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育局關於加強主要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民辦學校管理扶持工作的意見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育局關於加強主要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民辦學校管理扶持工作意見的通知

單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日期:2006-5-15

執行日期:2006-5-15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市教育局《關於加強主要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民辦學校管理扶持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教育局關於加強主要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民辦學校管理扶持工作的意見
  • 發文單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6-5-15
  • 執行日期:2006-5-15
關於加強主要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民辦學校管理扶持工作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8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育局關於成都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成辦發(2004)95號)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主要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民辦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管理、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舉辦學校的基本條件和要求
(一)舉辦學校應以幫助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為主要目的,招生對象以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為主。
(二)舉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三)學校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符合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要求,選擇在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居住相對集中、交通方便、環境安全衛生的地域。
(四)學校建設前(包括租賃校舍)應取得規劃、國土、建設部門的同意。舉辦者申請設立學校時,應提供擬辦學校校產(包括土地、校舍、設施等)的有效證明檔案。
(五)學校應具有相對獨立、固定、安全的校園、校舍,以及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學生活動場所和必備的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教學設施,教室應保證通風、採光良好。
(六)學校的設定標準應基本符合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民辦教育機構分類設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川辦函(2002)75號)的規定,詳細指標見《成都市主要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民辦國小校舍標準(試行)》(附屬檔案1)、《成都市主要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民辦國中校舍標準(試行)》(附屬檔案2)。
(七)學校校長應具有從事5年以上教育工作的經歷,具有相應的任職資格合格證書。
(八)學校應具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教師應具有合格的學歷,並取得教師資格,專職教師占教師總數的70%以上。
(九)經審核符合辦學條件和要求的學校,由所在區(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納入民辦教育的範圍統一管理。
二、依法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
(一)舉辦者應保證學校必要的辦學經費,依法建立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
(二)學校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按《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有關規定,由學校核算成本後報物價部門批准,並向社會公示。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三)學校應執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統一頒布的義務教育課程設定計畫,使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寫和審定的教材。
(四)學校應嚴格按照所在區(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做好學生學籍管理工作。
(五)學校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須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加強對學校的管理和扶持
(一)各區(市)縣政府應根據本區域內教育資源和需求實際,做好設立學校的規劃。
(二)各區(市)縣政府應加大綜合治理力度,成立相應的綜合管理機構,制定管理制度,切實做好本區域範圍內學校安全、衛生等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
(三)各區(市)縣政府應加大對學校的鼓勵和扶持力度,在辦學經費、辦學設施、師資配置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幫助其改善辦學條件、不斷提高辦學質量和水平。
(四)各區(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管和指導,將教師進修培訓、教研活動等納入教育系統的統一管理。
(五)各區(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學校任教的專職教師的資格認定、業務培訓、職稱評審、晉級、評優、教齡計算等方面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對待。
(六)在學校就讀的學生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的權利。
(七)各區(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可通過協定委託學校承擔部分義務教育任務,根據已接收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量,按照本區(市)縣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的生均教育經費標準,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四、維護正常的教育秩序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本《意見》要求,對本區域內所有此類學校進行清理和檢查。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對達到相關要求的,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對達不到相關要求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後可補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其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學校舉辦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已批准舉辦的學校報市教育局備案。
