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據
甲骨文記載,
商朝已開始實行人口登記制度,有“登人”或“登眾”,即臨時徵集兵員的記載。《尚書·多士》篇說:“惟殷先人,有冊有典”,可見當時已有了人頭統計。
這可以視為我國戶籍登記制度的萌芽。西周時創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記辦法。據《周禮·秋官·司民》記載:“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辯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
男女,歲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
周朝已有了戶籍登記制度的雛形。《管子·禁藏》已有“戶籍田結”的記載。《
史記秦始皇本紀》載戰國初期政治經濟尚較落後的
秦國於獻公十年實行“戶籍相伍”的制度。周知民數已成為立國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規定男子不論成丁與否,一律登記年齡。
《
漢書·地理志》保存了最早的全國戶口記錄。以後歷代均定期分類審編,用以稽查人口,征課賦稅,調派勞役。
隋煬帝大業 五年、 明太祖洪武三年都曾進行全國規模的人口調查。
根據北朝西魏大統13年敦煌地區的計賬文卡看,從黃(1-3歲)、小(4-9歲)到老(60歲以上)、侯(殘疾、廢疾、篤疾),從家庭成員到奴婢、養子都登記在冊。這種戶籍格式,一直延續到明清時代。
清雍正時將丁稅攤入田賦,戶籍失去徵調賦稅的作用。
乾隆三十七年遂停止編修。解放前舊中國的戶籍屬保甲制度的一部分。新中國 的戶籍記錄各戶成員的姓名、年齡、籍貫、職業、婚姻、文化程度等項,主要用於社會管理和人口統計。參閱
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總序》。
民國時期先後出台了《
戶籍法》(1931年)和《
戶口普查法》(1947年),推行國民身份證制度(1946年),建立了各級戶政機構。
記載
宋
沈作喆《寓簡》卷一:“國朝三歲發解,進士率以秋季引試,初無定日。舉子奸計,多占鄰近戶籍,至有三數處冒試者,冀於多試之中,必有一得。”
相關
籍貫
籍貫指祖先居住地--祖籍地或原籍,祖籍地是一個家族族群認定的某一時期的某一位祖先的出生地。
祖籍
祖籍是可以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籍貫地,一些已經離開了祖先的出生地或已經離開了家鄉的人,他們的後代,仍然追溯祖先的出生地或祖先的家鄉(即
祖籍)來作為自己籍貫。一般說的祖籍,指的是祖父的出生地。
原籍
戶籍地並不一定是這個人的籍貫地,戶籍地和某人籍貫地不同的情況:尤其在經濟發達的地區和某些在新中國成立後才開始建設的新地方和近代才有很快發展的地方,大量的人的籍貫不是戶籍地而是原籍地或祖籍地,這些人一般都是改革開放後和在中國的計畫經濟時代按照當時國家的要求從外地遷移到此地的。按幾千年來的
中國的傳統的說法,籍貫是祖籍地的一種表述,這是戶籍與籍貫不同的地方。戶籍的分類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如果某人與其父母住在一起,則某人的戶籍和其父母的戶籍是相同的,如果還和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住在一起,則某人的戶籍和其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戶籍是相同的。
二、某人戶籍地和其籍貫地相同的情況:如果某人的父母的現在的居住地和其父母的祖先的居住地是相同,那么某人的戶籍地和其父母的籍貫地-其祖先的居住地相同,如果某人還和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住在一起,則某人的戶籍地和其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戶籍是相同的,如果此時某人和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住在某人的家族的祖籍地,那么此時某人的戶籍地也和其籍貫地是相同的。
三、如果某人的現住地還是其祖先的居住地,那么某人的戶籍地也和其籍貫地相同。
制度
春秋戶籍
中國歷代政府為掌握戶口數量而設定的一種簿籍登記制度。至遲在戰國時期已建立了這種制度。
