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籍

匠籍

匠籍是唐、宋、元、明各代政府把為官府製造手工產品或修建工程的工匠人戶即匠戶編入其中的特種戶籍。唐代的“番匠”與宋代的“當行”,均有冊籍。蒙古汗國及元代統治者將征服異族和滅宋後所獲得的工匠編為匠戶,列入匠籍。其中部分歸官府、軍隊,稱系官匠戶,歸官府的又稱“官局人匠”,歸軍隊的又稱“軍匠”。部分賞賜諸王貴戚。列入匠籍的系官匠戶,免除官工場作坊製造以外的差科;其匠籍世襲;匠戶眷屬婚配受官府管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匠籍
  • 拼音:jiànɡ jí
  • 出處:《雙溪雜記》
  • 解釋:匠人的戶籍
歷史,匠戶,

歷史

元代為了便於強制徵調工匠服勞役,將工匠編入專門的“匠籍”。
明代手工業者一律編入匠籍,隸屬於官府,世代相襲,實行輪班或住坐為國家服役。這種匠籍制度限制了工匠的獨立自主的經營。順治二年五月,清政府決定廢除這一制度,“各省俱除匠籍為民”,免徵京班匠價.
明代沿襲了元代的匠籍制度,將人戶分為民、軍、匠三等。其中匠籍全為手工業者,軍籍中也有不少在各都司衛所管轄的軍器局中服役者,稱為軍匠。從法律地位上說,這些被編入特殊戶籍的工匠和軍匠比一般民戶地位低,他們要世代承襲,且為了便於勾補不許分戶。匠、軍籍若想若想脫離原戶籍極為困難,需經皇帝特旨批准方可,而且匠、軍籍人士是不得參加科舉考試躋於士流的。輪班匠的勞動是無償的,要受工官把頭的管制盤剝,因而工匠常以怠工、隱冒、逃亡等手段進行反抗。為此,明政府不得不制定了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以銀代役法。嘉靖四十一年(1562)起,輪班匠一律征銀,政府則以銀僱工。這樣,輪班匠實際名存實亡,身隸匠籍者可自由從事工商業,人身束縛大為削弱。明中期開始的逐步深化的匠役改革無疑促進了民間手工業生產的發展。到了清代順治二年(1645),持續了4個半世紀的匠戶制度正式終結,匠人才獲得自由身份。

匠戶

明代手工業者一律編入匠籍,稱為匠戶
(1).世業的工匠。《新唐書·百官志二》:“陪陵而葬者,將作給匠戶,衛士營冢。”
(2). 元代統治者為便於強制徵調各類工匠服徭役,將工匠編入專門戶籍,稱為“匠戶”。子孫世代承襲,不得脫籍改業。至明改為輪班輪作,除分班定期服役外,其餘時間可以自制成品出售,成為半自由的手工業者。 清順治二年(1645)廢除匠籍,匠人才獲自由身份。《清會典·戶部五·尚書侍郎職掌》:“凡戶之別,有民戶,有軍戶,有匠戶。”原註:“原編丁冊,各省皆有匠戶輪班供役。” 吳晗 《朱元璋傳》第六章二:“匠戶是元明兩代匠籍制度下的一種特殊產物, 元朝把有技藝的工匠俘獲,徵調編為匠戶。”參閱《明會典·工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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