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實施義務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
  • 施行時間:自1993年3月1日起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通過時間:1993年2月6日
內容,時間,修訂的實施辦法,

內容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
(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1次會議通過 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義務教育工作。本市義務教育工作,以區、縣為單位組織實施,並落實到鄉、鎮人民政府。經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自行舉辦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部門或者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自行辦學單位),由自行辦學單位組織實施義務教育。
承擔實施義務教育任務的學校,應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實施義務教育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目標責任制,把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作為考核有關負責人員政績的重要內容。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的制度。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教育督導機構,對下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的義務教育組織實施工作以及有關行政部門配合實施義務教育職責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保證國家和本市有關義務教育的法律、政策的貫徹執行和義務教育目標的實現。
教育督導機構對有突出貢獻的被督導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對被督導單位和個人工作中的問題,可以提出批評和改進的建議;對違反法律、政策的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罰的建議。
被督導單位接到教育督導機構的督導建議,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答覆有關教育督導機構。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為實施義務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居(村)民組織和公民給予獎勵。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社會各界人士捐資助學和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
第二章 就 學
第七條 本市兒童的入學年齡為六周歲,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將入學年齡推遲或者提前六個月。盲、聾、弱智等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一般為七周歲。
實驗性學校和文藝、體育等學校的招生年齡和招生範圍,由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條 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劃定學校的招生範圍,使所有適齡兒童、少年能夠入學。自行辦學單位的招生範圍,應當報經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 學校應當在新學年開始前十五天,向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出入學通知。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按照通知要求,為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辦理有關手續,使其按時入學,並且不間斷地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第十條 適齡兒童、少年需要免學或者緩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報送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緩學期滿後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因健康原因申請免學、緩學的,應當附具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
學校不招收經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評定為喪失學習能力的兒童、少年。
第十一條 學校不得拒絕接收應當在本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未經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學校不得責令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停學或者退學。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受完九年義務教育,達到國中畢業或結業文化程度的,或者因學習成績優異而提前達到國中畢業文化程度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國中畢業或者結業證書。
對受完九年義務教育但未達到上述文化程度的學生,應當繼續施以一定程度的文化教育或者職業技術教育;在其達到法定勞動年齡以後,可以由學校出具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證明後離校,也可以繼續接受教育到國中畢業或者結業。
第十三條 外省市來本市的適齡兒童、少年持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可以按照本市的規定申請借讀。外省市兒童、少年來本市借讀應當繳納借讀費。
借讀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年限,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規定為準。
外省市兒童、少年來本市借讀的辦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借讀費收取標準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市財政、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四條 本市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免收學費。
承擔實施義務教育任務的學校可以收取雜費。雜費收取標準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市財政、物價部門核定。
其他行政機關和學校不得違反國家和本市的規定,自行制定或者另立收費項目及標準向學生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酌情減免雜費。減免雜費的具體辦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對初級中學、特殊教育學校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實行助學金制度。助學金的發放辦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教育教學
第十六條 學校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實行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質量。
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應當適應全體學生身心發展的需要。
第十七條 學校必須按照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教學計畫、課程標準(教學大綱)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必須使用經國家或者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教科書。但經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使用試用教科書的學校除外。
第十八條 學校教師不得對學生施行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為。對品行有缺陷、學習有困難的兒童、少年應當給予幫助,不得歧視。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某種特長的中、小學生,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利條件。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和學生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有計畫地對學生進行職業指導教育和職業預備教育或者實用技藝教育。
第二十條 學校在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中,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和規範文字。
第四章 實施保障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義務教育的規劃,確定實施義務教育的階段目標、完成規劃的期限和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實施義務教育的規劃,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設定,由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中、國小的設定應當有利於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普通初級中學和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設定,應當根據人口分布狀況和地理條件相對集中。
盲校(班)的設定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聾校(班)的設定由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安排方案,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弱智兒童輔讀學校(班)的設定由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
第二十三條 實施義務教育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適齡兒童、少年數量相適應並符合基本標準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學設施;
(二)具有按編制標準配備的教師和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的師資來源;
(三)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能夠按照規定標準逐步配置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文娛、體育、衛生器材。
各級人民政府和自行辦學單位應當積極採取措施,不斷改善實施義務教育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收尚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做工、經商或者從事其他僱傭性勞動。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定的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其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各級人民政府按分級管理的許可權負責籌措,並予以保證。
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經費逐步增長。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視本區域實際情況,對經濟困難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給予適當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設立義務教育基金,並制定政策扶持勤工儉學。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剋扣、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