秦始皇十六年(前231 ),命令男子不論是否成丁,一律登記年齡,補充了舊有的
戶籍制度。漢代戶籍又稱名數。
漢代戶籍
漢代政府非常重視戶口數,它是政府制士處民,徵收貢賦,製造器物,規定祿食 ,興發力役,組織軍旅的基本根據。漢沿襲前代舊制,每年縣、道官吏負責進行登記驗查戶口,當時稱為案戶比民或
案比,在案比的基礎上,縣、道編造戶籍。戶籍的內容包括每戶男女人口、姓名、年齡、籍貫、身份、相貌、財富情況等。
三國戶籍
三國戰亂,民多脫籍。西晉統一全國後,國家戶籍制度開始趨於穩定。時戶籍皆用經過藥物處理的黃色的木牘,故稱
黃籍。東晉
南朝承西晉之制,仍用黃籍,但卻有為僑居江南的北方流民所設立的臨時戶口,時稱白籍。凡入白籍者 ,無徭役賦稅。此外,依附於
門閥士族的部曲、
佃客亦不在黃籍之內。針對這種現象,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東晉南朝曾多次進行“
土斷”。其中心內容是整理戶籍,將部分白籍戶納入黃籍,並清查隱匿漏戶。由於流民不斷南下,土斷政策貫穿整個東晉、南朝。在北朝,戶籍制度亦逐步完備。
孝文改制,頒均田令,行
三長制,當有較嚴密的戶籍制相配合。
西魏、北周,有
計帳,戶籍之法。
唐代戶籍
唐代戶籍主要包括戶口、土地、賦役三項內容。規定三年一造,其依據是每年登記一次的計帳和
手實。戶籍登記得非常具體詳悉。目的是為了加強控制,防止逃亡,保證賦役剝削的對象不致減少。但是逃亡仍然不能避免,作偽亦層出不窮。宋代官府依據民戶有無稅產的情況,把全國居民劃分為主戶和客戶兩大類,在主戶中,又依據稅錢或家業錢的多少,將鄉村戶劃分為五等,坊郭戶劃分為十等。
宋代版籍
宋代版籍有戶口版籍和二稅版籍。戶口版籍有時簡稱版籍或戶籍,又稱人戶產業簿、丁產等第簿,或五等簿、五等丁產簿等。二稅版籍又稱稅租簿、夏秋稅簿、夏秋稅管額帳等。分別相當於唐代三年一造的戶籍和一歲一造的計帳。熙寧年間實行募役法和
保甲法以後,五等戶簿雖未明令廢止 ,但逐漸被保甲簿所代替。遼代人戶分隸諸
斡魯朵(宮帳) 、部族和五京州縣。金代人戶分別隸於州縣和猛安謀克(漢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謀克戶)。其戶口計帳三年一籍。
元朝戶籍
蒙古建國(1206)之初,即按千戶制編籍全國遊牧民 ,共編九十五千戶,並在
成吉思汗子弟中實行領民分配。這些都登記在青冊上。1271年蒙古大汗國改名大元,元朝統一全國後,居民按職業分為一般民戶及
軍戶、
站戶、
匠戶、鹽戶、
儒戶、醫戶、樂戶、僧道、鷹房、打捕等十幾種,分別著籍,稱為
諸色戶計;一經定
籍 ,即不得更易,世襲其業,承擔不同的賦役。由於沒有實行定期籍戶的制度,元代戶籍脫離實際的情況尤為嚴重。
明代戶籍
明太祖洪 武三年( 1370 ),命戶部籍全國戶口,置戶籍、
戶帖。戶帖格式由戶部制定,頒行各州縣,各州縣照式刻印,給予里甲人戶。十四年編制
賦役黃冊後,戶帖逐漸失實以至廢棄不用。所謂賦役黃冊,是明朝用以管理戶口、徵調賦役的制度。因皆以黃紙為面,故名。十四年,
明太祖朱元璋在全國推行
里甲制度的基礎上,詔令編制賦役黃冊。規定每里( 110戶 )編為一冊,冊首類總為圖,記載稅糧戶口之數。冊凡四:一本進戶部,所在司、府、縣各存一本。黃冊以戶為單位,所編皆民戶,故又名民籍黃冊。黃冊編定之後,發給各戶一紙帖文,按四柱式寫明該戶所納糧簽數額 ,據此納糧當差。黃冊每十年編造一次。依據舊冊,重填各戶人丁事產的變遷。這既能掌握全國每戶人丁事產的變遷,也是為了使賦役負擔儘可能比較合理。民籍黃冊外,又有
軍籍黃冊。用以管理軍戶承襲軍職、補丁勾軍、防止脫免等。也是一式四份,即兵部與所在省、府、縣各一份。
清代戶籍
清沿明制,以丁口定賦役,需確查人丁數目,據以征
丁賦,故有編審戶口制度。大致為五年編審一次。編審辦法 ,將戶分軍、民、匠、灶四籍,各定上中下三等。城鄉各籍軍民每百一十戶劃為一單元,城中稱坊,近城稱廂,鄉村稱里。坊、廂或里,推其中丁多者十人為甲長,其餘百戶分為十甲,各戶將16~60歲的
丁男(個別省份,如江西,曾一度包括婦女)數目報告甲長,甲長以上逐級呈報,由戶部匯齊全國總數,具疏奏報皇帝。清代歷次編審,弊端甚多。各級胥吏藉此勒索,百姓不堪其擾;有司官員恐因人丁數增而難於催征加收的賦糧,故意隱匿戶口,不願上報實數;商賈流民不能及時登記;偏僻地區及少數民族人丁更難統計齊全。因此 ,編審數字往往虛假不實。康熙五十一年(1712)規定盛世
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以康熙五十年錢糧冊內載名的丁數為準 ,賦役永為定額;雍正年間丁稅地稅合一,將
