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書名:賦役黃冊
- 又名:明代黃冊
- 作用:核實戶口
- 主要分類:民、軍、匠
歷史來源,歷史黃冊,明代文書,反映理念,等級差別,世襲制度,衰亡松解,
歷史來源
賦役黃冊從字面理解為記錄賦役的黃冊。賦役即賦稅和徭役的合稱。賦稅指歷代統治階級用強制方法向人民徵收的實物、銀錢等;徭役即歷代統治者強迫人民從事的無償勞役,包括軍役、力役、雜役等。最初,周王室和諸侯向臣屬定期徵用兵雜、武器、衣甲等,稱賦;徵收農產品稱稅或租。春秋後期,各國逐漸從田畝征賦,賦和稅漸趨混合。秦漢起,按田地、人丁、戶籍徵收賦稅。明代中葉實行一條鞭法,清雍正時實行攤丁入地,賦稅就專指田賦,而將鹽、鐵、茶、酒以及行商、典當、契約等的征課統稱征榷或雜稅。清末,習慣上把賦稅作為多種稅課的統稱。起初,賦包括軍役。秦漢以後,賦指按戶徵收的稅,徭役則另行徵發,賦和役始有明顯區別。秦代規定,男子22歲起,每年在郡縣服軍役一月,稱更卒,在中央服役一年,稱正卒,屯邊一年,稱戍卒。漢代也行此制度,民夫可出錢募代,稱更賦。以後歷代徭役名目繁多,辦法苛刻,即使在非戰爭年代,為築城挖河、營造宮室、整治園囿等等,徵發動輒數十萬人,使田地荒蕪,嚴重破壞了社會生產力。
歷史黃冊
黃冊共造4份,上送戶部,布政司、府、縣各存一份。因送戶部的冊子表面用黃紙,所以叫“黃冊”或“戶口黃冊”。明朝政府依據黃冊向人民徵收賦役,因此,又叫“賦役黃冊”。明政府對編造黃冊很重視,規定發給各戶的表冊,必須由本人填寫,或本戶自報請人代寫,如有隱瞞作弊,家長處死,家屬流放化外。明初黃冊的編造,奠定了明朝的戶籍制度,加強了對戶口的控制。
明代文書
明代黃冊制度正式建立於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其功能是多方面的。黃冊制度既是明代的賦役之法,也是明代的戶籍制度。但就其首要的最基本的功能來說,還是在賦役徵調這一方面。所以明代黃冊又稱賦役黃冊。明代黃冊詳載人口和土地,即中國歷代所謂版籍者也,民以此定其籍貫,官按 此以為科差。它與魚鱗圖冊一起,成為明代社會經濟方面重要的基本制度。
黃冊制度曾在明代廣泛實行,並與明王朝相始終。從洪武十四年至崇禎十五年(公元1381—1642年),共攢造了27次。在明王朝統治所及的範圍內,幾乎都按制攢造了黃冊。據《後湖志》載,每次大造各地送南京戶部轉後湖收貯的黃冊多達6萬餘本,至明末,所貯歷代黃冊在200萬本以上。然而,由於改朝換代和戰亂頻仍等原因,遺存的明代黃冊文書,多是在鄉里保存的黃冊底籍、草冊及抄底等。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外學者在研究明代黃冊這一課題時,開始關注文書檔案資料,其間所發現的明代黃冊文書主要有:
《永樂至宣德徽州府祁門縣李務本戶黃冊抄底》,《崇禎十四年祁門洪公壽戶清冊供單》,以上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藏;《嘉靖四十一年嚴州府遂安縣十八都下一圖黃冊原本》,上海圖書館藏;《萬曆二十年嚴州府遂安縣十都上一圖五甲黃冊殘件》,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永樂徽州府歙縣胡成祖等戶黃冊抄底殘件》,《天啟二年徽州府休寧縣二十四都一圖五甲黃冊草冊》,《崇禎五年徽州府休寧縣十八都九圖黃冊殘篇》,《崇禎十五年徽州府休寧縣二十五都三圖二甲黃冊底籍》,以上中國國家博物館藏;《成化嘉興府嘉興縣清冊供單殘件》,北京大學圖書館藏;《萬曆十年至四十年徽州府休寧縣二十七都五圖黃冊底籍》,安徽省博物館藏;等等。
