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的通知》在2004.12.02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頒布時間:2004.12.02
- 實施時間:2004.12.02
- 廢止時間:2010.12.2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環境保護局(廳)、發展和改革委,解放軍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家投資體制改革的需要,進一步規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管理,提高辦事效率,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結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實際,現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不論投資主體、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投資規模,應當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二、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批手續;實行核准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批手續;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後和項目開工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批手續。
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或審批的建設項目,或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報國務院核准或審批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原則上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批。
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並列入本通知附錄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批。
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且未列入本通知附錄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本通知附錄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許可權,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程度,結合地方情況提出,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化工、染料、農藥、印染、釀造、製漿造紙、電石、鐵合金、焦炭、電鍍、垃圾焚燒等污染較重或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由地市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對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發展的能耗物耗高、環境污染嚴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受理和審批。
六、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式做出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決定,有權予以撤消。
七、本通知附錄將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