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委等部門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檔案意見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委等部門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檔案意見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委等部門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檔案意見的通知》,2004年8月27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並於當日起開始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外文名:無
  • 發文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京政辦發[2004]50號
  • 發布日期:2004-8-27
  • 執行日期:2004-8-27
基本信息,意見全文,

基本信息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編辦、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局、市政府教育督導室《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檔案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意見全文

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檔案的意見
(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編辦、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局、市政府教育督導室 2004年8月25日)
隨著首都城市現代化建設步伐的加快,來京務工就業農民數量不斷增加,其攜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問題日益突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8號)精神,切實做好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重要意義
做好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關係到兒童少年的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對於推動首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以及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積極創造條件,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在京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使他們享有與首都兒童少年同等的受教育條件和機會。
二、做好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原則
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要遵循“政府負責、齊抓共管、公辦為主、依法規範”的原則。此項工作主要由各區縣政府負責。市政府通過制定政策進行巨觀調控,並對來京務工就業農民相對聚集的區縣給予專項補助。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相互配合,各司其職,齊抓共管,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切實維護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受教育的權益。對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實施九年義務教育,以公辦中國小接收為主。鼓勵社會各界投資舉辦以接收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為主的民辦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可通過提供閒置校舍或合作辦學方式等給予支持。教育行政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對流動人員自辦學校進行清理登記和規範化管理,引導和規範社會各界依法辦學。
三、做好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有關政策
(一)各地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建立有效工作機制,採取多種形式,確保符合就學條件的來京務工就業農民適齡子女在京接受義務教育。
(二)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在京接受義務教育的收費與本市戶籍學生一視同仁。自2004年9月新學年開始,全市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國小和國中,對符合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條件的借讀生免收借讀費。
(三)公辦學校的教職工編制按照在校實際學生數進行核定。
(四)各區縣政府負責保證公辦中國小辦學所需正常經費,區縣財政要按學校實際在校學生人數和定額標準劃撥生均經費。
四、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程式
(一)家長或監護人申請。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要求到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須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持本人在京暫住證、在京實際住所居住證明(如房屋產權證、住房租賃契約等)、在京務工就業證明(如勞動契約、受聘契約、營業執照等)、戶口所在地鄉鎮政府出具的在當地沒有監護條件的證明、全家戶口簿(可以是複印件)等證明、證件,向暫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出申請。
(二)開具“在京借讀證明”。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對符合就讀條件的來京務工就業農民適齡子女,開具標註“農民子女”字樣的“在京借讀證明”。
(三)聯繫就讀學校。來京務工就業農民應持“在京借讀證明”,非國小一年級借讀學生還應出具原就讀學校開具的學習證明,到暫住地附近的公辦國小、國中或經批准的民辦學校聯繫就讀。有接收能力的公辦中國小應同意接收居住在本校服務範圍內、持“在京借讀證明”的來京務工就業農民適齡子女借讀,為其辦理借讀手續。接收確有困難的學校,應提請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協調。公辦中國小應努力挖掘潛力接收來京務工就業農民適齡子女借讀。
(四)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在撤銷未經批准、嚴重不達標的專門接收流動兒童少年的學校時,應將該校每名在校生安排到其他學校就讀。學校應負責通知已在公辦中國小借讀的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家長,按照上述規定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辦理標有“農民子女”字樣的“在京借讀證明”,以免收其借讀費。
五、舉辦專門接收流動兒童少年就讀學校的有關程式
(一)舉辦專門接收流動兒童少年就讀的民辦國中、國小,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以及《北京市社會力量辦學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學校的辦學條件標準應達到《北京市中國小辦學條件標準》規定的“基本標準”。
(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當地教育發展規劃,依法審批以接收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為主的民辦學校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對以接收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為主的民辦學校,在確保學校在師資配備、安全、衛生等方面完全達標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放寬其他辦學條件。對學校校舍等教育教學設施基本達標,而校長、教師資格未完全達標的可準予其籌備辦學並規定其達標期限,對在期限內達標的予以審批。
(三)繼續清理整頓未經批准自辦的、專門接收流動兒童少年的學校。各區縣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未經批准的社會各界舉辦的專門接收流動兒童少年的學校要進行登記。教育行政部門要與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配合,對登記在冊的民辦學校實施管理,通過定期普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形式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學校的安全、衛生及是否依法辦學,對查出的問題要責令舉辦者及時糾正並妥善處理;對涉及規劃、房管、公安、衛生、環保等方面的問題,由各有關職能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在進行清理登記的同時,要積極宣傳舉辦民辦學校的辦學條件、辦學標準和審批程式,提出規範辦學的要求和期限,引導各學校依法辦學;對擅自開辦且嚴重不達標的學校和超過期限未達標的學校,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撤銷意見和方案,由所在區縣政府批准並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實施。撤銷前要做好各方面工作,將在校生妥善安排到其他學校繼續就讀,保證其學業不受影響,維護社會穩定。
各區縣政府可按照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未經批准專門接收流動兒童少年的民辦學校達標期限。爭取用三年左右時間,使全市所有接收流動兒童少年的民辦學校基本達標。
六、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各區縣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依法接受義務教育工作。要儘快建立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切實為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提供較好的接受義務教育的環境和條件,協調各職能部門做好對未經批准的、專門接收流動人口子女的民辦學校的清理、整頓和登記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動員、組織、督促本地區來京務工就業農民依法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負責給符合條件的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開具“在京借讀證明”;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地區內未經批准的、專門接收流動人口子女的民辦學校的登記、安全檢查和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做好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到公辦中國小就讀工作,對免收借讀費的學生按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審核;要採取多種方式,解決好來京務工就業農民聚集地區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問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審批以接收流動人口子女為主的民辦學校。
公安部門負責對來京務工就業農民攜帶子女的情況進行登記,為教育部門提供需要就學學生的數據,為攜帶適齡子女的來京務工就業農民提供有關證件,協助整頓非法辦學,維護學校安全秩序。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接收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學校的建設納入社會事業發展和義務教育的總體規劃;監督學校的收費行為。
財政部門負責按中國小實際在校學生人數和定額標準核撥公用經費;市財政對接收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較多的公辦中國小給予專項補助。
編制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審批義務教育機構,根據在校學生實際數額核定學校的人員編制。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為流動兒童少年在公辦中國小就讀開具證明;負責接受社會各界對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事業的捐助工作。
國土資源、房屋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為辦學出讓的土地和出租房屋的合法性及安全性。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查處非法使用“童工”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計畫免疫、預防接種等衛生保健工作;負責檢查、監督學校食品衛生。
教育督導部門負責對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情況進行督導。
落實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需要政府統籌和各職能部門的共同努力,也需要社會各界的關心和支持。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和各學校要認真履行職責,不斷總結經驗,積極做好來京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讓來京務工就業農民滿意,讓全社會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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