市教育局
附屬檔案:1.成都市主要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民辦國小校舍標準(試行)
按照城鄉一體化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對教育工作的要求,根據國家《中國小校建築設計規範》、《農村普通中國小校建設標準》及《四川省民辦教育機構分類設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結合成都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成都市主要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民辦國小校舍標準(試行)》。
一、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一)建設規模。國小建設規模應不少於6個班,每班40人。
(二)項目構成。
1.教學用房: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樂教室、圖書室、電教室。
2.教學輔助用房:儀器準備室、體育器材室。
3.行政教學辦公用房:教學辦公室。
4.行政辦公輔助用房:衛生保健室、傳達值班室。
5.生活服務用房:食堂及開水房、廁所。
二、校園規劃建設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的學校都必須先規劃後建設。
(一)新建學校必須由具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進行規劃設計,並由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圖紙進行施工。
(二)由舊房改(擴)建的校舍,在改造前應請成都市房屋安全鑑定辦公室對其進行安全鑑定。經鑑定是D級危房的建築必須立即拆除,對於其他級別的危房應根據其具體情況,由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提出加固方案,並報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
(三)在舊房改造過程中,若對建築結構可能造成影響的,在改造前應請設計單位提出改造方案,經報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施工。
(四)校園內各建築之間、校內建築與相鄰的校外建築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的衛生防護、防火、通風、採光等有關規定。
(五)學校的主要出入口不宜設定在公路幹道邊,出入口外側應有人流緩衝地域。
(六)校園上空不能有高壓電力線路穿越。
三、校舍建築指標
(一)教學用房。
1.普通教室:應每班設定1間教室,使用面積為45—50平方米/間。
2.音樂教室:應每校設定1間,使用面積為45—50平方米/間。
3.自然教室:應每校設定1間,使用面積為56—68平方米/間。
4.電教室:應每校設定1間,使用面積為6班18平方米/間,12班22平方米/間,18班26平方米/間。
5.圖書室:應每校設定1間,使用面積為6班22平方米/間,12班30平方米/間,18班38平方米/間。
(二)教學辦公室。每校均應根據具體情況設定,並按全體教師設定座位,使用面積為3平方米/座;總使用面積為6班22—28平方米/間,12班48—56平方米/間,18班75—84平方米/間。
(三)生活服務用房。
1.師生食堂(操作間):總使用面積為6班40—50平方米,12班70—80平方米,18班100—120平方米。
2.廁所:男廁所按每40人1個蹲位(或1米長大便槽),1米小便槽計;女廁所按每25人1個蹲位(或1米長大便槽)計。
(四)輔助用房(可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逐步完善)。輔助用房包括自然教室準備室、樂器室、體育保管室、衛生保健室、傳達值班室、開水房等,共6間,面積為75—120平方米。
四、體育運動場地
若無條件設定田徑場,應按平均不少於4平方米/生設定活動場地。
學校建築標準參照教育部《農村普通中國小建設標準》第六章執行。
附屬檔案2“成都市主要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民辦國中校舍標準(試行)
按照城鄉一體化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對教育工作的要求,根據國家《中國小校建築設計規範》、《農村普通中國小校建設標準》及《四川省民辦教育機構分類設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結合成都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成都市主要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民辦國中校舍標準(試行)》。
一、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一)建設規模。國中建設規模應不少於6個班,每班45人。
(二)項目構成。
1.教學用房:普通教室、實驗室、音樂教室、圖書室、計算機教室、電教室。
2.教學輔助用房:體育器材室、化學藥品庫、儀器準備室。
3.行政教學辦公用房:教學辦公室。
4.行政辦公輔助用房:衛生保健室、傳達值班室。
5.生活服務用房:食堂及開水房、廁所。
二、校園規劃建設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的學校都必須先規劃後建設。
(一)新建學校必須由具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進行規劃設計,並由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圖紙進行施工。
(二)由舊房改(擴)建的校舍,在改造前應請成都市房屋安全鑑定辦公室對其進行安全鑑定。經鑑定是D級危房的建築必須立即拆除,對於其他級別的危房應根據其具體情況,由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提出加固方案,並報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
(三)在舊房改造過程中,若對建築結構可能造成影響的,在改造前應請設計單位提出改造方案,經報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施工。
(四)校園內各建築之間、校內建築與相鄰的校外建築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的衛生防護、防火、通風、採光等有關規定。
(五)學校的主要出入口不宜設定在公路幹道邊,出入口外側應有人流緩衝地域。
(六)校園上空不能有高壓電力線路穿越。
三、校舍建築指標
(一)教學用房。
1.普通教室:應每班設定1間教室,使用面積為50—56平方米/間。
2.實驗室(含物理、化學、生物實驗室):應按6班、12班、18班分別設定1間、2間、3間,使用面積均為72—80平方米/間。
3.音樂教室:應每校設定1間,使用面積為50—60平方米/間。
4.計算機教室:應每校設定1間,使用面積為72—80平方米/間。
5.圖書室:應每校設定1間,使用面積為6班20平方米/間,12班30平方米/間,18班40平方米/間。
6.電教室:應每校設定1間,使用面積為6班18平方米/間,12班22平方米/間,18班26平方米/間。
(二)根據具體情況設定行政辦公用房(教學辦公室),應按全體教師人數設定座位,使用面積為3平方米/座,總使用面積為6班40—60平方米/間,12班80—100平方米/間,18班120—150平方米/間。
(三)輔助用房包括實驗室準備室、化學藥品室、樂器室、體育器材室、衛生保健室、傳達值班室、開水房等,共7間,面積為150—200平方米。可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逐步完善。
(四)生活服務用房。
1.師生食堂(操作間):總使用面積為6班60—80平方米,12班80—100平方米,18班100—120平方米。
2.廁所:男廁所按每40人1個蹲位(或1米長大便槽),1米小便槽計;女廁所按每25人1個蹲位(或1米長大便槽)計。
四、體育運動場地
若無條件設定田徑場,應按平均不少於6平方米/生設定活動場地。
學校建築標準參照教育部《農村普通中國小建設標準》第六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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