黃冊文書是研究明代黃冊的第一手資料。它不僅為明代社會經濟史的研究提供了珍貴資料,其對於明代黃冊本身的研究更是不可或缺。黃冊文書的發現,突破了以往僅依據一般文獻記載研究明代黃冊的局限,釐清了有關黃冊制度的一些基本問題,而使明代黃冊的研究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黃冊文書的發現,向我們展示了所謂明代黃冊到底是什麼樣子,其所載格式和具體內容又是怎樣的,其中有的則是文獻之中根本沒有記載的內容。明代黃冊的編制原則與文書登載的主要內容如下。
明代黃冊制度花名冊
黃冊以戶為單位攢造,大的類別分為“正管”戶和“畸零”戶(又稱“帶管”),家有貲產應役者為正管,鰥寡孤獨不應役者為畸零。每正管110戶編為一圖,附帶管畸零戶不等。其中正管里長戶10戶,甲首戶100戶,分編10甲,每1里長轄10甲首編為一甲,分10年輪流應役。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帶管畸零附於圖後。冊首總為一圖,登載該圖田土和稅糧總數。每戶首載戶長姓名、所屬都圖鄉貫、戶籍(軍、民、匠、灶等)、戶等(上、中、下)及應役年份。其下分為人丁和事產兩大部分,列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四大項目分別登載,俗稱“四柱式”。人丁部分登其丁口,如男子成丁、不成丁,婦女大、小口等;事產部分載其田地、稅糧與田土買賣推收事項,以及房屋、孳畜、車船等。黃冊每十年一大造,今日之舊管即前造之實在。
已發現的黃冊文書所載,與各種文獻關於明代黃冊的記述二者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證。但黃冊文書之中又有文獻均未記載的事項,如在“新收”和“開除”項下,分別立有“正收”、“轉收”和“正除”、“轉除”等項目。所謂“正收”、“正除”,即是絕對的增加或減少,如出生人口,或墾荒升科田土等登入黃冊,即為正收,而死亡人口,或田地被水衝垮,即為正除;“轉收”、“轉除”即是相對的增加或減少,如新娶的媳婦,或購買的田地,即為轉收,而女兒嫁出,或賣出田地,即為轉除。很明顯,這種“正收”、“轉收”和“正除”、“轉除”等項目的設立,對於黃冊之中各種分類數據的統計十分便捷。
反映理念
明代黃冊的表現形式,為一種按制攢造的官府冊籍。但從其內涵來說,則體現了一種社會經濟制度,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當時的等級身份。
黃冊之中每戶首著戶籍,登載戶等、姓名,及所編里甲、應役年份與具體職役等。如中國國家圖書館藏《萬曆二十年嚴州府遂安縣十都上一圖五甲黃冊殘件》所載:
第五甲
中戶 一戶余栓 系遂安縣拾都上一圖民籍 輪充萬曆二十五年分里長
同冊又載:
第五甲
正管 一戶余尚些 系遂安縣拾都上一圖 民籍 輪充萬曆二十五年分甲首
正管第九甲
一戶王敘 系直隸徽州府休寧縣裡仁鄉二十七都第五圖匠籍充當萬曆四十九年分里長
