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鹽錢

兩稅鹽錢

兩稅鹽錢是後周至宋的鹽稅。五代時對鹽重稅。後漢乾祐中,規定青鹽1石,抽稅1000文,此外另征食鹽稅,一鹽兩稅,百姓怨聲載道。後周為緩和矛盾,重新制定鹽法。太祖廣順時,(公元951—953年) ,令青鹽1石,納稅由885文減為800文; 白鹽每石納稅由580文減為500文。世宗顯德時,(公元955—959年) 城鎮實行專賣,鄉村仍許商銷。因北方有遼鹽傾銷,於是將河北的鹽課錢均攤于田賦(兩稅) 之中,於夏、秋兩稅繳納。宋依後周例,實行計稅敷鹽,鹽課隨兩稅徵收,故又稱兩稅鹽錢。

北宋的鹽稅之一,在河北地區把鹽稅攤入田賦徵收。蘇轍《龍川略志》卷三:“予頃在河朔,聞鹽本末稍詳:河朔地鹼,民刮鹼煎鹽,不買而足用。周世宗嘗榷海鹽,共得三十萬緡,民多犯法,極苦之。藝祖征河東還,父老進狀,乞隨兩稅納錢三十萬緡而罷榷法,藝祖許焉。今兩稅外食鹽錢是已。”這一辦法從開寶三年(970年)起實行,到慶曆六年(1046年),仁宗又重申河北只收兩稅鹽錢,不用榷法(官收官賣)。
五代後周世宗顯德( 955—959 )時,城鎮中實行食鹽專賣,鄉村仍許商銷;北方地區,因有遼鹽傾銷,乃將食鹽錢均攤于田賦之內,名曰“兩稅鹽錢”。宋代實行的課歸地丁,將鹽稅附於田賦繳納,肇始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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