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糧是元明徵收米、粟等實物的賦稅。唐中葉行兩稅法後,田賦分為夏稅、秋糧。稅糧之名源於此。元初在中原徵稅糧、科差。 稅糧以地、丁為徵稅對象,行於江北的叫丁稅、地稅; 行於江南的叫夏稅、秋糧。丁稅、地稅之制始於太宗八年(公元1236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諸路驗民戶成丁之數,每丁歲科粟一石,驅丁五升,新戶丁驅各半之,老幼不與。其間有耕種者,或驗其牛具之數,或驗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工匠僧道驗地,官吏商賈驗丁。” (《元女類》卷五十七,《雜著·中書令耶律公神道碑》)宋滅後,江南除秋糧外,普遍徵收夏稅。
基本介紹
歷史由來,內容,
歷史由來
大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工匠﹑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儒人等戶﹐都是“驗地”(按占有的地畝數)繳納地稅﹐每畝三升。 軍戶﹑站戶占有土地四頃以內的可以免稅﹐四頃以上要按畝納地稅。 民戶﹑官吏﹑商賈等“驗丁”納丁稅。成丁的年齡估計是十五歲。丁稅每丁粟兩石﹐驅丁(即驅口)減半。凡當丁稅者不納地稅﹐反之﹐當地稅者也不納丁稅。但是﹐由於前兩類戶與後一類戶之間﹐互相買賣土地﹐以致發生納稅混亂。常常有一戶同時負擔丁稅和地稅的情形。
南方的稅糧分為夏﹑秋兩稅。秋稅按畝征糧﹐稅額沒有統一的標準﹐各地區差別很大﹐同一地區內也因土地好壞分很多等級﹐有的低至一兩升﹐有的高達兩三斗。夏稅徵收的辦法各地不一﹐有的地方徵收糧食和絲﹑綿﹑布等實物﹐有的地區則徵收貨幣(鈔)。據某些地區資料估算﹐夏稅約當秋糧的一半。元朝統一江南之初﹐只在江東、浙西徵收夏稅。元貞二年(1296)起﹐在浙東﹑福建﹑湖廣等地徵收夏稅﹐後來江西也徵收夏稅。元代江南夏﹑秋兩稅的稅額是沿襲宋代的﹐但在延祐七年(1320)政府下令每斗添加兩升﹐即增收百分之二十。
內容
在徵收稅糧時﹐無論南北﹐都要加收鼠耗﹑分例。按規定﹐每石稅糧加征七升。各級官吏還常與地方上豪強地主相互勾結﹐巧立名目﹐進行剝削﹐因此﹐一般百姓的稅糧負擔要比法定數額大得多。有的每石外加五斗﹐有時甚至一石稅糧實際要交三石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