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河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是河北省制定發布的關於餐廚廢棄物管理的地方法律檔案,於2012 年12月24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2 年12月24日
  • 生效時間:2013年 2月 1日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文號:〔2012〕第14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辦法全文,修訂的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第14號
《河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經 2012年 12月 11日 省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3年 2月 1日起 施行。
省長張慶偉
2012 年12月24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促進資源循環利用和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根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治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國土資源、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財政、商務、價格、農業、公安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項目建設。採取多種措施,鼓勵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通過經濟、技術等手段,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積極推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第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適當補貼,並組織制定統籌解決措施。
第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和市容環境衛生協會應當發揮行業指導作用,制定相關標準,規範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的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的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和環境衛生達標範圍。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編制的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餐廚廢棄物治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區域統籌的模式,規劃建設區域性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由設區的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項目時,應當徵求同級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意見。
跨行政區域範圍服務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上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核准項目時,應當徵求同級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向當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並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同時告知當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收集和運輸
第十四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准,取得許可證書,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註冊資金不少於三百萬元人民幣;
(二)有具備分類收集功能的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三)有十輛以上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廚垃圾運輸專用車輛;
(四)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活動。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原則上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並與其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協定。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協定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餐廚廢棄物分類存放;
(二)設定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並保持正常使用;
(三)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安裝符合有關技術要求的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設備;
(四)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台賬,並在每月末向所在地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月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
(五)餐廚廢棄物不得隨意傾倒、堆放,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庫等場所;
(六)餐廚廢棄物不得出售、倒運;
(七)與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簽訂書面協定,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後24小時內將餐廚廢棄物交給與其簽訂協定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收集和運輸。
第十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台賬制度;
(二)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制度;
(三)按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和運輸餐廚廢棄物,每日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得少於一次;
(四)用於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確保密封、完好和整潔;
(五)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
第十八條 將餐廚廢棄物運往本設區的市、縣(市)行政區域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應當報當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處置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處置許可證複印件;
(二)處置單位生產的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證明材料;
(三)處置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接收處置的證明。
第四章 處 置
第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應當由取得許可證的企業集中處置。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准,取得許可證書,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日處置能力小於一百噸的,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五百萬元,日處置能力大於一百噸的,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二)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相應的規劃許可檔案;
(三)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有關標準;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活動。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原則上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企業,並與其簽訂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協定。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協定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禁止向食品類生產者出售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再利用加工食品類產品。
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
第二十二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台賬制度;
(二)餐廚廢棄物處置與產生、收集、運輸實行聯單制度;
(三)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
(四)按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五)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六)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方法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按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並保證其運行良好;
(八)在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廠)設定餐廚廢棄物貯存設施,並符合環境標準;
(九)按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十)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積極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會同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相關政策,建立激勵機制,支持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項目建設,扶持相關企業發展,提高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產業發展。
農業部門負責畜禽養殖環節投入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違法行為。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監督管理,應當加強對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督,依法查處經營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食用油等食品的行為。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食品餐飲服務環節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單位建立並執行食品原料採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非法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加工的食用油的行為。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處置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環保竣工“三同時”驗收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排污情況;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超標排放油脂廢水等環境違法行為。
商務部門負責餐飲業行業管理,引導餐飲企業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各項管理制度,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收集和運輸企業。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對餐廚廢棄物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違法活動投訴和舉報,並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處理,並在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後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和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
第二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中標企業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列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目錄,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設備運營狀況和處理效果進行年度考核評價,公開考核評價結果。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信用體系,利用網路平台及時將企業行為記錄在案,並向社會公布,其記錄情況作為企業投標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協定到期,需要繼續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當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定。
第三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提出申請,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收到申請45日內作出答覆,在解除協定前,企業必須保證正常服務。
第三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範應急方案,並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程式,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證的;
(二)未按規定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處和收繳非法運輸工具、設施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擅自交給與其簽訂協定以外的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納入企業誠信記錄,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食品藥品監管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證照。
第三十六條 對使用廢棄食用油脂的餐飲單位以及向食品類生產者出售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再利用加工食品類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證照。
