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征居民臨時身份證辦理指南

儀征居民臨時身份證是由公安局受理。

法律依據,辦理條件,辦理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時限,辦理費用,注意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辦理條件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辦理材料

(一)交驗居民戶口簿
(二)提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
(三)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加以註明

辦理程式

(一)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並在其《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加以註明。
(三)交納證件工本費。
(四)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證受理點填寫和簽署意見後的《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表》到當地公安分縣局戶政部門簽發證件。代領證件的須出具申辦人《代領證件委託書》,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並在申辦人的《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籤名確認,填寫本人公民身份號碼。

辦理時限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並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

辦理費用

公安機關為居民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

注意事項

(一)臨時身份證登記項目
臨時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
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二)臨時身份證有效期
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臨時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製作。
(三)臨時身份證法律效力
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對公民交回和收繳的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登記後銷毀。
(四)交回臨時身份證
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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