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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3日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38號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餐廚廢棄物的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餐廚廢棄物的處理包括收集、運輸和處置環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飲服務、單位食堂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含油水分離器、油煙分離器、油水隔離池等排水、排煙、排污設施中的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本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處置。
倡導淨菜上市和文明就餐,鼓勵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鼓勵開展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的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區人民政府(包括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工區管委會,下同)將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列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績效目標考核、文明單位評比的內容,對在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市、區人民政府將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對餐廚廢棄物的處理給予財政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管、質監、工商、農業(畜牧)、環境保護、商務、旅遊、教育、城鄉建設、水務、公安、財政、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本市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積極參與制定有關標準和規範,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產生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內容。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繳納餐廚廢棄物處理費。餐廚廢棄物處理費納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費體系,其徵收的項目、標準按照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訂本市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規劃,並納入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市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建設、環境保護等相關審批手續。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向城鄉建設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並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同時告知城市管理部門。未經竣工驗收備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取得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確定本轄區內經營性收集、運輸的單位。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單位頒發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按照市政公共設施特許經營管理的規定,分別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協定,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經營區域等內容。區城市管理部門簽訂的特許經營協定應當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金不少於300萬元;
(二)餐廚廢棄物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並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餐廚廢棄物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於100噸/日的,註冊資金不少於500萬元;規模大於100噸/日的,註冊資金不少於5000萬元;
(二)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相應的規劃、建設審批檔案;
(三)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有關標準;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和處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建立台賬制度: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記錄餐廚廢棄物產生數量、去向等情況;
(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記錄收集、運輸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
(三)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記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四)記錄真實、完整並保存2年以上。
餐廚廢棄物產生和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報送台賬,並取得相應的回執。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與處置實行聯單制度,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餐廚廢棄物單獨收集,不得與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膠檯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在規定的地點設定餐廚廢棄物專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及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
(三)設定油水分離器、油煙分離器或者油水隔離池等污染防治設施,保持其正常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符合相關標準;
(四)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後24小時內,及時將餐廚廢棄物交由取得許可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或者區城市管理部門所屬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收集、運輸;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每日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得少於1次;
(二)將餐廚廢棄物和其他垃圾分開收集、運輸,其種類和數量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負責確認;
(三)配備規定的專用運輸車輛及相關轉運設施,保持其完好、整潔,實行密閉化運輸;
(四)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滴漏,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五)與取得許可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簽訂服務協定,將餐廚廢棄物運輸至指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其種類和數量由處置單位負責確認;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
(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廢棄物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根據有關規定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制訂詳細的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證處理設施安全運行;
(五)生產的產品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六)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和市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七)不得接收、處置未取得許可的單位和個人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在餐廚廢棄物產生、處理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餐廚廢棄物及其加工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二)將廢棄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銷售或者加工食品;
(三)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
(四)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設施或者河道、湖泊等水體;
(五)將餐廚廢棄物運往本市行政區域外處置;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除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外,餐廚廢棄物處理單位不得隨意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二十一條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處理活動的監督和檢查,並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記錄檔案。
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將有關單位申報的餐廚廢棄物產生、處理等情況進行匯總後報送市城市管理部門。
食品藥品監管、質監、工商、農業(畜牧)、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餐廚廢棄物處理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處理通用的信息監管平台,定期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的種類和數量;
(二)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信息;
(三)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信息;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處理單位的違法處理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處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屬於其他部門主管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二)強制要求企業使用指定產品或者接收指定服務;
(三)其他干擾企業正常經營活動或者損害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有前款行為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和處理單位有權拒絕,並可向有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舉報投訴。
第二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市餐廚廢棄物處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相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識和相關法律知識,引導市民科學消費,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識、食品安全意識和環保意識。強化企業誠信和行業自律教育,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提高食品生產、服務和經營單位的法律意識和食品安全意識,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會環境。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7號令)予以處理:
(一)未經批准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3萬元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繳納餐廚廢棄物處理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繳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繳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三)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遺撒、滴漏餐廚廢棄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三)、(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三)、(四)、(六)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記錄、報送餐廚廢棄物台帳或者未執行聯單制度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存放餐廚廢棄物,與生活垃圾相混合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定餐廚廢棄物專用收集容器或者未使用統一設定的專用收集容器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或者接收、處置未取得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運送的餐廚廢棄物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由農業(畜牧)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對以餐廚廢棄物直接飼養的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環境保護、食品安全、水資源和湖泊保護及排水管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