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公安部令第78號,由公安部於20050607 頒布,實施日期為20051001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 實施日期:20051001 
  • 頒布日期:20050607
  • 依據:公安部令第78號
  • 前身:《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
實施通知,辦法正文,《辦法》解讀,

實施通知

第 78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周永康
二○○五年六月七日

辦法正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式樣為聚酯薄膜密封的單頁卡式,證件採用國際通用標準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證件名稱和長城圖案背面登載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項目。
第五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第六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使用規範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元號填寫。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同時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文字。
第七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管理。
第九條 具備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一條 公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並在其《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加以註明。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並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
第十三條 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十四條 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查驗公民的臨時居民身份證,被查驗的公民不得拒絕。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臨時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標準,由公安部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核定。
公安機關收取的臨時居民身份證工本費,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八條 對公民交回和收繳的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登記後銷毀。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發布的《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記者從公安部獲悉,10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正式施行。為使各級公安機關及社會各界更好地了解這一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關負責同志就《管理辦法》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辦法制定的原因
問:為什麼要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答: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在申請領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據此,公安部制定了《管理辦法》,並重新設計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的公布與實施,為製作發放臨時居民身份證提供了法律依據。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制發很好地配合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發放,將更有利於解決民眾用證亟需,方便民眾生活和辦理各種權益事務。
問:公民在什麼情形下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答:《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據此,《管理辦法》第二條作出具體規定: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問:臨時居民身份證有什麼樣的法律效力?
答: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問:請介紹新版臨時居民身份證是什麼式樣?
答:臨時居民身份證為聚酯薄膜密封的單頁卡式證件。證件正面印有彩虹扭索花紋、寫意 “長城”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證件名稱字樣。證件名稱分兩行排列於版面中間偏上的位置。寫意“長城”圖案位於證件名稱下方,顏色為褐色。彩虹扭索花紋過渡顏色為淺綠色至淺黃色再至淺綠色。證件背面印有彩虹橫向波浪扭索花紋並登記持證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限和簽發機關等9個項目內容。證件規格為85.6mm×54mm(長×寬),主色調為淺綠色。
問: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限期限為多長?
答:《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問:公民如何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答:具體申領程式是:(一)具備《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要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標準同居民身份證),交納證件工本費。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二)公安派出所將公民個人信息核准後報送縣(市)公安局或設區的公安分局審核簽發,並負責製作證件。(三)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內將證件發給申領人。(四)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問: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收費標準是多少?
答:經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准,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公安機關收取的證件工本費全額上繳國庫。
新舊版臨時身份證的區別
中國即將啟用新版臨時居民身份證。中國公安部日前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於1989年9月15日發布的《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新版臨時身份證的樣式與舊版有很大不同。根據公安部1989年發布的《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臨時身份證為聚脂薄膜密封的單頁卡片式。證件正面印有證件名稱和藍色的
長城、群山及網紋圖案,證件背面印有登記項目、簽發日期、有效期限、編號、簽發機關印章及黃色網紋圖案,並貼有持證人標準相片。臨時身份證登記項目包括持證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和住址。
根據《管理辦法》,新版臨時居民身份證上的號碼是公民身份號碼。而原《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則規定,臨時身份證編號,在本縣(市)、區一級行政區劃範圍內,按順序排列。
《管理辦法》規定了新版臨時身份證的有效期限:“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而原《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則規定,臨時身份證有效期限分為一年和二年兩種。
《管理辦法》與居民身份證法接軌,規定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可由監護人代為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而原《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則將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範圍限定在16周歲以上的中國公民。
此外,《管理辦法》還明確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法律效力、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條件和具體程式等。《管理辦法》規定,公民申領新版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並在其《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加以註明。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並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
專家表示,《管理辦法》的發布,配合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發放,將更有利於解決民眾用證急需,方便民眾生活和辦理各種權益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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