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公路、鐵路等重點建設項目臨時用地管理,規範臨時用地行為,確保工程項目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和國土資源部、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關於加強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22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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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為加強公路、鐵路等重點建設項目臨時用地管理,規範臨時用地行為,確保工程項目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和國土資源部、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關於加強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22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辦法內容
一、臨時用地的範圍
臨時用地指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包括項目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臨時新建的工棚、辦公用房和取棄土場、施工便道、採石場、砂石場、堆料場、拌合場、預製場等用地。臨時用地不能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用地時間原則上為二年,到期可依據建設項目的需要,按規定申請延期。臨時用地期滿由原土地使用者收回。
二、臨時用地的基本原則
(一)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
(二)臨時用地應以施工圖設計為依據,儘可能不占用良田好土。
(三)臨時用地原則上不得占用基本農田。確因工程建設需要無法避開的,臨時占用的基本農田原則上必須復墾。
(四)臨時用地涉及的石料場選址應在公路、鐵路主幹道可視範圍外,並落實綠化或水土保持措施。
三、臨時用地的報批
(一)臨時用地由項目建設業主或施工單位向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用地申請,按施工圖設計選址後,由項目建設業主或施工單位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勘測定界、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鄉(鎮、街道辦事處)組織村、組及承包戶丈量土地並與土地使用者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契約。
(二)涉及占用非耕地的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占用耕地的報市國土資源局批准。
四、申報臨時用地的要件
(一)用地單位的臨時用地申請(並附臨時用地呈報表)。
(二)臨時用地依據(項目立項審批檔案;項目用地總平面圖;縣級建設指揮部審核同意的意見)。
(三)臨時用地位置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現狀圖上勾繪)。
(四)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出具的臨時用地勘測定界報告書及勘測定界圖(比例尺:1:500~1:2000)。
(五)占用林地的,提供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六)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提供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七)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方案及用地單位出具的土地復墾承諾函。
(八)臨時用地單位與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或原土地使用權人或所有權人簽訂的臨時用地契約及臨時用地補償費支付憑證。
上述文字圖件資料一式三份(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各留存一份,臨時用地單位留存一份)。
五、臨時用地的丈量登記
(一)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收到用地申請後,會同鄉(、鎮街道辦事處)組織進行丈量登記,安排臨時用地單位與村、組及承包戶簽訂臨時用地契約。登記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由土地承包戶保存備查,另二份由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計備案。臨時用地契約內容包括用地面積(分地類)、青苗、地上附著物、構築物數量及各項費用(土地、青苗、地上附著物、構築物補償費,土地復墾費,植被恢復費,工作經費及其它)。
(二)涉及占用基本農田的,應登記基本農田的圖幅號、地塊號(圖斑號)。
(三)臨時用地占用林地的,應根據林業管理的有關規定確認林地和林種,並辦理報批手續。
六、臨時用地的費用標準
(一)占用耕地的臨時用地補償。
臨時用地按使用年限逐年補償。按照批准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土地年產值標準,按不同地類的土地年產值、使用年限、耕地熟化期、水改旱損失等確定補償。計算公式為:臨時用地補償=使用年限×年產值+青苗補償+耕地熟化期補償+水改旱損失補償。
1.土地補償年限:使用年限按年限(分年度)計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的,按一年計算。
2.青苗補償:按1倍年產值計。
3.耕地熟化期補償:臨時使用耕地的除按年產值補償外,需進行復墾土地熟化期補償,按土地年產值3倍計算補償。
4.水改旱損失補償:對於灌溉溝渠被破壞,致使水田無法恢復改為旱地的,按照水田和旱地的永久征地補償標準補差。
5.不能復墾的耕地補償標準:分別參照工程項目永久性徵地補償標準執行,並按規定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或購買新增耕地指標實現耕地占補平衡。
(二)占用其他土地的臨時用地補償。
參照上述原則確定補償:按使用地類的年產值和使用年限補償,另對地上附著物按規定補償。
(三)臨時用地工作經費。
臨時用地工作經費按臨時用地總費用的4%另行計列,支付給用地所屬縣級臨時用地管理部門,專項用於臨時用地丈量、復墾、檢查等相關管理工作。
七、臨時用地復墾費標準
臨時使用土地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誰破壞,誰復墾” 的原則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
八、其他
其他建設項目涉及臨時用地的,參照上述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