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暫行意見的通知

皖政辦〔2012〕6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暫行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發布時間: 2012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2〕65號
  • 執行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關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
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暫行意見
省教育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公安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46號)精神,結合我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升學的需求和我省高中階段、高等教育資源的實際情況,現就做好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本地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報名參加中考和高考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要堅持以人為本、促進教育公平的原則,堅持有利於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堅持有利於保障隨遷子女受教育權利和升學機會,堅持有利於促進人口合理有序流動,統籌考慮隨遷子女升學考試需求和人口流入地教育資源承載能力等現實可能,積極穩妥推進。各地要根據城鎮化建設和人口合理流動的需要,加大教育投入,調整教育資源配置。
二、完善隨遷子女就地參加中考的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省有關要求,由各市結合實際情況統籌制定中考相關政策,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核。
三、認真落實隨遷子女在皖參加高考的政策。戶籍、學籍均在我省的考生,可自行選擇在戶籍地報考或在學籍所在地報考;具有我省戶籍在外省就讀的考生,可回戶籍地參加高考;不具有我省戶籍的隨遷子女,在我省具有高中階段3年完整學籍並有相應學習經歷,可在學籍地參加高考。高中階段學籍須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出具證明方為有效。隨遷子女參加高考的相關政策自2013年開始實行。
四、建立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的管理機制。加強政府統籌,協調包括教育行政部門在內的政府相關部門共同參與配合。加強流出地與流入地在學籍管理、政策措施等方面的溝通、銜接,統籌做好隨遷子女和流入地學生升學考試工作。對不符合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條件的隨遷子女,流出地和流入地要積極配合,做好政策銜接,保障考生能夠回流出地參加升學考試。各地要加強對考生報考資格的審查,公開透明地執行隨遷子女升學考試政策,防止“考試移民”。
五、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密切協作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招生委員會要統籌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中國小電子學籍網路化管理系統建設,嚴格規範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及時了解隨遷子女基本信息,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考生報名組織、考試實施以及招生錄取等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將隨遷子女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公安部門要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及時提供進城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子女的居住等相關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提供進城務工人員的就業和社保信息。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隨遷子女升學考試政策的宣傳解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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