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實

手實

手實亦稱“首實”、“手實狀”、“手狀”。(1)唐、宋編戶呈報戶口資產的文書,政府編造戶籍的根據。令民呈報戶口資產的規定由來已久。秦始皇“令黔首自實田”,即令民自報田畝數額,唐手實均以戶主名義呈報,由里正徵集。申報手實時間一般與編造計帳,戶籍的年月一致。手實內容為各戶之家口、年紀、田地等項。宋承唐、五代之制、行“手實法”,凡造五等籍,予以示民,令民依式為狀,納縣簿記。宋代手實申報的項目極為廣泛,煩瑣。擾民太甚,後遂廢止。(2)一些官吏所寫的牒狀也可稱為手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手實
  • 年代:唐宋時期
  • 用途:登記表冊
  • 內容:戶內人口﹑田畝、賦役情況
基本概念,相關評價,歷史發展,

基本概念

手實是唐宋時在基層官吏監督下居民自報戶內人口﹑田畝以及本戶賦役承擔情況的登記表冊。在唐代﹐它是制定計帳戶籍的主要依據﹐每年填報一次。吐魯番出土有這種手實的殘件。根據這些殘件﹐知唐代手實的內容大體分為三大部分:根據現狀具戶主姓名及戶內所有良賤人口﹐註明年齡﹑性別﹑身份﹐並根據貌閱結果註上三疾(殘疾﹑廢疾﹑篤疾)或改正年齡疾狀等情況。在均田制下當戶“合受田”總數及已受﹑未受畝數。已受田則分段記載其畝數﹐所在方位﹐所屬渠名﹐及各段田地的四至﹐並區分口分﹑永業﹑園宅地。 戶主的保證辭﹐都作“牒被責當戶手實具注如前﹐更無加減﹐若後虛妄﹐求依法受罪﹐謹牒”。
唐代民戶戶口和占有土地的實況記錄。唐制每三年編造戶籍一次。地方平時每年把人口及其所占田畝據實造冊,再據此編成計帳,送州申報尚書省,作為全國戶籍的底本。長慶四年,元稹在同州採取整頓賦稅措施,令百姓自報,稱“自通手實狀”。宋呂惠卿行手實法,時亦稱“ 手實 ”。宋蘇軾 《呂惠卿責授節度副使》:“手實之禍,下及雞豚。” 宋 蘇轍 《民賦敘》:“ 熙寧中呂惠卿復建手實,抉隱私,崇告訐,以實貧富之等。”參閱《新唐書·食貨志一》、 唐元稹 《同州奏均田狀》、《宋史·食貨志上五》。

相關評價

這顯然是依照一定格式由戶主親自據實填報﹐所以稱為“手實”。但是居民並非都識字能書﹐其中有的必然是里正或書手根據本人口述﹐代為填報。而且縣府還派有巡人(又叫“巡兒”)監查﹐遇有不填報戶口或外來流散人員﹐便要拘留審問。每戶手實原件應是一張一張的紙片﹐然後按鄉﹑里黏連成卷﹐為每年造鄉帳﹑計帳以及每三年一造的戶籍提供依據﹐用畢仍然要保存十五年﹐以備查核。據吐魯番出土的貞觀﹑載初年間手實﹐知唐初嚴格執行了手實自行呈報之制。安史之亂後。這種制度受到破壞﹐敦煌所出《唐大曆四年(769)沙州敦煌縣懸泉鄉宜禾里手實》的騎縫處標“手實”字樣﹐而形式與正式戶籍無異﹐並無各戶戶主的保證辭。可見它已是由里正﹑鄉長等人所編制﹐沒有經過自行填報的手續﹐與原來的意義有別。

歷史發展

北宋熙寧七年(1074)﹐呂惠卿等鑒於五等丁產簿不實﹐免役出錢不均﹐請行手實法﹐即令百姓自供丁口﹑資產實況﹐各戶家產參照官府所定中價折算﹐不出租生利者以五折一﹐依官式並丁口寫狀申報。各縣據丁口﹑財產總數和役錢總額﹐分攤各戶應納錢額﹐公布於眾﹐兩月不訟﹐即定。隱寄財產許人告﹐以所隱三分之一賞告者。此制不久即罷。南宋寶祐二年 (1254)﹐曾在兩浙﹑江東西﹑湖南為排定保甲而實行各州軍民戶自報實占田畝數的“自實法”﹐亦稱手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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