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2009年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2009年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促進依法辦學,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現就本市2009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2009年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
  • 地點:上海市
  • 部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 時間: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滬教委基〔2009〕12號
各區縣教育局、浦東新區社會發展局:
一、堅持以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立足辦好每一所學校為目標;以構建面向每一位適齡兒童、少年的教育服務體系,切實維護中小學生的合法權益,規範辦學行為為原則,依法實施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
二、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在區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本地區教育事業發展作出整體規劃並組織實施,要加強對本轄區內生源的摸底調研,並根據公辦學校“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招生計畫和相關政策,確定各校對口招生入學範圍等工作,確保轄區內符合規定的適齡學生都有相應的學位。
三、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及時向社會公布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相關信息,加強教育部門、中國小校和家庭、社會之間的相互溝通與理解。
四、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深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制度改革,採取有效措施,切實貫徹就近入學原則,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招生計畫之外自行招收學生。
五、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實際,合理確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班級規模,班額控制在40人以內,接納農民工同住子女的學校班額可適當放寬。有條件的地區,國小班額可在30人以內,國中35人以內。
六、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招生過程中,不得以創辦特色為名舉辦重點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測試選拔學生。不得將開展學校教育實驗研究、創建特色學校與招生入學工作掛鈎。
七、公辦學校應按照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就近入學招生範圍和招生計畫安排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不得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聽力殘疾和視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到戶籍所在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報名,安排進入相應的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八、跨區縣就讀的國小五年級學生,應在就讀學校參加國小畢業考試。國小畢業後可根據實際情況回戶籍所在區縣就讀國中,或在就讀學校所在區縣就讀國中,辦理回戶口所在地就讀手續的截止日期為2009年4月30日。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區縣制定的國中招生入學的規定和實施辦法妥善安排回戶籍所在地就讀的學生入學,各類國中學校不得招收無學籍材料的學生。
九、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指導本轄區內公辦寄宿制學校或寄宿班按照規定的招生範圍招收本地區新生,報名的學生人數少於學校招生計畫數時,學校應如數錄取,報名的學生人數超過學校招生計畫數時,學校可採用“電腦派位”等方式錄取學生。
十、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通過本部門和學校網站公告、發放新生入學《告知書》、在社區張貼《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轄區內適齡兒童家長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報名時間、地點,以及報名所需攜帶的各種證件,2009年5月23、24日為全市國小新生報名時間。
十一、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民辦學校招生工作指導與管理,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核准招生計畫和招生範圍。民辦學校原則上在學校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範圍內招生,有寄宿條件的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並報市教委備案後,方可跨區縣招生。民辦國中學校報名時間為2009年5月9、10日。
十二、民辦學校要規範招生程式和方法,報名人數超過學校招生計畫數時,學校應採取電腦派位或面談的方式招收新生。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報名費和面談費。面談程式要規範,面談內容不應涉及學科文化知識。民辦國中學校面談時間為2009年5月16、17日,民辦國小面談時間為2009年5月30日、31日。
民辦學校錄取學生時不得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考試和測試,不得要求報名學生提供其他學科類競賽、等級考試證書,不得要求學生提供在低學段學校(幼稚園)或參加社會辦班取得的學科考試與測試成績或競賽證書,不得要求國小或幼稚園推薦“學科學習特長生”。民辦國中學校於2009年5月31日前完成招生錄取工作,民辦國小於2009年6月15日前完成招生錄取工作。
十三、民辦學校的自主招生辦法、招生廣告及招生簡章須向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申報備案,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向社會公布並實施。對民辦學校上報備案的自主招生辦法、招生廣告和招生簡章存在違規條款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要求學校及時糾正。
十四、切實做好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工作。凡符合市教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同住子女進入義務教育學校就讀免借讀費工作的若干意見》(滬教委基〔2008〕58號)規定條件的農民工同住子女,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統籌安排至公辦學校就讀。部分地區的公辦學校限於條件不能完全接收招生地域範圍內農民工同住子女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可統籌安排進入以招收農民工同住子女為主的民辦國小就讀。國小畢業的農民工同住子女,統一安排至本區縣公辦國中就讀。
對農民工同住子女及在本市借讀的其他非本市戶籍學生,學校應告知學生及家長完成義務教育後報考高中階段學校等的相關政策和規定。
十五、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體育、藝術特色項目學校的整體規劃和招生工作管理。經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中國小體育傳統特色項目學校、藝術教育特色學校可以按有關規定招收批准項目與計畫的體育、藝術特長生。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體育傳統特色項目學校和藝術教育特色學校建設的相關規定製定本地區體育、藝術類特長生招生辦法,建立健全特長生資格確認制度,確定本區縣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的條件。嚴禁學校以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為名招收擇校生。區縣體育、藝術特長生招收數不得大於本年級學生總數的5%。各區縣要將招生辦法、經審核批准的學校名單、項目名稱、招生名額等報市教委備案並予以公示。
十六、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通過本單位網站和其他形式主動向社會公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信息。
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全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相關政策與措施。
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如下信息:
(一)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關於本區縣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及配套政策;
(二)本轄區招生信息,包括學校對口招生的區域範圍、當年招生計畫(班級和人數)、招生結果;
(三)經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體育、藝術特長生招生學校、招生項目、招生名額、招生條件、招生錄取結果;
(四)各類學校的辦學規模與設施等基本情況,包括在校學生人數、學校占地面積、校舍建築面積和專用教室數量、運動場地面積和設施設備、閱覽室和電子閱覽室數量和面積、圖書館生均藏書量、實驗室及其數量等內容。寄宿制學校須公布其寄宿設施情況和收費標準。
(五)各類學校教職工人數、專職教師人數和師生比、中高級職稱教師數量和比例、教師學歷結構和達標比例。民辦學校還須公布學校教師隊伍中退休返聘教師的人數和比例;
(六)公辦寄宿制學校、寄宿班招生範圍及招生名額;
(七)民辦學校的招生計畫、招生範圍、錄取辦法、收費標準;
(八)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諮詢、監督舉報電話、信訪接待部門地址。
學校應通過本單位網站的“信息公開”專欄,及時公開招生的相關信息。
十七、各區縣教育行政監察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招生監察工作機制,監督招生入學有關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貫徹落實,依法依紀查處招生入學工作過程中的違紀違規事件,協助解決本地區中國小招生工作中出現的突出問題,確保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規範有序進行。市、區縣教育督導部門要對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進行專項督導,重點督導農民工同住子女招生入學、體育及藝術特長生招生、民辦學校規範招生等。
十八、公辦學校在招生過程中,凡以創辦特色為名舉辦重點班,或拒絕接受本學區內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凡以考試或測試方式選拔錄取學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無國小學籍材料學生、利用招生入學違規收費、擅自在學校招生計畫外招收學生或存在其他違規招生行為的,對其中的公辦學校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對校長等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降級、降職直至撤職處分;對其中的民辦學校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及時糾正,拒不改正的核減該校第二年30%招生計畫數。
十九、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各類學校應按市教委規定的時間節點開展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在全市統一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對象統計時間內,根據本區的實際適齡兒童人數做好資源配置、招生計畫編制以及招生範圍確定等各項準備工作,在市教委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本區縣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信息公開和上網公布工作,並按時向轄區內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送達《告知書》。
二十、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在招生工作結束後應向社會公布招生錄取結果。各類學校應在2009年8月15日前向已經報名錄取的適齡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發出該學生的入學通知書。
附屬檔案:2009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日程安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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