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中國古代“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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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指唐起開始在夏和秋徵收的兩次土地稅。

現代主要是指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資企業所得稅這“兩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兩稅
古代“兩稅”,唐朝後期,宋至明中葉,金代,元代,

古代“兩稅”

唐朝後期

唐朝後期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由於土地兼併逐步發展 ,失去土地而逃亡的農民很多。農民逃亡,政府往往責成鄰保代納租庸調,結果迫使更多的農民逃亡,租庸調製的維持已經十分困難。與此同時,按墾田面積徵收的地稅和按貧富等級徵收的戶稅逐漸重要起來。安史之亂以後,賦稅制度非常混亂。賦稅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
大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 ,宰相楊炎建議實行兩稅法。公元780年,唐德宗李适即位。宰相楊炎跪在皇帝面前磕著頭據理講道:“賦稅財收是國家根本大事,就像是活人的喉嚨,天下的治與亂、國家的強與弱都由它決定。”隨後提出兩稅法。
兩稅法將過去的租庸調和戶稅、地稅及各項雜征合併,統一徵收,以戶稅、地稅為基礎,規定“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既不分主戶客戶,也不分定居或行商,所有居民一律在所居之地征納兩稅。
其徵收原則是“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稅額按田畝和資產的多寡確定,廢除以前的租庸和雜稅。資產少者則其稅少,資產多者則其稅多。從理論上,這種計資而稅的制度,較按人丁平均攤派的舊制度合理得多。對無地少產的民戶較為公平。
因此,兩稅法在課稅標準上的變革可以說是中國古代賦稅史上的一大進步,對後世影響頗大。且納稅時間上規定“各有不便者正之”,體現出靈活性,還特允“其鰥寡孤獨不支濟者,準制放免”。

宋至明中葉

宋至明中葉所實行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土地稅。宋承唐制﹐兩稅按納稅時間分為夏稅和秋稅。夏稅主要有絲﹑綿﹑絲織品﹑大小麥﹑錢幣等﹐秋稅徵收稻﹑粟﹑豆類﹑草等。南方和北方農作物品種的不同﹐也造成了稅物品種的不同。在南方﹐夏稅以稅錢折納稅物的情況較為普遍﹐而北方一般沒有夏稅錢。在納稅前兩個月﹐官府向納稅戶分別發放“由子”之類的通知單﹐上面開列本戶的兩稅額。人戶繳納兩稅後﹐官府頒發稅鈔﹐上面蓋印﹐以作繳納的憑證。稅鈔上的印每個倉庫各不相同﹐只能行用於一次稅收﹐用完即銷毀。宋代以平均每畝地納稅一斗﹐作為天下的通法﹐但各地一般都依田地的肥瘠﹐將兩稅分成若干等級。很多地區分為上﹑中﹑下三等﹐謂之三則法。北宋初﹐福州無上田﹐則分為兩等﹐中田每畝夏稅錢四文四分﹐秋稅米八升﹐下田每畝夏稅錢三文七分﹐秋稅米七升四勺。除了個別地區外﹐每畝田地的兩稅額並不算重。但是﹐官府卻用各種名義﹐如沿納﹑支移﹑折變﹑腳錢(運輸費)﹑加耗(以稅物損耗為名的加稅)﹑預借﹑重催(納稅後重疊催稅)﹑義倉﹑大斗﹑大斛﹑斗面﹑斛面(納稅時﹐稅糧高出斗面斛面的堆尖部分)﹑呈樣(以官員檢查稅物樣品為名的加稅)等等﹐進行加稅﹐使兩稅成為很重的負擔。官僚﹑地主又千方百計進行逃稅﹑漏稅和抗稅﹐而將兩稅轉嫁給廣大農民。宋代還有包攬賦稅輸納的“攬戶”﹐他們與官吏相勾結﹐對納稅者進行中間剝削﹐更加重了農民的兩稅負擔。

金代

金循宋制﹐民田徵收兩稅(唯猛安謀克戶只征牛頭稅)。夏稅每畝三合﹐秋稅每畝五升﹐又納秸一束(十五斤)。繳納期限﹐夏稅以六﹑七﹑八月﹐秋稅以十﹑十一﹑十二月為初﹑中﹑末三限﹐三百里以外展限一月。泰和五年(1205)﹐秋稅改以十一月為初限﹐寒冷地區夏稅改以七月為初限。輸納粟麥﹐每三百里減免百分之五﹔輸秸﹐自百里至三百里﹐減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

元代

元代稅糧制度南北不同﹐江南地區沿用宋制征夏﹑秋兩稅(見稅糧)。明代全國田賦通行兩稅制﹐夏稅征米﹑麥﹑錢﹑鈔﹑絹﹐秋稅征米﹑錢﹑鈔﹑絹。大抵以米麥為主﹐絲絹及鈔次之。萬曆時推行一條鞭法﹐賦稅制度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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