這裡需要談一下所謂商籍問題。如眾所知,以職業區分而言,中國古代很早就有所謂“士農工商”之說。商業和商人這一階層,在中國古代社會一直是存在的。宋代以後,特別是明清時期工商業的發展與從商人數之眾尤為突出。經商系當時社會的一個重要職業,商人已成為社會中一大群體。而在明初制定的黃冊這一官府冊籍之中,從大的類別來說,雖有軍戶、民戶、匠戶、灶戶這四大戶籍,其細分起來,又有米戶、園戶、囤戶、菜戶、漁戶、馬戶、窯戶、酒戶、裁縫戶、船戶、蛋戶、站戶、僧戶、道戶、陵戶、壇戶、女戶、丐戶等等,計80種以上,但是,不僅軍、民、匠、灶這四大要籍中沒有商籍的位置,就是其他各種戶籍之中也不見商籍名稱。這是因為,賦役黃冊的戶籍編制,並非以職業來劃分,而是與差役緊密相聯。具體來說,一是由於明初自然經濟仍占相當大的比重,租賦稅糧均以實物為主,各種貢賦也都是上繳實物,而官府征派的種種徭役也以力役為主,因此,從封建王朝的賦役經濟需求來說,其對商品交換的要求並不為大。二是因為以皇帝為代表的王朝統治者仍在推行“崇本抑末”的政策,對商業活動極力壓制,對商人進行種種限制,稱其為“逐末之人”而加以歧視。倘若在正式的官府冊籍中為商人立有專門戶籍,豈不是對“逐末之人”的承認與鼓勵?所以,賦役黃冊之中沒立商籍是自有其原因的。當然,商人無專籍,但封建義務是一定要承當的。他們多是分別歸於軍、民、匠、灶等各種戶籍,而承當相應的賦役。“日中為市之輩,未必非耕田鑿井之家;荷戈負耒之夫,未必非行商坐賈之類。歲糧方辦,而里長頻摧;均徭未完,而驛傳接踵。供軍貼匠,歲無寧日”,即是這種情況的寫照。而定居於大城市之中的商人,則“以其所業所貨注之籍”,稱為“鋪行”、“鋪戶”。史載:
魚鱗冊原本
鋪行之起,不知所始。蓋鋪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國初悉城內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編為排甲,而以其所業所貨注之籍。遇各衙門有大典禮,則按籍給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名日行戶。
至於其他一些散居商人也是不能逃避徭役的。《明實錄》載:
洪武五年二月辛巳,戶部奏:“蘇、湖等府漁人、商人舟居不應徭役者,凡一萬三千九百九十戶,宜令充漕運夫。”上命有田者仍令應役,無田者充運夫。
賦分二等:曰正賦,即起運存留正供,每年候府奉部札,酌歲所急,多寡微有差;曰徭賦,即各衙門人役雜費,奉文例於地畝征派。
隆慶《潮陽縣誌》載:
里立有長,以管圖內人民應辦糧草,示惟正之供也。
按明代法律,在收入黃冊納糧當差的人戶中,如官僚、監生、生員,以及一些專職性役戶軍戶、灶戶等,可不同程度地享有賦役優免的規定。但所有享受優免的人戶,包括朝廷大臣之家,都不免里甲正役,只免雜泛差役。因為里甲正役是屬於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是“惟正之供”。如“正統元年,令在京文武官員之家,除里甲正役外,其餘一應雜泛差役俱免”。所以,其他人戶就更不用說了。乃至史書上載有明初國子監的監生請假回家應充里甲正役的事例,洪武“二十七年十一月甲申,監生張振奏言,戶本里長,無丁,乞歸應役。上從之,令役畢復監。”永樂“十年八月丙寅,監生饒觀戶充里長,別無人丁,援張振事例以請,皇太子從之。”明朝大臣呂坤說:“優免差役之法,免雜泛不免正辦。十排輪轉,空年謂之催科里甲,見(現)年謂之正辦里甲,養十年之財,供一歲之用,役稱苦累,地須均多。曾見累朝有優免正辦里甲之旨乎?坤三甲見年也,逢庚應役……”至於一般軍戶、匠戶、灶戶等,除其因充各自的專門職役,而優免部分雜役外,里甲正役則一概不能免除。在遺存的黃冊底籍之類文書中,多有軍戶、匠戶充當里長或甲首的紀錄,更可證明這一點。不免正役,只免雜差,這正體現了天下所有臣民都必須收籍當差、為皇帝效力的原則。