丁銀攤入地糧 。這樣,為定賦役而實行的人丁編審已經失去意義,故於雍正四年(1726)議停。乾隆 五年( 1740 ),令各督撫於每年十一月將戶口數與谷數一併造報。乾隆三十七年諭永停編審。
建國戶籍
1954年,中國頒布實施第一部憲法,其中規定公民有“遷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經常
戶口登記制度的指示》,規定全國城市、
集鎮、鄉村都要建立戶口登記制度,開始統一全國城鄉的戶口登記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兩年的時間,國家連續頒發4個限制和控制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檔案。
1958年1月,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為標誌,中國政府開始對人口自由流動實行嚴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確將城鄉居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不同戶籍。在事實上廢棄了1954年憲法關於遷徙自由的規定,嚴格限制遷徙。在中國的計畫經濟時代能遷徙的人一般只有按照當時國家的分配從外地遷移到某地的。
1975年,憲法正式取消了有關遷徙自由的規定,此後一直沒有恢復。
1984年10月,國務院發《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允許農民
自理口糧進集鎮落戶。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頒布了《關於城鎮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農轉非”內部指標定在每年萬分之二。同時,作為人口管理現代化基礎的居民身份證制度也在同樣的背景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85年9月宣布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確立終於使戶籍制度做出了相應的初級改革。
1997年6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小城鎮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的意見》,明確規定:從農村到小城鎮務工或者興辦第二、三產業的人員,小城鎮的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聘用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在小城鎮購買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可以辦理城鎮
常住戶口。
1998年7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解決了新生嬰兒隨父落戶、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並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的,可準予在該城市落戶等幾個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2001年3月30日,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畫指標管理。
建國以來,中國戶籍管理制度的變化大致可劃分為3個階段:第一階段,1958年以前,屬自由遷徙期;第二階段,1958年~1978年,為嚴格控制期;第三階段,1978年以後,半開放期。
外國制度
目前只有中國、朝鮮、貝寧三個國家實行限制自由遷徙的戶籍制度。
美國
美國:實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記大綱”。因為實行“
戶口登記”美國法律通不過,美國法律認為這樣侵犯人權,故只進行公民出生、死亡登記,平時公民可以自由遷移、移民。但公民遷移和移居某地,其生活狀態必須符合該
城市衛生及相關法律規定,如有一定的住房面積,有穩定的收入能呆在該地。否則,有關部門將出面予以法律制裁,用這種方法維護一個城市的和諧和發展。
