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時代

兩稅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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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唐代中葉,安史之亂後,中原一片混亂,土地兼併現象十分嚴重,延續了近三百年之久的均田制終告瓦解,使得建立在此基礎上的租庸調製亦無法繼續施行。公元780年,楊炎在唐德宗的支持下推行了“兩稅法”。兩稅法是中國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變革。它的得名來源於其納稅時間分為夏秋兩季,以戶稅和地稅代替了租庸調,捨棄了以丁身為本的原則,實行“唯以資鄉為宗”的“戶稅”,即按資產的多寡定出戶等,再按戶等高低徵稅。這是一種貨幣稅,但在真正實行的過程中,仍以實物稅為主。到了唐穆宗時,政府才明文規定,兩稅既可以納錢,也可交納布帛。
兩稅時代

歷史沿用

宋代兩稅法

宋代仍沿用兩稅法。夏稅所輸納稅物,一般折為布帛,故夏稅所輸者,也稱為“稅絹”。由於兩宋屈服於北方的遼、西夏、金等國,每年都要“送”出許多強制帛;同時,在對外貿易和賞賜官員時都需要很多絲綢,政府對絲綢的需求極大,因此,制訂了“丁口之賦”和“雜變之賦”。它們常用絹代賦,有"身丁絹"之稱。此兩種賦稅都必須“隨同兩稅輸納”。在這些稅賦中,絲綢占了當時官府絲綢總收入的一半。兩宋時,兩稅的稅額表面上變動不大,但制訂了諸如“和買絹”之類的附加稅。因此,稅額其實是很重的。

元代兩稅法

元代的稅賦較為混亂。當時主要有稅糧和科差兩項。稅糧南北不同,北方分地稅和丁稅,而在原南宋統治下的南方地區仍沿襲宋代舊制,即按地畝分夏秋兩稅徵收,秋稅糧,夏稅納木棉、布帛、絲綿等物。元代還實行科差制度,規定“每二戶出絲一斤,並隨絲線顏色輸於官;每五戶出一斤並隨絲線顏色輸於本位(即受封之王)。”

明代兩稅法

明代中葉以前,仍推行兩稅法,但也有所改動,如除徵收夏稅絲、綿及秋絲外,還增加了所謂的按栽桑株數徵收的“農桑絲絹”和染料等稅科。明萬曆九年(1581年),賦稅制度又發生了一次大的變化。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新的稅法將政府徵收實物一律改為徵收貨幣。它標誌著實行了1300多年的兩稅法的終結,也宣告了實物稅的消亡。
與前兩類稅法相比,兩稅法徵收的絲綢種類較多,且不再局限於絲織成品。宋代將租賦物品的布帛細分為“羅、綾、絹、紗、絁、紬、雜折、絲線、綿、布葛”十類,除布葛以外,其餘九項均為絲織成品。
元代則由原先的絲織成品改徵為絲織的原料——生絲了。這種改變主要有兩方面的因素:第一是元代存在著龎大的官營絲綢作坊,可以說其規模之大、分類之細,在歷代上是空無絕後的。為保證這些官方絲織作坊的原料供應,只能將租賦收入中的絹帛改為生絲;第二是民間絲織業已十分發達,家庭絲織業已從農業中分離出來,有些農戶只從事養蠶繅絲,而另一些人只從事絲織業,即所謂的“機戶”。元政府既可以在市場上向其購買絲織成品,又可將徵收的生絲賣給這些機戶。
到了明代中葉,隨著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民間絲織業也更具商品化和規模化。在絲織發達地區的江浙一帶還出現了資本主義的萌芽。由於市場上流通的絲綢很多,政府已可用貨幣買到所需的各類絲綢。正是在這種商品經濟日益發達的歷史背景下,“一條鞭”法才得以順利推行,將一切實物稅都改徵為貨幣,這也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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