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秋兩稅

因為夏秋兩稅,所以新稅制稱為兩稅法。兩稅法-主要內容公元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楊炎建議推行的兩稅法,實質上就是以戶稅和地稅來代替租庸調的新稅制。

收回地方治稅權。德宗在詔書中宣布“比來新舊征科色目,一切停罷”,將此前各種繁雜的征斂名目,一律併入兩稅,並由中央政府派遣黜陟觀察使到各地與當地州縣長官“據舊徵稅數及人戶土客定等第錢數多少,為夏秋兩稅”
它的主要內容是:1、取消租庸調及各項雜稅的徵收,保留戶稅和地稅。2、量出制入,政府先預算開支以確定賦稅總額。實際上,唐中央是以779年(大曆十四年)各項稅收所得錢穀數,作為戶稅、地稅的總額分攤各州;各州則以大曆年間收入錢穀最多的一年,作為兩稅總額分攤於各地。因此,戶稅、地稅全國無統一的定額。3、戶稅是按戶等高低征錢,戶等高的出錢多,戶等低的出錢少。劃分戶等,是依據財產的多寡。戶稅在徵收時大部分錢要折算成絹帛,征錢只是很少一部分。4、地稅按畝徵收穀物。納稅的土地,以大曆十四年的墾田數為準。5、無論戶稅和地稅,都分夏秋兩季徵收,夏稅限六月納畢,秋稅限十一月納畢。
太宗至道元年(995年)六月詔令檢復“招攜及歸業承佃戶稅物文帳”,並令三司“將復檢文帳上歷系管,於判使廳置庫架閣,準備取索”。加強文簿的管理。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為了防止下級官員偷賣文簿,詔令“州縣案帳抄旁等委當職官吏上歷收鎖,無得貨鬻棄毀。仍令轉運使察舉。犯者官員重置其罪,吏人決仗配隸。”衛州判官王象就因賣掉“案籍文抄”,除名為吏。仁宗天聖三年(1025年)京西路勸農使報告說:“點檢夏秋稅簿,多頭尾不全,亦無典押書手姓名,甚有揩改去處,深慮欺隱,失陷稅賦。”報告還說,兗、鄆、齊、濰、濮諸州已查出“失陷稅賦”四萬三千九百八十四貫匹石。針對這類“走移稅賦”情況,要求詳細規定“夏秋稅簿”的寫造、勘驗、歸檔程式①。這些措施加強了夏秋兩稅徵收的制度建設。可以構想如果沒有這些明確的制度性政策,最能幹、最廉潔的官吏也難以成事。下面還要再說一下南宋經界法在這一制度建設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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