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國發[2003]1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8號)精神,解決進城務正就業農民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問題,現就我區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
  •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 號:桂政辦發[2003]182號
  • 發布日期:2003-10-28
  • 執行日期:2003-10-28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文 號:桂政辦發[2003]182號
發布日期:2003-10-28
執行日期:2003-10-28
各市、縣人民政府,區直各委、辦、廳、局:
自治區教育廳、編辦、公安廳、計委、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
(自治區教育廳、自治區編辦、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計委、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一、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推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以及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是各級人民政府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認真紮實地做好這項工作。
二、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是指戶籍在農村而在城市工作(包括受聘於企業等單位務工,在城市經商、辦企業和自謀職業),隨其居住在城市的子女是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的,均屬於本意見的範疇。
三、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簡稱流入地政府)負責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為主。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全日制公辦中國小要建立完善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機制,使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受教育環境得到明顯改善,九年義務教育普及程度達到當地水平。自治區對各地普及九年義務教育(以下簡稱“普九”)進行督導、複查時將把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情況一併檢查。
四、流入地級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有關行政規章,協調有關方面並督促縣級人民政府,切實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納入當地“普九”工作範疇並作為重要工作內容,負責安排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近免試入學,指導和督促中國小認真做好接收就學和教育教學工作。公安部門要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供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適齡子女的有關情況。計畫發展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市社會事業發展計畫,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學校建設列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經費。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數量,合理核定接收學校的教職工編制。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令第364號)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使用童工行為,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享受義務教育權利。價格主管部門要與教育行政部門等制定有關收費標準並檢查學校收費情況。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區派出機構負責動員、組織、督促本社區進城務工就業農民依法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對未按規定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父母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儘快送子女入學。
五、充分發揮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辦中國小要充分挖掘潛力,儘可能多地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要針對這部分學生的實際,完善教學管理辦法,做好教育教學工作。在評優獎勵、入隊入團、課外活動等方面,學校要做到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與城市學生一視同仁。學校要加強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家庭的聯繫,及時了解學生思想、學習、生活等情況,幫助他們克服心理障礙,儘快適應新的學習環境。
六、建立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經費籌措保障機制。流入地政府財政部門要對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較多的學校給予補助。城市教育費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經費,用於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積極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捐款、捐物,資助家庭困難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
七、採取措施,切實減輕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教育費用負擔。流入地級市人民政府要制定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接受義務教育的收費標準,減免有關費用,做到收費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要根據學生家長務工就業不穩定、住所不固定的特點,制定分期收取費用的辦法。通過設立助學金、減免費用、免費提供教科書等方式,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對違規收費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物價部門等要及時予以查處。
八、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流出地政府(以下簡稱流出地政府)要積極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做好各項服務工作,禁止在辦理轉學手續時向學生收取費用。建立並妥善管理好外出學生的學籍檔案,自治區對各地“普九”情況進行評估檢查時將對外出學生的情況一同檢查,凡去向不明的將視為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在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比較集中的中心城市,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關人員了解情況,配合流入地加強管理。外出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學,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並督促有關學校及時辦理入學等有關手續,禁止收取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九、加強對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為主的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扶持和管理。各縣(市)要將這類學校納入民辦教育管理範疇,其審批辦法與民辦學校審批辦法一樣,設定標準參照公辦學校的標準,設立條件可酌情放寬,但師資、安全和衛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對這類學校進行清理登記,符合標準的要及時予以審批;達不到標準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達不到標準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並妥善安排好在校學生的就學。要加強對這類學校的督導工作,規範其辦學行為,促進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提高。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教育行政部門要對這類學校給予關心和幫助,在辦學場地、辦學經費、師資培訓、教育教學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導。對辦學成績顯著的要予以表彰。
十、加強宣傳引導,營造全社會關心和支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圍。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總結工作經驗,改進工作方法,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支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要將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作為城市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充分發揮各種宣傳媒體的作用,宣傳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方針政策、工作規劃、辦法措施和實際工作中取得的成績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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