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

為切實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訂《九江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
  • 發文單位: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 號:九府廳發[2004]50號
  • 發布日期:2004-8-27
簡介,內容,

簡介

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教育局等部門九江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執行日期:2004-9-1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廬山管理局,九江、共青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市教育局、市計委、市財政局、市編委辦、市公安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訂的《九江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內容

九江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
市教育局 市編委辦 市公安局 市發改委 市財政局 市勞動局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4]27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訂《九江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是指進入九江市(市、縣、區)政府所在地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民營私營企業)打工、務工、個體經營及其他謀生活動的本地及外地農民。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是指戶籍不在九江市區、縣城或戶籍雖在九江市區、縣城但屬農村農業戶口的,隨同進城務工就業的父母或監護人在本市城區(含縣城)合法居住,應依法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第四條 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堅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的原則。流入地政府和教育等有關部門要主動承擔責任,統籌安排,將解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中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問題納入城市義務教育工作內容。流出地政府要積極配合流入地政府,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加強管理,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第五條 凡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要求在城區(含縣城)就學,憑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戶籍所在地戶籍證明(農業戶口、身份證及流出地鄉政府外出打工證明),並提供現居住地合法證明(臨時戶口、暫住證、社區居委會證明)以及務工就業單位證明或個體經營執照等,均可向就學地教育行政部門(縣、市、區教育局)提出申請,由受理地縣(市、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入學。
第六條 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的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健全制度、科學管理,規範辦理入學手續,為學生建立借讀學籍專門檔案。其收費標準應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任何學校不得向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及家長收取“借讀費”和其他贊助費用。根據這部分學生家長務工就業不穩定、住所不固定的特點,學校應實行分學期收取費用的辦法,如他們需要返回原籍學習或轉出他地就讀,應提供服務和方便,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 堅持以政府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為主,依法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合法權利。根據教育資源的實際情況,實行就近入學原則確定就讀學校。
第八條 政府鼓勵支持民辦中國小校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在學生及家長自願的前提下,允許他們到民辦學校就學。各類學校要以滿腔熱情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工作,將他們與本地學生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在學習生活、評優獎勵、入團入隊等方面給予特別的關心和愛護,並加強與學生家庭的聯繫,及時了解情況,幫助他們克服困難,適應新的學習環境。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農民工子女入學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領導牽頭,教育、計委(物價)、編辦、公安、財政、勞動等部門同志參加,明確各自的職責和分工:①教育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工作納入當地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範疇和重要工作內容,指導、督促、落實中國小校認真做好農民工子女就學的接收工作和教育教學工作。②公安部門要及時向教育部門提供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適齡子女的有關情況。③計畫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市社會事業發展計畫,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學校建設列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④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經費。⑤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數量,按規定核定接收學校的教職工編制。⑥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使用童工行為。⑦物價部門和教育、財政部門要制訂有關收費標準並監督檢查學校收費情況。⑧要充分發揮社區綜合管理作用,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對轄區內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情況要進行逐一登記,對未送子女入學的家長或監護人,責令其儘快送子女入學,與教育部門共同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及管理工作。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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