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軍戶
元朝軍戶必須出成年男子到軍隊服役﹐父死子替﹐兄亡弟代﹐世代相襲。元代軍隊成份複雜﹐與之相應﹐軍戶也有蒙古軍戶﹑探馬赤軍戶﹑漢軍戶和新附軍戶之分。蒙古族主要以遊牧為生﹐兵民一體﹐十五歲以上的成年男子都是士兵。但隨著統治地區的不斷擴大﹐政權職能日益複雜化﹐蒙古國對居民實行分工﹐有的專服軍役﹐有的專任站役等。專服軍役的蒙古人戶後來便稱為蒙古軍戶和探馬赤軍戶(見探馬赤軍)。滅金以後﹐蒙古國多次在原金朝統治區居民中籤軍﹐被簽發出軍的人戶稱為漢軍戶。當時將居民按資產分為三等﹐漢軍戶主要是在中戶中間簽發。元朝滅南宋時收集的南宋軍隊﹐稱為新附軍﹐有家屬者便稱為新附軍戶。
軍戶管理
軍戶的管理﹐自成系統。各種軍戶的來源不同﹐管理辦法也不同。對蒙古軍戶和探馬赤軍戶﹐在有關萬戶府或千戶翼中設立
奧魯官管理﹔對漢軍戶﹐也設立奧魯管理﹐但奧魯官由路府州縣的長次官兼任﹔對新附軍戶則不設奧魯﹐由管軍官管理。政府對士兵只發給口糧﹑食鹽和衣裝﹐馬匹﹑兵器和其它費用均由其家供給。士兵的日常費用稱為封裝(椿)錢﹐每年由奧魯官向軍戶
收取﹐匯交中書省﹐再由中書省通知所在各行中書省支付有關軍人﹔後來﹐又採取各萬戶﹑千戶直接派人到各奧魯收斂的辦法。軍戶因負擔出軍費用﹐在賦役上可得到一定的減免﹐如﹕
稅糧﹐四頃以內免納﹐以供軍需﹐四頃以上要交稅。
雜泛差役﹐軍戶全免。 和雇﹑和買﹐邊遠出征軍人全免﹐其餘軍戶中有物力之家要負擔﹐無物力之家可免。新附軍戶則例外﹐不僅軍人本身支鹽糧﹐家口也可按月支鹽糧﹐因而他們占有的土地與民戶一樣﹐都要當差納稅。漢軍戶中﹐實行正軍戶﹑貼軍戶制﹐即以兩三戶或三五戶合出一軍﹐其中丁力強者充軍,其餘出錢津貼。出軍者稱為正軍戶﹐出錢津貼者稱為貼軍戶。正軍戶﹑貼軍戶制的推行﹐主要因為軍戶中貧富日益懸殊﹐貧者無力出軍﹐元朝政府可用這種方法使貧富相資﹐保證兵源。在蒙古軍戶和探馬赤軍戶中﹐並無正戶﹑貼戶之分﹐但被釋放的
驅口﹐通常即成為原使長(驅口所有者)的貼戶﹐實際上仍保持一定的依附關係。這種貼戶與漢軍的正戶﹑貼戶關係有所不同。新附軍戶中也沒有正戶﹑貼戶之分。
制度破產
軍人征戍遠方﹐裝備和日常費用為數很大﹐軍戶常因負擔過重而被迫出賣家產。各級軍官和奧魯官吏又以各種名目對軍人及其家屬敲詐勒索﹐更迫使軍戶破產逃亡。元代中期﹐軍戶逃亡的現象已很嚴重﹐元政府雖然三令五申﹐如一方面勸誘軍戶復業﹐另一方面戒飭軍官和奧魯官吏﹐但並沒有取得效果。元順帝至正五年(1345)﹐下令革罷奧魯﹐軍戶制完全破產。
明朝軍戶
明初﹐軍隊由“從征”﹑“歸附”﹑“謫發”﹑“垛集”四部分構成。洪武二十一年(1388)﹐在元代舊籍冊的基礎上﹐由兵部改置軍籍勘合﹐詳細開列軍戶從軍來歷﹑調補衛所年月﹑在營丁口之數﹐從而建立起新的﹑較為完備的軍戶制度。非經皇帝特許或官至兵部尚書﹐任何人都不得自行改籍。軍戶的軍差包括﹕ 戶出一丁赴衛當兵﹐是為旗軍。旗軍或操守﹐或屯種﹔ 戶出一餘丁隨正軍到營﹐佐助正軍﹐供給軍裝﹔ 軍戶戶下須以一丁供給在營正軍﹔ 戶下若無丁壯﹐須僉幼兒為“幼丁”﹐以備成丁後勾補當差。為使軍戶能自備服裝盤費﹐明政府規定﹕軍戶耕種的田地(軍田)在三頃以內者可免雜役﹔三頃以上者須與民戶一起承擔雜役﹔隨營余丁和戶下供應余丁亦可免當差﹔正役仍要承擔。但這些制度在實際執行中並未貫徹﹐軍戶的雜役負擔沒有減輕。同時﹐在社會地位上﹐軍戶亦低於一般民戶。民戶若與軍戶通婚勢必連累自己的子女﹔軍戶丁男僅許一人為生員﹐民戶則無限制﹔正軍戶五丁以上方許充吏﹐民戶二丁以上即可充吏﹔民戶有罪﹐往往以充軍處罰﹐軍戶不許將子侄過房與人﹐脫免軍籍。
與元代相同﹐明兵丁征戍遠方﹐軍裝盤費數目很大。一丁出征﹐一家以至一伍﹑一里都要受累。若一家僉兩三丁﹐分當兩三處軍役﹐則更屬重役。各級官吏甚至一普通生員都可以任意役使軍丁﹑剋扣月糧。有明一代﹐軍戶逃亡的現象十分嚴重﹐明政府曾多次派人勾補逃軍﹐甚至專門設有清軍御史處理軍戶逃亡及勾補軍伍事宜。明中葉後﹐軍戶制度形同虛設﹐募兵漸漸成為明朝官軍的重要來源。清代屯衛兵丁和充配為軍的人戶﹐亦稱軍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