第二十七條 城鄉企業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城鄉教育費附加由稅務部門或者財政部門統一徵收。
城市教育費附加納入預算內管理,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商市財政部門同意後,主要用於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對市下達的教育費附加,由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劃撥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使用。
農村教育費附加主要用於改善農村中、國小辦學條件和補充公用經費。具體徵收與使用的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其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的公用經費、教職工編制以及校舍場地、圖書資料、教學技術裝備等各項定額標準,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各級財政部門和建設部門應當按照此標準撥付、安排經費。
前款所述的辦學條件定額標準,應當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逐步提高。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的公用經費開支標準,應當根據物價變化逐年調整。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並督促有關部門採取切實措施,保證按時、按質、按量向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供應教科書和文具紙張及配套的學具、器材。
第三十條 各級規劃部門在制定城鄉建設總體規劃或者區域改造規劃時,應當結合當地義務教育實施規劃,將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納入其中,並按照《中國小校建設標準》的規定安排學校用地。
第三十一條 因城鄉建設需要拆遷中、國小校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原學校的性質、規模重建;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中、國小校,拆遷人在重建時還應當適當改善條件;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部門核定不需要在本區域重建學校的,拆遷人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補償款專項用於中、國小校建設。拆遷學校時,拆遷人應當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協商採取措施,確保學生正常就學。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校舍、場地和設備,並不得任意改變用途。
第三十二條 中央及外省市在本市的單位及本市各系統新建、擴建住宅,應當同時配建或者擴建中、國小,或者繳納學校建設配套費,劃撥給住宅所在地的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籌建中、國小。學校建設配套費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規劃,採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範教育,在師資、設備、經費等方面予以保證;應當鼓勵品學兼優的高、國中畢業生報考各級師範院校,並組織其他高等學校為實施義務教育培養師資。師範院校必須堅持為基礎教育服務的辦學指導思想,提高師範教育質量。
第三十四條 中、國小教師應當具有高尚的思想品德,熱愛教育事業。國中教師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畢業以上的學歷以及相應的業務能力,或者具備考核合格證書;國小教師應當具備中等師範畢業以上的學歷以及相應的業務能力,或者具備考核合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視和加強學校的教師培訓工作,提高教師的思想文化素質和業務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校長培訓工作,提高校長的思想、文化素質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條 建立和健全中、國小教師考核制度,加強對中、國小教師的考核和管理。中、國小教師的任職資格,由區、縣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考核和審定。具體辦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另定。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提高中、國小教師的社會地位和生活待遇,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關心教師的身體健康。
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教師的工資收入和解決教師的住房困難,使教師的平均工資收入不低於本市城鎮職工的平均水平、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本市城鎮居民的平均水平。
第三十八條 師範院校畢業生的安排應當保證義務教育的需要。
第三十九條 本市實行師範院校畢業生服務期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因工作失職,未能如期實現義務教育實施規劃目標的;
(二)無特殊原因,未能如期達到實施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條件要求的;
(三)未按照規定籌措和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的;
(四)對學生輟學未採取必要措施加以解決的;
(五)使用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其他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並由有關行政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應當在本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的;
(二)將校舍、場地出租、出讓或者移作他用,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剋扣、挪用義務教育款項的;
(二)玩忽職守致使校舍倒塌或者造成師生傷亡事故的。
第四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招用尚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從事僱傭性勞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退回並處以罰款;屢教不改或者情節嚴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組織和個人招用尚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從事僱傭性勞動的,應當提請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應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學校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五百元至一萬元的罰款,並由有關行政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
(二)侵占或者破壞學校校舍、場地和設備的;
(三)擾亂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秩序的;
(四)侮辱、毆打教師、學生的。
第四十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照規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學校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村民委員會進行調查,給予批評教育,並將未按照規定就學的學生情況報送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元至四千元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請其所在組織給予行政處分,促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屬個體工商戶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直至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第四十六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必須出具罰款收據。罰款一律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時間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實施辦法

(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的決定修正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加強素質教育,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的實施及其有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義務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區、縣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市和區、縣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鼓勵鄉鎮人民政府在辦學條件、辦學經費等方面,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發展。
第四條本市將義務教育事業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本市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教科書費、作業本費。
第六條實施義務教育所需的經費、師資、校舍及設施設備等,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義務教育資源,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校之間辦學條件和辦學水平的差距,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應當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第九條本市實行義務教育督導制度。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依法開展督導工作。
第十條發生違反義務教育法律、法規的重大事件,妨礙本市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二章 就學管理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學校不得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掛鈎的選拔考試或者測試,不得將各種競賽成績和各類考級證書作為入學的條件和編班的依據。
第十三條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就近入學的範圍,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布局以及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布狀況合理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期間,其同住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需要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身份證明與就業證明或者本人身份證明與居住證明,以及適齡兒童、少年的身份證明等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就讀,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解決。
