改善務工農民的居住條件;要適當增加“農轉非”招工計畫指標,重點用於已轉移到二、三產業企業,長期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山區務工農民。
五、山區市、縣和對口扶持的市、縣政府要大力發展鄉鎮就業培訓事業,以提高農村勞動力素質和就業競爭能力。要創造條件,建立技工學校,增加招收農村生源的數量。勞動部門的就業培訓中心要積極向鄉鎮開展就業培訓工作。此外,要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的力量舉辦面向農民的各類職業技術培訓班。
六、繼續加強對使用外省勞動力的調控。對確因生產經營需要招收外省勞動力的單位,要根據不同的行業和工種特點,確定其招用本省勞動力的比例,用以解決山區農村剩餘勞動力的就業問題。勞動部門要加強管理,以保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省內山區農村勞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