法國
法國:戶籍管理內容十分詳盡,不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別、單雙胞胎等內容,而且還有其父母的職業、經濟收入、國籍、宗教信仰等相關內容。法國人的戶籍信息與他們的就醫、存款等日常生活緊密相關,一旦變動,意味著整個生活將發生較大變化,可謂
牽一髮而動全身。對於跨地區的
人口流動—不論是城裡人下鄉,還是農村人進城,法國政府都沒有任何強制性的行政措施,只要本人願意,到哪兒紮根都沒有人攔著。搬家的話,只需通知以前的社會保險機構,將其個人資料轉到新住址所在地的相應機構即可。
日本
日本:實行的是“戶口隨人走”的制度,它以家庭為單位標明每個人的身份、夫妻關係、父子關係等。孩子在20歲的法定成人之前,無權獨立設立自己的戶籍,一旦成人,完全自由。但是日本最常用的戶籍文本稱為“住民票”,它以每個人的居住地為基礎設立,標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與
戶主的關係等。日本的住民票是完全隨著住址移動的。
泰國
泰國:泰國專門頒布了"戶口登記條例 ",分外僑、國內公民兩部分。其"戶籍註冊"(相當於我國的戶口登記)十分嚴格,條例規定必須"註冊"公民的三部分內容,即收入狀況、納稅情況、簡歷(包括犯罪記錄)。簡歷涉及公民的個人隱私,國家有嚴格的法律保密制度,有關部門不得隨意向社會公布,並且戶籍註冊還必須讓被註冊者本人按手印,十分嚴格。這些都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與我國戶籍管理不同的是,泰國對居民遷移和移居情況有詳細規定。泰國實行的是事後遷移政策。條例規定,對符合居住條件及居住期超過6 個月的居民,其居住地有關部門可為其辦理戶籍登記,承認其居住地戶籍。而我國實行的是事前遷移政策,居民必須憑遷移地的有關部門核發的準遷證予以遷移。泰國的戶籍管理採用的是市場經濟原則和法律效力的作用,讓不能在某城市(特別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經濟收入、住房等)的公民,按市場法則去選擇適合自己經濟水平的城市居住。這種方法往往較行政手段更有效。
丹麥
丹麥:丹麥人口登記制度十分先進又比較嚴格,是最早實行"人號"管理的國家。登記內容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別、婚姻狀況、納稅情況、監護人等。瑞典由於歷史傳統的原因,是由教會管戶口,人口登記有三百多年的歷史。他們實行的也是事後遷移制度。
阿根廷
阿根廷:南美的阿根廷實行的是"三項大登記"制度,即出生、婚姻、死亡登記,與我國的戶口登記幾乎相似。國家設有"人口登記局",實施身份證制度。該國實施的也是事後遷移制度。
中國政策
2014年4月起,南昌市執行新生嬰兒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落戶的新政。無論新生嬰兒是否在計畫內出生,只要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婚姻證件和戶口簿即可辦理戶口。
南昌執行新生嬰兒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落戶的新政策。無論新生嬰兒是否在計畫內出生,只要憑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母婚姻證件和戶口簿即可辦理戶口。
無《出生醫學證明》的嬰兒,應要求申報人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非婚生育子女,凡具有《出生醫學證明》,可隨《出生醫學證明》上明確的母親或父親申報出生登記;《出生醫學證明》上沒有明確父親而又要求隨父申報出生登記的,還需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隨後,廣州、南京、鄭州、武漢等地家長,在當地郵局及廣場門口自發舉行“我要去南昌”的活動,給當地計生部門和公安局郵寄建言,希望戶籍與計生脫鉤的人性化措施能在全國範圍內推廣。
法律
改革
公安部黨委副書記、副部長黃明在2017年2月9日公安部召開的全國戶籍制度改革專題視頻培訓會上介紹,當前戶籍制度改革正處於政策落地的關鍵期。
會議強調,除極少數超大城市外,要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