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青少年保護委員會關於為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農民工子女學校統一投保校方
- 文 號:滬教委法〔2007〕19號
- 發布日期:2007-9-29
- 執行日期:2007-9-29
發文單位: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青少年保護委員會
各區縣教育局、浦東新區社會發展局,各區縣青少年保護委員會: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精神,為在本市的農民工同住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提供安全保障,根據在本市中國小已推行多年的統一投保校方責任險所取得的工作經驗,市教委、市青保委經研究決定,自2007年10月1日零時起,統一為本市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農民工子女學校(以下簡稱“農民工子女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為做好此項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高度,認識理解做好農民工子女學校校方責任險工作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民工問題,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農民工權益的政策措施,要求流入地政府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按照《義務教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均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3)78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本市農民工工作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06)44號)等檔案都要求為農民工同住子女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加強對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學校的扶持和管理。
自2001年起,市教委依照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上海市中國小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統一為全市各級各類中國小(含民辦學校)投保了校方責任險。校方責任險不僅有利於化解因學生傷害引發的矛盾,維護社會的穩定,而且有利於促進學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切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校園安全是和諧社會的基礎之一。我們要從國家戰略、民族素質提高和社會和諧的高度,從政府擔負義務教育責任,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安全的角度,一視同仁為本市所有享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提供相同的安全保障。因此,將已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登記備案的農民工子女學校納入本市統一投保校方責任險的範圍,是落實《義務教育法》,保障農民工同住子女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權利的實事,以及落實中央要求給予農民工子女學校特殊關心和幫助的具體體現。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青少年保護部門和農民工子女學校要從努力構建和諧社會的政治高度,認識和理解將農民工子女學校統一納入校方責任險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對農民工子女學校的規範管理與為農民工子女學校提供有效服務有機結合起來,以高度責任心認真做好統一投保校方責任險的相關工作。
二、農民工子女學校統一投保校方責任險工作的具體要求
(一)保險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為農民工同住子女提供義務教育服務,且已在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登記備案的農民工子女學校。
(二)投保程式
1.農民工子女學校填寫“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農民工子女學校基本情況登記表”,向辦學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2.在農民工子女學校就讀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填寫“在滬農民工子女信息表”,經本市暫住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蓋章確認,由就讀學校匯總後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
3.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匯總學校情況登記表與學生信息表後,即直送保險公司,作為投保與理賠依據,同時報市教委備案。
4.若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在醫療終結後,農民工子女學校舉辦者與受傷害學生及家長就責任分擔、傷害賠償等事宜進行協商。保險公司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理賠方案,並將理賠款匯入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帳戶,支付給受傷害學生。有關各方若對保險公司提出的理賠方案有異議,可以通過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區縣青少年保護部門協調,或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5.在投保年度內發生學生人數增減變化,農民工子女學校應當在學生報到或離校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經核定後即納入保險保障範圍。
(三)學校責任
1.所有農民工子女學校應當符合國家以及本市關於農民工子女學校的基本辦學條件,並向辦學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自覺接受學校所在區縣衛生、消防、交通、公安等行政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2.農民工子女學校的舉辦者是學校安全第一責任人,學校應當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加強日常管理,確定專人負責學校安全及校方責任險有關工作。
3.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根據現有條件和能力及時採取措施救護受傷害學生,及時通知受傷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時報告保險公司、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青少年保護部門。
4.傷害事故處理結束後,農民工子女學校舉辦者應當撰寫傷害事故書面總結,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認真總結教訓,改進管理,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四)保險及管理部門職責
1.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學校風險勘查,指導學校做好事故防範工作,積極參與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幫助學校解決矛盾。
2.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青少年保護部門應當落實具體職能部門負責農民工子女校方責任險工作,確定專(兼)職人員辦理有關工作。對農民工子女學校發生傷害事故給予必要的指導與幫助。
三、以統一投保校方責任險為契機,加強對農民工子女學校的管理,促進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發展
為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農民工子女學校統一投保校方責任險是促進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發展的一個突破口,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以此為契機,加快相關制度建設,加強監督與管理,建立有效的服務機制,引導農民工子女學校健康發展。
1.加強農民工子女學校安全工作。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農民工子女學校校園安全工作納入日常工作範圍,把對農民工子女學校安全檢查指導列入工作議程。督促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考核體系、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指導農民工子女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2.農民工子女學校應當不斷改善辦學條件,確保學校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和規定;定期對教育、教學等設施進行檢查,加強日常維護,及時予以維修、更換;落實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和安全工作檔案。
3.學校責任事故由保險公司予以理賠,但並不免除負有責任的學校及其他人員的法律責任。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行政法律責任,保險公司可以依據保險法律規定啟動索賠機制,要求相關責任人員承擔經濟責任。
4.對於發生重大或屢次發生傷害事故的學校,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限期整改,並可以給予警告、限制招生,直至取締等處理。對於管理規範、制度完善、安全工作成效顯著的學校,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獎勵,對學校安全設施設備給予支持或資助。
5.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農民工子女學校風險勘查,為農民工子女學校配備保險顧問,幫助農民工子女學校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努力減少傷害事故發生。
農民工子女學校安全工作事關社會穩定,為農民工子女學校統一投保校方責任險是一項惠及普通百姓,保護未成年人的民心工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青少年保護部門以及農民工子女學校舉辦者要從大局出發,從細處著手,認真做好統一投保有關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青少年保護委員會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