為保障天下臣民都收籍當差,明初頒布了一系列法令。“凡立戶收籍,洪武二年,令凡各處漏口脫戶之人,許赴所在官司出首,與免本罪,收籍當差。”“三年,令戶部榜諭天下軍民,凡有未占籍而不應役者,許自首,軍發衛所,民歸有司,匠隸工部。”而《大明律》中更是強調:“人戶以籍為定。凡軍、民、驛、灶、醫、卜、工、樂諸色人戶,並以籍為定。”
賦役黃冊名單
通過一系列法規和措施的實行,明初建立了嚴密的黃冊里甲制度。在明代黃冊正式編造之前,宋元時期江南很多地區亦有里甲組織,其編制是每100戶為一里,選里長1人、甲首10人。明代黃冊的編制有所不同,乃是以110戶為里。一里之中,推丁糧多者10人為之長,餘100戶為甲首,分為10甲,每甲1里長轄10甲首,分10年輪流應役。明代黃冊的編制突出了輪流應役,這是一個進步。但與以往的里甲相比,其組織更加嚴密了。從黃冊的登載內容來說,則是將人丁與事產分為兩大部分,而每一部分登載,都比歷代賦役冊籍更為周密詳細,《後湖志》說:
謹按黃冊所載至為浩繁,其大要則天下之人丁事產而已。人丁即前代之戶口,事產即前代之田賦……而今之人丁事產則詳備其數而別為兩條焉,蓋見千古者其辭略,故合而為一行乎;今者其事悉,故分而為二,理固然也。
又,在明王朝統治所及的範圍內,包括部分少數民族地區,幾乎都按制攢造了黃冊。總之,賦役黃冊可謂登載詳細,組織嚴密,廣泛實施,實為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發展的一個高峰。這一點,也是與中國古代皇權專制至明代發展到空前高度相一致的。賦役黃冊反映了天下之人都是皇帝的臣民這樣一種身份。
等級差別
儘管普天之下的人都是皇帝的臣民,但其各自的身份並不相同,差別很大。從黃冊制度有關差役優免的各種規定中,即可以看出其應役臣民的等級差別。大致有以下三個身份等級。
食祿之家與庶民貴賤有等,趨事執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若賢人君子,既貴其身而復役其家,則君子野人無所分別,非勸士待賢之道。自今百司見任官員之家,有田土者,輸租稅外,悉免其徭役。著為令。
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令官員亡故者,免其家徭役三年。”以上所言徭役均指雜泛差役。洪武十二年(公元1379年)又規定:“自今內外官致仕還鄉者復其家終身無所與。”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令六部、都察院、應天府並兩院判祿司、儀禮司、行人司隨朝官員除本戶合納稅糧外,其餘一應雜泛差役盡免。又各處功臣之家,戶有田土,除合納糧草夫役,其餘糧長、里長、水馬驛夫盡免。”嘉靖二十四年(公元1545年)更擴大優免範圍,議定如下則例:京官一品免糧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糧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以下每降一品,免糧額減二石,人丁減二丁。降至九品免糧六石,人丁六丁。內官內使亦如之。外官各減一半。教官、監生、舉人、生員各免糧二石,人丁二丁。雜職省祭官、承差、知印、吏典各免糧一石,人丁一丁。以禮致仕者免十分之七。閉住者免一半。品級不同,所得優免數額各異。官員的品級也顯示了其不同身份。
