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各區縣教育局:
一、督導原則
堅持依法督導,保障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就近入學;堅持均衡發展,縮國小校間辦學條件的差距;堅持規範招生,推進義務教育階段素質教育的健康發展。
二、督導重點
根據《招生工作實施意見》關於“重點督導持有《臨時居住證》人員子女招生入學、體育及藝術特長生招生、民辦學校規範招生等”的要求,本次專項督導重點針對以下違規情況:
1.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招生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
(1)以創辦特色為名舉辦重點班。
(2)以各種形式測試選拔學生。
(3)將創建特色學校與招生入學工作掛鈎。
2.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
3.各類國中學校招收無學籍材料的學生。
4.民辦學校錄取學生時存在下列情形:
(1)採取電腦派位或面談以外其他形式的考試和測試。
(2)要求報名學生提供學科類競賽、等級考試證書。
(3)要求學生提供在低學段學校(幼稚園)或參加社會辦班取得的學科考試與測試成績或競賽證書。
(4)要求國小或幼稚園推薦“學科學習特長生”。
(5)向學生收取報名費和面談費。
5.區縣體育、藝術特長生招收數大於本年級學生總數5%,以及學校以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為名招收擇校生的情形。
6.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招生計畫之外自行招收學生的情形。
7.符合規定條件的持有《上海市臨時居住證》人員子女,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未能統籌安排就讀的情形。
三、督導方法
1.專項督導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各區縣政府教育督導室組織督導自查,並上報《2010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情況統計表》(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統計表》)。第二階段,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組織督導抽查並開展問卷調查。
2.專項督導綜合採取以下五種方式:一是個別訪談,二是召開座談會,三是問卷調查,四是走訪社區,五是查看學校招生計畫、報名情況、招生方式等與招生有關的各種資料。
3.督導抽查小組的督導人員由市和區縣督學以及人民教育督察員、特約教育督導員組成。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統一印製“上海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專項督導工作證”。督導人員持證督導,不佩戴或不出具專項督導工作證的,學校有權拒絕接受督查。
4.根據相關舉報,可採取向學校派出督導巡查人員督查的方式。
四、具體要求
1.按照《招生工作實施意見》和本通知的精神,各區縣政府教育督導室在市政府教育督導室指導下,自行組織對本區縣的專項督導,根據本區縣實際情況認真做好相關的自查和隨訪性督導工作,並完成《統計表》填報工作。
2.專項督導工作人員要如實收集各方面針對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工作的意見,認真了解並及時向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報告有關區縣教育行政部門重視和落實“就近入學”工作的好的做法和經驗,注重收集招生入學工作的真實情況。
3.制止和糾正本通知列舉的違規現象。對專項督導中發現的公辦學校擇校情況或民辦學校違規招生等問題,要根據事實,公正客觀地作出分析並提出專項督導的具體建議,及時如實地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報告。
4.各區縣教育督導室將本區縣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專項督導情況向區縣政府反饋。
五、對專項督導中發現的問題的處理
1.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區縣政府教育督導室在自查過程中,發現存在違反《招生工作實施意見》有關規定情況的,應及時對有關學校下達督導整改意見,並報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備案。
2.在專項督導抽查中,發現違反《招生工作實施意見》有關規定的,存在問題事實清楚的,由市政府教育督導室下達督導整改意見,限期糾正違規行為並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
3.對違反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有關規定,社會各界及輿論反響強烈的,由市和相關學校所在區縣政府教育督導室聯合開展重點督查,經查事實確鑿的,由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將事實情況報市教委,必要時,提請有關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作出紀律處理。
六、時間安排
1.5月―9月,各區縣按照本通知精神及區縣實際情況,實施專項督導自查,並於9月初上報《統計表》。
2.9月上旬,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組織專項督導抽查小組對全市各區縣開展專項督導抽查、隨訪和暗訪,並完成問卷調查工作。
3.10月中旬,市政府教育督導室整理撰寫專項督導情況匯報,並將督導報告及公辦學校擇校情況向各區縣政府反饋。
附屬檔案:2010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情況統計表
上 海 市 教育 委 員 會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關附屬檔案
2010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情況統計表
區縣:
| 一年級計畫數
| 一年級實招數
| 六年級計畫數
| 六年級實招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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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體育、藝術特長生占本年級學生總數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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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均班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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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以招收農民工同住子女為主的民辦國小的平均班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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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持有《上海市臨時居住證》人員子女占本年級學生總數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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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進入公辦學校就讀的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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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以招收農民工同住子女為主的民辦國小就讀的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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