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臨時身份證辦理指南

臨時身份證是由公安局受理辦理。

所需材料,法律依據,受理條件,

所需材料

派出所填報的《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3、《江蘇省公安機關改進作風服務民眾和經濟社會發展十二項措施》(蘇公發〔2013〕6號)

受理條件

派出所填報的《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