如上所述,在當時有關賦役優免事例中,還有一些對專職役戶如軍戶、匠戶、灶戶等加以某些優免的規定。其原因是,這類役戶既要完成其專職差役,如軍戶要向衛所起解軍丁,匠戶要到京城造作,灶戶要到鹽場應役等等,此外,又都要負擔里甲正役,二者同在一身,不堪重負,而不得不減免某些糧差,以保證其專職差役的完成。其與官紳因為享有特權而得到優免的性質是不同的,反映了不同的身份地位。
第二,凡人等級。亦稱庶民等級,即廣大的不享受優免的各色應役人戶。如民戶、軍戶、匠戶、灶戶、窯戶、酒戶、菜戶、果戶、園戶、鋪戶、站戶、陵戶等等,計有數十種之多。這些人戶在黃冊之中又被分別劃分為上戶、中戶、下戶等不同的戶等,以擔負不同的差役。《諸司職掌》載:
每十年本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縣,攢造黃冊,編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遇有差役,以憑點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須窮究所逃去處,移文勾取,赴官依律問罪,仍令復業。
賦役黃冊實施範圍
止一二丁,田種不多,而別有生理,衣食豐裕,以仆馬出入者”即為上戶;“有三丁以上,田種五石上下,父子躬耕足食,及雖止有一二丁,田種不多,頗有生理,足夠衣食者”即為中戶;“有一二丁,田種不多,力耕衣食不缺,辛苦度日,或雖止單丁,勤於生理,亦夠衣食者”即為下戶。從遺存的黃冊文書來看,上戶、中戶在一里之中均占少數,多為里長戶,而下戶占絕大多數,多屬甲首戶。黃冊里甲的編制是,每10戶里長加上100戶甲首編為一里,稱為“正管”,均屬應役人戶。此外,每里還有一些鰥寡孤獨,“貧門單丁,或病弱不堪生理,或傭工借貸於人者”,一般被劃為下下戶,附於冊後,稱為“帶管畸零”,屬於不任役者。可以看出,戶等是按經濟實力劃分的。其中又體現了地主、自耕農或佃農等這樣不同身份。
第三,賤民等級。即奴婢、佃仆等不被編入黃冊的人戶。佃仆雖與奴婢有別,但由於其與家主有較嚴格的隸屬關係,而一直被視為家主的奴僕,當成賤民,“遂不得自齒於齊民”,被排除在國家編戶齊民之外,不登於官府戶籍。佃仆戶的由來是,其先世多為富貴之家服役,有的雖配與妻室,但仍為之仆。“當時豢養恩深,名分自不可紊。迨其後有主念辛勤而聽其自為家者,有主漸破落而聽其各自謀生者,一傳數傳之後,各已另居其居,自食其力……然而主家子孫,凡有婚喪之事,必令執役,稍不遂意,則加捶楚。甚至地產丁糧,必寄居主戶完納。子孫讀書,不許與考應試。自明迄今相沿數百年,主家族眾呼為世仆,閭里鄉黨目為細民。若輩只得忍氣吞聲,居於賤列。”這裡所說佃仆之家“地產丁糧,必寄居主戶完納”,就是由於佃仆戶不入公籍,不被編入黃冊的緣故。“民只知供正賦,其應公家者,皆故家子弟,非有包頭雇役及細民竄人版圖者。”所謂“版圖”,即指賦役黃冊一類公籍。關於佃仆“地產丁糧,必寄居主戶完納”之事,在遺存的徽州文書中即可得到證實。 明崇禎至清鹹豐休寧朱姓置產簿中所錄《嘉慶二十二年休寧顧道元賣田契》所反映的情況即是如此。
世襲制度
