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03年6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通過,2004年1月1日實施)第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05年10月1日實施)第二條。
數量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辦理。
申請條件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因急事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申請材料
(一)《辦理臨時身份證登記表》(原件1份);
(二)居民戶口簿(驗原件);
(三)《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複印件1份,驗原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一張(原件1份);
(五)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證明事由(原件1份)。
申請表格
《辦理臨時身份證登記表》,該表格可到各行政派出所戶政視窗免費領取。
辦理程式
各行政派出所戶證視窗受理,區公安分局審核發證。
法律效力
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收費標準
居民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
法律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一)《辦理臨時身份證登記表》(原件1份);(二)居民戶口簿(驗原件);(三)《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複印件1份,驗原件);(四)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一張(原件1份);(五)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證明事由(原件1份)。各行政派出所戶證視窗受理,區公安分局審核發證 |
(一)《辦理臨時身份證登記表》(原件1份);
(二)居民戶口簿(驗原件);
(三)《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複印件1份,驗原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一張(原件1份);
(五)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證明事由(原件1份)。各行政派出所戶證視窗受理,區公安分局審核發證
(一)《辦理臨時身份證登記表》(原件1份);(二)居民戶口簿(驗原件);(三)《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複印件1份,驗原件);(四)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一張(原件1份);(五)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證明事由(原件1份)。 |
(一)《辦理臨時身份證登記表》(原件1份);
(二)居民戶口簿(驗原件);
(三)《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複印件1份,驗原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一張(原件1份);
(五)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證明事由(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