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教育局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實施方案

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教育局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文單位: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余府辦發[2004]36號

發布日期:2004-10-18

執行日期:2004-10-18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發展計畫委、市財政局、市編委辦、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余市教育局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實施方案
  • 發文單位: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余府辦發[2004]36號
  • 發布日期:2004-10-18
發布信息,檔案內容,

發布信息

關於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實施方案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發展計畫委 市財政局 市編委辦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04年8月25日)
為了維護廣大進城務工就業農民的利益,進一步鞏固“兩基”成果,全面提高義務教育普及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贛府廳發[2004]27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檔案內容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以及全國、全省農村教育工作會議精神,積極採取各種有效措施,保障流動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維護教育公平,為提升我市人口文化素質,加快城市化進程,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全面小康社會作出應有貢獻。
二、組織機構
解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問題,牽涉面廣,工作難度大,為確保工作落到實處,成立新余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毛木根(副市長)
副組長:鐘小強(市政府副秘書長)、張榮生(市教育局局長)
成 員:肖樹芽(市公安局副局長)、劉冬(市發展計畫委主任)、歐陽嵩(市財政局局長)、塗群(市編委辦主任)、晏瑞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胡建華(市教育局副局長)
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胡建華兼辦公室主任。
三、成員單位職責
教育部門:負責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工作納入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範疇,制定招生計畫,落實招生學校,指導、協調、督促招生學校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接收和教育教學工作。建立學籍檔案,加強學籍管理,並定期檢查核對,防止學生輟學。
公安部門:負責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登記工作,並及時向教育部門提供適齡入學子女的有關情況。
發展計畫部門:負責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市社會事業發展計畫,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學校建設列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財政部門:負責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的子女教育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範圍,保障有關部門行使職能所需的必要經費。
機構編制部門:根據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數量,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編辦等部門〈關於江西省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核定與管理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2]46號)規定,適時核定接收學校的教職工編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禁止使用童工。
四、工作要求
1、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每年6月份由政府牽頭,各成員單位參加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聯席會議制度。
2、物價部門和教育、財政部門要制定有關收費標準,並加強學校收費情況的檢查、監督。
3、要進一步建立和強化區(縣)、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三級教育管理網路,充分發揮社區綜合管理作用,認真對轄區內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情況進行逐一登記,協同教育部門積極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及管理工作。
五、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範圍的界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認定:
1、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戶口在城區內;
2、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在城區內經商(提供一年以上營業執照)或城區內企事業(企業指國有企業)單位聘用的工作人員(提供一年以上聘用契約書和一年之內的工資關係);
3、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在城區內購買了房產(提供房產證或購房契約和付款發票);
4、經公安部門批准,依法在城區內長期租用了居住房屋(提供一年以上租房契約和公安部門的批准證書)。
六、具體操作程式
1、公安部門每年6月底前向教育部門提供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適齡入學子女名單,符合認定條件的學生或家長(監護人)提供相應的證件。
2、教育部門根據名單及其相應證件進行確認,並依據就近入學的原則,每年一次性安排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在城區內的學校就讀。
3、從2005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方案界定條件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其義務教育階段收費與城區學生一視同仁,不得收取借讀費;已預收的要堅決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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