賦役黃冊配戶當差制的基本特徵是,人戶皆以籍為定,役皆永充。即一旦被定為某種戶籍,則世代相承,永當此役,不可改變。並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來。“若詐冒脫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準脫免,及變亂版籍者,罪同。”所謂人戶以籍為定,有兩重涵義。一是所定戶籍不準變亂,不準避重就輕。如軍籍、匠籍若變為民籍,即是變亂戶籍,皆屬違法。二是役皆永充,世代相承,不許變動。“凡軍、匠、灶戶,役皆永充。”其實,其他各色人戶的戶籍,亦均以洪武黃冊所載為準,不許更改,也是一種永充性質。“洪武舊本,由(猶)木之根、水之源也。木有千條萬千,總出一根;水有千支萬派,總出一源;人有千門萬戶,總出於軍、民、匠、灶之一籍。惟據舊籍以查駁,庶欺隱者、改竄者始不能逃。”“田有定(額)而丁有登降,田雖易主而丁不能改其籍。”隆慶《儀真縣誌·戶口考》載:“有漁戶,有船戶,俱祖充,隸應天府六合河泊所。歲辦采打,貲貢鮮及麻鐵翎鰾油料。仍當里甲正差。”這裡所言“俱祖充”,即是說這些漁戶、船戶由來,本是因其祖先最初在編制黃冊時被僉充,而一直承襲下來沒有改變。
《明史》載:“戶有軍籍,必仕至兵部尚書始得除。”當然,實際情況未必如此絕對。在明朝長達270餘年的歷史中,亦可見到一些諸如軍籍改為民籍的事例,然而,稍做考察則不難發現,其或因為官至尚書,或由於皇帝開恩,或因與皇族聯姻等等,多屬特殊情況,這些事例並不能說明不存在“役皆永充”的原則。
此外還規定,軍籍、匠籍皆不許分戶,《大明會典》載:
景泰二年奏準,凡各圖人戶,有父母俱亡而兄弟多年各爨者;有父母存而兄弟各爨者;有先因子幼而招婿,今子長成而婿歸宗另爨者;有先無子而乞養異姓子承繼,今有親子而乞養子歸宗另爨者;俱準另籍當差。其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戶內,如果別無軍、匠等項役占規避窒礙,自願分戶者,聽;如人丁數少,及有軍、匠等項役占窒礙,仍照舊不許分居。
軍籍、匠籍皆不許分戶,主要是防止因分丁析戶而規避差徭,以保障其專門役職的完成。
又規定,黃冊之中軍籍丁盡戶絕者,不準開除,以備查駁。“天下之根本莫重於黃冊,而黃冊內所重者,莫甚於戶籍,尤莫甚於軍籍。凡軍籍丁盡戶絕者,不許開除。見(現)有人丁者,不許析戶。”現存《萬曆三十年徽州府休寧縣二十七都五圖黃冊底籍》文書中,最後即載有36戶軍絕戶,如冊中第一甲最後一戶:
一戶朱張壽 絕軍
人口男不成丁二口 本身二百卅五 侄千里二百一十五民瓦房一間
這些絕軍人丁的年齡多在百歲乃至二百歲以上,實系名存實亡。但每次大造仍照舊開報,主要怕其子孫更改戶籍,以備查考。
以上實行的人戶以籍為定、役皆永充等各種規定,可明顯看出賦役黃冊實為一種世襲制度。
衰亡松解
明代黃冊里甲編制的基本原則是,每里110戶,分為10甲,輪流應役。從表面上看,它是為了解決賦役不均的問題。但其實質,是把大明帝國統治下的人民都無例外地組織到黃冊里甲之中,都必須無償地為統治者服徭役。它本是一種人身奴役制度。在均平賦役的背後,是事實上人們身份的極大的不平等。這種以人身奴役為對象的落後的徭役制度,乃是建立在勞動生產力的不發展、勞動方式本身的原始性基礎之上的。因為在勞動生產力尚不發達的階段,在社會生產等各種活動中,人的單純體力勞動均占首要位置,最為重要。於是,人身奴役即成為統治者剝削人民的主要方式。但是,中國古代至宋代以後,社會經濟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到了明代,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與以人身奴役為特徵的徭役制之間的矛盾,愈加突出。黃冊里甲採取十甲輪流應役制,須把人戶牢固地束縛在土地上,須以里甲間人戶經濟實力的均衡和穩定為前提。而明代土地私有發展擴大,土地買賣更加頻繁,滄海桑田,變化無常,人戶的消長與貧富處於經常的變動之中,里甲編制均衡的被打破不可避免。特別是工商業的發展,更為人口的流動提供了客觀條件,並使賦役的納銀化成為可能。儘管黃冊實行的是世襲制,具有一種凝固性,但在當時社會經濟發展變化的衝擊下,黃冊制度的衰敗與賦役制度的改革,以及隨之發生的人們身份等級的變化,已是歷史的必然。
