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

粵府辦〔2012〕137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教育廳、發展改革委、公安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2月29日

基本介紹

  • 文號:粵府辦〔2012〕137號
  • 發布時間:2012年12月29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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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公安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46號)要求,並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檔案全文


一、高度重視做好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升學考試工作
近年來,全省各地認真按照國家和省的工作部署,積極穩妥地推進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使這一問題得到初步解決。但隨著隨遷子女完成義務教育人數不斷增多,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中考和高考問題日益突出。進一步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是堅持以人為本、促進教育公平的客觀要求,對於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對此,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要認真按照國辦發〔2012〕46號文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穩妥地推進此項工作,切實保障隨遷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權利和升學機會,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因地制宜推進隨遷子女參加中考工作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辦發〔2012〕46號文規定要求,對在當地有3年完整國中學籍的隨遷子女,根據當地城市資源特別是教育資源承載能力,合理確定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的準入條件,因地制宜制訂隨遷子女參加中考升學考試的具體辦法,於2013年3月底前報省教育廳備案,並於2013年開始實施。已經放開或部分放開中考的地區,要做好新舊政策銜接,不能發生中斷現象。
三、積極穩妥推進隨遷子女參加高考工作
根據國家要求和我省教育資源承載能力,結合《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制訂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考的實施辦法。
(一)積分入戶的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考的條件。按照《關於開展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工作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10〕32號)、《關於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戶城鎮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66號)的要求,異地務工人員、高技能人才及其隨遷子女在我省入戶的,隨遷子女不受入戶年限、就學年限等限制,自2013年起可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並可與入戶地戶籍考生同等錄取。
(二)隨遷子女就讀中職學校在我省參加高考的條件。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在我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並連續3年以上持有我省居住證、按國家規定在我省參加社會保險累計3年以上的進城務工人員,其隨遷子女具有我省中職學校3年完整學籍的,自2014年起可在我省報名參加高等職業學院招收中職學校畢業生招生考試,並可與我省戶籍考生同等錄取。
(三)隨遷子女就讀普通高中在我省參加高考的條件。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在我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並連續3年以上持有我省居住證、按國家規定在我省參加社會保險累計3年以上的進城務工人員,其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中考並在父母就業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階段3年完整學籍的,自2016年起可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與我省戶籍考生同等錄取。
(四)其他。對不符合以上條件的隨遷子女,自2014年起,經戶籍所在地省級招生辦同意,可在我省借考,但須回到戶籍所在省(區、市)參加錄取。
具體辦法由省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制訂。必要時,可視實施情況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報考條件進行適當調整。
四、完善隨遷子女升學考試管理服務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隨遷子女升學考試管理和服務制度,加強隨遷子女升學考試管理和服務工作。要全面掌握隨遷子女的數量、分布、居住、社保信息和流動趨勢,並根據進城務工人員的變動和隨遷子女的就學等實際情況,深入細緻地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切實發揮好服務保障作用。要加強對隨遷子女升學考試政策的宣傳,為隨遷子女參加升學考試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讀和諮詢指導。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五、統籌做好隨遷子女和流入地本地學生升學考試工作
各地、各有關部門,特別是符合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條件的隨遷子女淨流入量較大的地級以上市,要依據隨遷子女參加升學考試人數規模,採取有力措施,創造有利條件,合理調配教育資源,爭取國家相應增加招生計畫,既積極穩妥地推進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又保障本地戶籍考生高考錄取比例不受影響。對不符合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條件的隨遷子女,要加強與流出地的協調配合,做好政策銜接。
六、加強組織領導和協作配合,確保平穩實施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解決隨遷子女參加升學考試工作作為重要的民生實事來抓,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保障措施,抓好工作落實,確保隨遷子女參加升學考試工作平穩實施。要加大建設投入,健全經費保障,把符合規定條件的隨遷子女接受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納入公共財政資助範圍,加大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財政投入,切實提高規範化學校辦學條件,充分挖掘辦學潛力,增大教育資源承載能力,積極為隨遷子女參加升學考試創造條件。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分工,密切協作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實加強隨遷子女考生報考資格審查,嚴格規範執行隨遷子女升學考試政策,全力維護我省招生考試的良好秩序。
各級招生委員會要統籌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教育部門要合理調配資源,做好招生計畫編制、考生報名組織、考試實施以及招生錄取等工作,並負責隨遷子女在我省連續就學年限和學籍的審核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把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公安部門要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及時提供進城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子女的居住等信息,並負責進城務工人員居住證的審核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提供進城務工人員的就業和社保信息,並負責進城務工人員穩定就業和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的審核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公安等部門負責對進城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子女的合法住所進行審核。國土資源部門要制訂相配套的用地政策,解決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在當地接受教育所需要的建校用地指標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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