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安寧市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依法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8號)的精神和《昆明市居住證管理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導語,正文,
導語
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辦局,各管委會:
市教育局起草的《安寧市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在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正文
第一條 適用範圍: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我市務工,年齡在6至15周歲,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隨遷子女。
第二條 按照“免試、免費、就近或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由教育行政部門以公辦學校為主統籌安排入學,不得擇校。
第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就學問題納入本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保障其接受九年義務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就讀。
第四條 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時應該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1. 國小入學:
(1)在安寧市務工證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安寧市務工的相關證明(勞動契約、營業執照、務工地社區出具的務工證明等其中一種)。
(2)居住證明:在安寧市居住地派出所簽發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昆明市居住證》或半年以上的《昆明市臨時居住證》;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安寧市的實際居住地相關證明(房產證、購房契約、租房契約等其中一種)。
(3)身份證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及其子女戶口簿;適齡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同意在安寧市就讀證明(就學聯繫函)。
超過法定入學年齡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須提供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緩學證明。
2. 國中入學:
國小階段已在安寧市就讀的國小畢業生,若國中仍需要在安寧市就讀的,或是國小未在安寧市就讀,國中需要到安寧市就讀的國小畢業生,均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1)在安寧市務工證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安寧市務工的相關證明(勞動契約、營業執照、務工地社區出具的務工證明等其中一種)。
(2)居住證明:在安寧市居住地派出所簽發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昆明市居住證》或半年以上的《昆明市臨時居住證》;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安寧市的實際居住地相關證明(房產證、購房契約、租房契約等其中一種)。
(3)身份證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及其子女戶口簿;適齡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同意在安寧市就讀證明(就學聯繫函);國小未在安寧市就讀的學生需提供國小六年級應屆畢業證明等相關材料(超過法定入學年齡的,所提供材料中應含緩學證明)。
第五條 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從外地轉入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需提供第四條中的相應材料。辦理轉學一般以學期為限,轉入應在每學期開學前一周聯繫,學期中途一般不辦理轉入手續。接受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就讀的學校對轉入和轉出的學生應按照國家、省和市學籍管理規定辦理學籍變更手續。
第六條 加大宣傳力度,確立正確輿論導向。各單位要把宣傳工作貫穿於外來務工人員管理工作始終,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宣傳欄、網路等宣傳工具宣傳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服務政策。
第七條 解決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就學是一項系統工程,教育行政部門要主動與公安、發改、人社、工商、財政、衛生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聯繫、溝通,爭取支持和幫助。
教育局做好生源調查工作,積極探索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入學網路預登記制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招生計畫,合理安排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接收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儘量為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提供公費學位,並保障其與當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發改、規劃、國土、住建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將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督促開發單位同步建設配套學校,並無償同步交付屬地政府統籌使用。
公安、工商和衛生部門要及時向教育局提供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有關情況,並如實做好材料提供工作。
財政局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經費。
市編辦要根據接收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數量,合理核定學校的教職工編制。
街道辦事處負責宣傳、組織、督促本轄區外來務工人員依法接受義務教育,對未按規定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儘快送子女入學。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