這裡,還要再談商籍問題。如前所述,在黃冊所立各種戶籍之中本沒有商籍。然而,明代後期又出現了所謂“商籍”。至遲於萬曆十三年(公元1585年),在兩淮即正式設立了“商籍”。萬曆二十八年(公元1600年),兩浙亦設立了“商籍”。不過,這種商籍是有特定含義的。它是專為某些鹽商及其子弟在經營地所設的一種學額和考試資格。這種商籍的含義與限制是,其占籍的身份限於鹽商及其子弟;且僅限居於本籍之外者,甚至不包括同省不同地者;商籍獲得者有在當地參加科舉考試的資格;並在當地府、州、縣學中另占有為之特設的學額。簡單地說,它只是某些大鹽商及其子弟獲得的一種科舉考試特權。原來,中國古代的科舉考試一向重視應試者的出身與身份,規定只有編戶齊民,即在官府的公籍上載有正式戶籍者,才有資格參加科舉考試;同時又有地域性限制,考生必須在其戶籍所在地即“原籍”應試。《宋史·選舉志》載:
凡命士應舉,謂之鎖廳試。所屬先以名聞,得旨而後解。既集,什伍相保,不許有大逆人緦麻以上親,及諸不孝、不悌、隱匿工商異類、僧道歸俗之徒。家狀並試卷之首,署年及舉數、場第、鄉貫,不得增損移易,以仲冬收納,月終而畢。
即,商人在科場中被視為“異類”,其不得參加科舉考試由來已久。明制:“試卷之首,書三代姓名及其籍貫年甲,所習本經,所司印記。”凡逃籍、漏籍、冒籍、跨籍者均被視為違法而要受到嚴厲查處。這樣,明代黃冊從其功能來說,除了賦役徵調之外,還有區別人們社會身份與控制臣民的作用。然而,明中葉以後,工商業發展迅速,人口流動頻繁,建立在自然經濟基礎的黃冊制度受到了極大的衝擊,統治者對工商業依賴的程度也大大增加了,於是,其對人民的控制亦在某些方面有所松解。此即是明代後期商籍出現的大背景。儘管明代商籍實行的範圍仍很有限,它僅限於兩淮和兩浙的一些大鹽商,其較廣泛實行,則是清代之事;儘管明代後期出現的僅作為科舉考試資格的商籍,仍與黃冊之中的役籍有很大的不同,但它的出現,使商人從科舉考試中的“異類”變為得到官府的正式承認,這不能不說是人們社會身份的重要變遷,是一種明顯的社會進步。
至於明代的賦役改革,從明初宣德年間周忱的賦稅改革就開始了。其後經過正統時創立的均徭法,明中葉以後出現的均平銀,明後期實行的十段法、一條鞭法等一系列改革,以及各地實施的均田均糧運動,可以說,賦役改革貫穿了後明。這一改革,其後又延至清代前期,直至雍正時的攤丁入畝才最後完成。在明清賦役改革潮流的衝擊之下,隨著明朝的滅亡,黃冊制度也退出了歷史舞台。黃冊制度的衰亡,正說明了實行了幾千年之久的人身奴役制度,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再也無法維持下去,從而標誌了中國古代徭役制的結束。黃冊制度是中國幾千年徭役制的繼續,同時也是它的終結。黃冊制度的衰亡使廣大人民擺脫了徭役制的枷鎖,從而使人身束縛有所松解。封建時代嚴格的身份等級亦隨之變化。可以說,這是中國傳統社會開始向近代轉變的歷史進程中,在社會經濟制度方面最初邁出的十分重要的一步,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