第十五條本市司法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實施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本市未成年犯管教機構和未成年人強制性教育機構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義務教育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六條對已經接受九年義務教育但未能達到國中畢業文化程度的學生,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繼續為其提供相關的文化教育或者會同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其提供相關的職業技能培訓,直至其達到法定勞動年齡。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與家長的聯繫制度,建立家長委員會,對涉及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應當聽取家長委員會的意見。
第十八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幫助學生改正錯誤,但不得勸退或者開除。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本市學校建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教職工編制等標準。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確保前款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實施。
第二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本市依法徵收教育費附加,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義務教育專項資金,用於扶持辦學經費困難的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二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和財政管理體制,加大對義務教育的投入,保證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二十三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學校實際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人數和教職工人數等情況,撥付教育經費,保證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
對接受政府委託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第二十四條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二十五條本市完善教師工資制度。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縮小區縣之間、學校之間教師工資差距,推進全市教師工資水平均衡化。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縣審計機關依法對義務教育經費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統計部門對區、縣人民政府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和執行情況,定期進行監測,監測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或者批准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定規劃,合理布局。
本市健全和完善教育公建配套制度。新建居民區根據規劃需要設定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二十八條新建居民區配套建設的學校,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因建設需要拆遷學校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規劃布局重建或者給予補償。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妥善安排學校拆遷後有關學生的就學。
第二十九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學校的校舍、場地、設施設備等進行安全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第三十條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定期對教師組織培訓,提高教師的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
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計畫,合理安排教師參加各類培訓。
第三十一條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依法聘任校長。
第四章 均衡發展
第三十二條本市完善義務教育經費財政轉移支付的制度,加大對財力薄弱區、縣的財政轉移支付規模,支持和引導區、縣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義務教育經費的差距。
義務教育經費轉移支付的方案,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市級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全部用於義務教育。
第三十三條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規劃本市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的配置,促進城鄉之間、區域之間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的均衡。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
第三十四條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規劃本市教師隊伍建設,推動城鄉之間、區域之間校長、教師的合作交流與合理流動。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校長、教師合作交流制度,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資源,使每所學校有一定比例的高級職務教師。在教師培訓、骨幹教師配備等方面,應當向農村學校和其他師資力量相對薄弱的學校傾斜。
學校校長、教師合作交流和合理流動的具體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市鼓勵中心城區學校校長、教師到農村學校支援義務教育工作。在校長任職、教師職務評聘、教師業務進修、培訓以及報考本市高等學校教育類專業的研究生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對其予以優先考慮。
具有高級職務的教師到農村學校支援義務教育,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仍在農村學校任教的,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適當延長退休年齡。
對於長期在農村學校任教的優秀校長和具有高級職務的優秀教師,可以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設定或者變相設定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第三十七條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推動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校之間教育設施和設備、課程、師資等資源共享,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五章 素質教育
第三十八條實施素質教育應當符合教育教學規律,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九條學校應當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對學生加強愛國主義、中華傳統美德、生命、心理健康、法制和日常行為規範等教育,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教師應當為人師表,恪守職業道德,以自身良好的品德、言行影響和教育學生。
第四十條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要求推進教育教學內容、課程設定、考試、招生和評價制度等改革,促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應當根據素質教育的要求,改進和創新教育教學方法,按照國家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第四十一條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身心特點和成長規律,科學合理安排學生的課業,不得占用思想品德、體育、音樂、美術、社會實踐等課時;組織學生開展各項體育鍛鍊活動和多種形式的課外活動,培養學生的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學生身心素質。學生家長應當積極配合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共同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教師不得利用課餘時間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學生參加有償補課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學校應當組織學生開展與其身心特點相適應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四十三條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素質教育為主要指標的學校評價體系和以學生綜合素質為主要指標的學生評價體系。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評價體系,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價辦法,並不得以升學率作為評價學校教育質量、以學科考試成績作為考核教師和評價學生的單一標準。
第四十四條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以實施素質教育為目標,按照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準組織編審教科書,推進中國小課程改革。
第四十五條學校應當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組織學生開展文化、科技等活動,有計畫地組織學生參觀博物館、科技館、紀念館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館。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學生免費開放。博物館、科技館、紀念館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學校開展素質教育提供支持。
第四十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依法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定規劃、未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學校校舍、場地、設施設備等進行安全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依法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或者向學校非法收取、攤派費用的,依法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所在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掛鈎的選拔考試或者測試,將各種競賽成績和各類考級證書作為入學條件和編班依據的;
(二)占用思想品德、體育、音樂、美術、社會實踐等課時的;
(三)利用課餘時間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學生參加有償補課等活動的;
(四)設定或者變相設定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五)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予以開除或者勸退的。
第五十對擅自改變新建居民區配套建設的學校使用性質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本辦法。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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