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簡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確保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二、密切配合,齊心協力,共同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

三、加強管理,確保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讀上書、讀好書。

(四)做好學生家長的宣傳教育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共同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家長的宣傳和教育工作,讓他們及時全面了解有關教育的政策及管理規定,積極、主動地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
  • 發文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 號:粵府辦[2004]69號
  • 發布日期:2004-7-6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
執行日期:2004-7-6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8號)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確保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我省是流動人口就業大省,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教育工作,對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農村城鎮化進程,維護正常社會秩序,具有十分重要意義。各級政府要從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扎紮實實開展各項工作,探索多形式辦學模式,不斷改善辦學環境,確保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落到實處。
二、密切配合,齊心協力,共同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全日制公辦學校為主的“兩個為主”原則,由各級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教育、公安、工商、勞動、物價、財政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建立及時有效的工作溝通機制,共同把有關工作落到實處。
(一)公安部門要積極配合教育行政部門掌握6-15周歲流動兒童少年的基本情況。根據《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以及我省流動人口較多的情況,凡是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有固定住址、有固定工作和收入來源的流動人口,其6-15周歲有學習能力的子女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流入我省的,應列入在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範圍。流動人員在同一市、縣暫住5年以上,有合法就業或經營證明、計畫生育證明的,其子女入學與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二)流入地財政部門要按本通知要求,對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讀較多的學校給予補助。城市教育費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經費,用於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對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借讀費和擇校費予以免收,並酌情減免家庭經濟困難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有關費用。
(三)教育行政部門要轉變職能,加強服務指導。要把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義務教育納入當地義務教育範疇,統一規劃,統一管理,促進民辦學校均衡發展,提高教育整體水平。要充分挖掘潛力,增加公辦中國小的學位,保證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能夠進入公辦中國小就讀;要結合中國小布局調整工作,選擇校舍安全、設備設施較完備的中國小,創辦專門招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學校;要鼓勵社會各方力量,參照公辦中國小的標準建立專門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學校;各級各類中國小具有承擔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職責,不得拒收轄區內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各地應與流出人口較多的省(市)政府協商,與流入地政府共同出資,委託流出地駐流入地的辦事處與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創辦流出地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學校,招收流出地的適齡兒童少年。
三、加強管理,確保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讀上書、讀好書。
(一)加強民辦學校管理。各級政府要對專門招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讀的民辦學校,加強管理指導和培訓監督,提高辦學質量和水平。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不同的等級標準,實行分類指導,鼓勵民辦學校上等級,並向社會公布有資質學校的名單,供家長選擇;要加強對公辦和民辦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弟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的業務指導,並對其辦學水平、教學質量進行定期督導評估。對辦學條件基本具備但還不夠完善的學校,要儘量給予幫助扶持;對不具備條件、不利於少年兒童學習和健康成長的學校,要堅決取締,保證學校教學質量,確保流動人口子女進得來、留得住、學得好。
(二)加強民辦學校教師管理。選聘民辦學校教師應報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民辦學校教師納入當地教師隊伍進行統一管理,在職務評聘、評優評先、培養培訓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一視同仁,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民辦學校教師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學籍管理。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可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持暫住證明、子女學習證書到暫住地區所屬學區的學校聯繫,經學校同意後,再到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借讀手續,建立臨時學籍,並按照省教育廳有關學籍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學生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轉出,要到學校辦理有關手續。對在流入地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發給相應的義務教育證書或證明,並可在流入地參加中考,按當地的招生政策進入高中階段學習。
(四)做好學生家長的宣傳教育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共同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家長的宣傳和教育工作,讓他們及時全面了解有關教育的政策及管理規定,積極、主動地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
各地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具體實施意見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七月六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7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教育部、中央編辦、公安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
教育部
中央編辦
公安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勞動保障部
(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問題日益突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國發〔2003〕19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推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以及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是各級政府的共同責任。各級政府要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認真紮實地做好這項工作。
二、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簡稱流入地政府)負責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為主。地方各級政府特別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全日制公辦中國小要建立完善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機制,使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受教育環境得到明顯改善,九年義務教育普及程度達到當地水平。
三、流入地政府要制定有關行政規章,協調有關方面,切實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納入當地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範疇和重要工作內容,指導和督促中國小認真做好接收就學和教育教學工作。公安部門要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供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適齡子女的有關情況。發展改革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市社會事業發展計畫,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學校建設列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經費。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數量,合理核定接收學校的教職工編制。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令第364號)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使用童工行為。價格主管部門要與教育行政部門等制訂有關收費標準並檢查學校收費情況。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區派出機構負責動員、組織、督促本社區進城務工就業農民依法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對未按規定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父母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儘快送子女入學。
四、充分發揮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辦中國小要充分挖掘潛力,儘可能多地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要針對這部分學生的實際,完善教學管理辦法,做好教育教學工作。在評優獎勵、入隊入團、課外活動等方面,學校要做到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與城市學生一視同仁。學校要加強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學生家庭聯繫,及時了解學生思想、學習、生活等情況,幫助他們克服心理障礙,儘快適應新的學習環境。
五、建立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經費籌措保障機制。流入地政府財政部門要對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較多的學校給予補助。積極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捐款、捐物,資助家庭困難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
六、採取措施,切實減輕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教育費用負擔。流入地政府要制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收費標準,減免有關費用,做到收費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要根據學生家長務工就業不穩定、住所不固定的特點,制訂分期收取費用的辦法。通過設立助學金、減免費用、免費提供教科書等方式,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對違規收費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等要及時予以查處。
七、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流出地政府(以下簡稱流出地政府)要積極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做好各項服務工作,禁止在辦理轉學手續時向學生收取費用。建立並妥善管理好外出學生的學籍檔案。在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比較集中的地區,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關人員了解情況,配合流入地加強管理。外出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學,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並督促學校及時辦理入學等有關手續,禁止收取任何費用。
八、加強對以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為主的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扶持和管理。各地要將這類學校納入民辦教育管理範疇,儘快制訂審批辦法和設定標準,設立條件可酌情放寬,但師資、安全、衛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對這類學校進行清理登記,符合標準的要及時予以審批;達不到標準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達不到標準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並妥善安排好在校學生的就學。要加強對這類學校的督導工作,規範其辦學行為,促進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提高。地方各級政府特別是教育行政部門要對這類學校給予關心和幫助,在辦學場地、辦學經費、師資培訓、教育教學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導。對辦學成績顯著的要予以表彰。
九、加強宣傳引導,營造全社會關心和支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圍。地方各級政府要及時總結工作經驗,改進工作方法,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支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要將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作為城市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充分發揮各種宣傳媒體的作用,宣傳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方針政策、工作規劃、辦法措施和實際工作中取得的成績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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