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帖是宋代政府發給民戶的納稅通知書。由地方官府按統一格式印造,其上詳載該戶的田畝及其應納稅額,作為州縣催科賦稅的依據。戶帖因詳載民戶田產,又有確認產權歸屬的作用,在田事訴訟中可以用作產權認證的法律依據。北宋徽宗宣和 (1119-1125) 年間給系官佃戶亦發戶帖,開具所佃田畝及應納租課,作為承佃文據。南宋初年曾令州縣出賣戶帖,每帖依民戶田產狹廣從1貫到30貫作價6等,作為籌借軍費的一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戶帖
- 讀音:hù tiē
- 種類:有方帳,有莊帳,有甲帖,有戶帖
- 解釋:登記每戶田產或人口的冊子
- 注音:ㄏㄨˋ ㄊㄧㄝ
讀音,種類,功能,
讀音
hù tiē ㄏㄨˋ ㄊㄧㄝ 戶帖
種類
有方帳,有莊帳,有甲帖,有戶帖;其分煙析產、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元典章·戶部三·異姓繼承立戶》:“今次追到 萬洪 戶帖查照,與各人所供相同。”《元典章·戶部三·抄數戶計軍產》:“有司隨即出給印押戶貼付各戶收執。”《明史·食貨志一》:“ 太祖 籍天下戶口,置戶帖、戶籍,具書名、歲、居地。籍上戶部,帖給之民。”
功能
近年來,隨著明清戶帖文書被陸續發現,中國古代的戶帖越來越引起學術界和社會的關注。不過,明清階段已是中國古代戶帖制度流變的晚期了,若溯其淵源,李唐王朝才是戶帖最早孕育產生的時代。而且,唐代戶帖是發給百姓用於徵稅派役的文書,這與明清戶帖僅是登記每戶人口的籍冊明顯不同。目前,有關唐代戶帖最早的記載見於唐文宗太和四年(830年),當時的劍南西川宣撫使崔戎將一些按畝徵收的雜稅併入國家兩稅,然後“頒給戶帖”。稍後的開成元年(836年),唐中央政府計畫以後把每年的兩稅錢折成粟麥徵收,命令京兆府,“夏季以前先造戶帖”。上述戶帖屬於徵稅文書。杜牧在唐文宗年間曾經路過襄邑縣,看見縣令李式征牽船夫,“先行文帖,剋期令至”,由於文帖直接派發給差役戶,因而也具有戶帖特徵。可見,戶帖不僅用於徵稅,還用來派役。
作為徵稅派役文書,戶帖實際來自於唐代的公文帖。唐前期在正式公文中實際並沒有帖,如《唐六典·尚書都省》中記載六種下行公文,即制、敕、冊、令、教、符,其中尚書省下於州、州下於縣、縣下於鄉都稱為符,但武周時期折衝府有軍帖,說明帖作為一種公文形式存在於唐代實際政治生活中。至中唐以降,公文帖漸多,像中書門下省的堂帖、州縣和縣鄉之間的“州帖”和“縣帖”。從公文程式上看,帖與符的職能有相通之處,都是下於州縣鄉的基層公文。如吐魯番出土文書中高昌縣下太平等鄉的文書稱符,而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中則有“縣帖青寧鄉”的文書。北宋任廣的《書敘指南》中提到宋人習慣稱“民戶帖曰戶符”,南宋《慶元條法事類》談及帖時也稱:“州下屬縣不行符者,皆用此式。”從宋人對帖的認識中也能夠發現帖與符的關聯。帖之所以能部分替代符,是因為帖的形式比較靈活、簡便,不需要像符那樣有繁瑣的撰擬格式和簽署規定,公文傳遞時間可能也沒有嚴格限制,這也應是帖後來能夠直接下發至百姓階層的原因。唐代官府公文一般是在尚書省、州縣或基層領域吏員之間傳達,並不下達到百姓。帖的形式雖然靈活,但按程式也是如此。如白居易的《錢塘湖石記》雲“符下縣,縣帖鄉,鄉差所由”,說明公文僅到鄉一級。唐代的公文帖最終能衝破程式,直接下達到百姓層面,並形成戶帖,這與中唐以後的政治、經濟變革有關。唐代戶帖的出現是唐宋社會變革在經濟領域的反映,它適應了土地與人口等經濟要素自發流動的經濟秩序,為唐政府與基層農民之間的賦役徵收開闢了信息渠道和制度路徑,從而保證了國家財政收入,穩定了社會秩序。唐代戶帖的經濟功能使其在宋代得以充分發展,而其溝通國家與基層民眾的社會功能更使其流布明清,成為中國古代社會後期極具價值的歷史研究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