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2〕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教育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2年8月30日
詳情
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意見
教育部 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一、充分認識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的重要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8號)印發後,各地認真貫徹落實“以流入地政府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為主”政策,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當地接受義務教育的問題得到初步解決,一些地方還探索了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的辦法。但隨著進城務工人員規模不斷擴大,隨遷子女完成義務教育人數不斷增多,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問題日益突出。進一步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是堅持以人為本、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受教育權利、促進教育公平的客觀要求,對於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 維護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二、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的主要原則。堅持有利於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公平受教育權利和升學機會,堅持有利於促進人口合理有序流動,統籌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升學考試需求和人口流入地教育資源承載能力等現實可能,積極穩妥地推進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
三、因地制宜制定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具體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產業結構布局和城市資源承載能力,根據進城務工人員在當地的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和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年限,以及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確定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的具體條件,制定具體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隨遷子女升學考試的方案原則上應於2012年年底前出台。北京、上海等人口流入集中的地區要進一步摸清底數,掌握非本地戶籍人口變動和隨遷子女就學等情況,抓緊建立健全進城務工人員管理制度,制定出台有關隨遷子女升學考試的方案。
四、統籌做好隨遷子女和流入地學生升學考試工作。對符合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條件的隨遷子女淨流入數量較大的省份,教育部、發展改革委採取適當增加高校招生計畫等措施,保障當地高考錄取比例不因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參加當地高考而受到影響。對不符合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條件的隨遷子女,流出地和流入地要積極配合,做好政策銜接,保障考生能夠回流出地參加升學考試;經流出地和流入地協商,有條件的流入地可提供借考服務。各地要加強對考生報考資格的審查,嚴格規範、公開透明地執行隨遷子女升學考試政策,防止“高考移民”。
五、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密切協作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招生考試委員會要統籌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隨遷子女升學考試人數合理調配資源,做好招生計畫編制、考生報名組織、考試實施以及招生錄取等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將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公安部門要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及時提供進城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子女的居住等相關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提供進城務工人員的就業和社保信息。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認真總結和推廣成功經驗。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隨遷子女升學考試政策的宣傳解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營造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