第三十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解除與其簽訂的相關協定,並在3年內不再與其簽訂相關協定,與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吊銷相關證照。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農業、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干擾、阻礙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對餐廚廢棄物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正常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 2013年 2月 1日起 施行。

修訂的辦法

(2012年12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4號公布 根據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促進資源循環利用和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根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治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國土資源、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財政、商務、價格、農業、公安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項目建設。採取多種措施,鼓勵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通過經濟、技術等手段,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積極推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第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適當補貼,並組織制定統籌解決措施。
第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和市容環境衛生協會應當發揮行業指導作用,制定相關標準,規範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的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的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和環境衛生達標範圍。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編制的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餐廚廢棄物治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區域統籌的模式,規劃建設區域性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由設區的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項目時,應當徵求同級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意見。
跨行政區域範圍服務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上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核准項目時,應當徵求同級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向當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並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同時告知當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收集和運輸
第十四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應當經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取得許可證書,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註冊資金不少於三百萬元人民幣;
(二)有具備分類收集功能的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三)有十輛以上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廚垃圾運輸專用車輛;
(四)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活動。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原則上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並與其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協定。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協定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餐廚廢棄物分類存放;
(二)設定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並保持正常使用;
(三)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安裝符合有關技術要求的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設備;
(四)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台賬,並在每月末向所在地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月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
(五)餐廚廢棄物不得隨意傾倒、堆放,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庫等場所;
(六)餐廚廢棄物不得出售、倒運;
(七)與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簽訂書面協定,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後24小時內將餐廚廢棄物交給與其簽訂協定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收集和運輸。
第十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台賬制度;
(二)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制度;
(三)按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和運輸餐廚廢棄物,每日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得少於一次;
(四)用於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確保密封、完好和整潔;
(五)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
第十八條 將餐廚廢棄物運往本設區的市、縣(市)行政區域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應當報當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處置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處置許可證複印件;
(二)處置單位生產的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證明材料;
(三)處置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接收處置的證明。
第四章 處 置
第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應當由取得許可證的企業集中處置。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應當經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取得許可證書,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日處置能力小於一百噸的,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五百萬元,日處置能力大於一百噸的,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二)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相應的規劃許可檔案;
(三)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有關標準;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活動。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原則上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企業,並與其簽訂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協定。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協定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禁止向食品類生產者出售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再利用加工食品類產品。
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
第二十二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台賬制度;
(二)餐廚廢棄物處置與產生、收集、運輸實行聯單制度;
(三)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
(四)按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五)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六)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方法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按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並保證其運行良好;
(八)在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廠)設定餐廚廢棄物貯存設施,並符合環境標準;
(九)按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十)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積極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會同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相關政策,建立激勵機制,支持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項目建設,扶持相關企業發展,提高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產業發展。
農業部門負責畜禽養殖環節投入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違法行為。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監督管理,應當加強對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督,依法查處經營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食用油等食品的行為。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食品餐飲服務環節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單位建立並執行食品原料採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非法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加工的食用油的行為。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處置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環保竣工“三同時”驗收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排污情況;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超標排放油脂廢水等環境違法行為。
商務部門負責餐飲業行業管理,引導餐飲企業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各項管理制度,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收集和運輸企業。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對餐廚廢棄物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違法活動投訴和舉報,並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處理,並在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後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和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
第二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中標企業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列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目錄,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設備運營狀況和處理效果進行年度考核評價,公開考核評價結果。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信用體系,利用網路平台及時將企業行為記錄在案,並向社會公布,其記錄情況作為企業投標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協定到期,需要繼續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當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定。
第三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提出申請,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收到申請45日內作出答覆,在解除協定前,企業必須保證正常服務。
第三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範應急方案,並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程式,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證的;
(二)未按規定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處和收繳非法運輸工具、設施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擅自交給與其簽訂協定以外的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納入企業誠信記錄,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食品藥品監管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證照。
第三十六條 對使用廢棄食用油脂的餐飲單位以及向食品類生產者出售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再利用加工食品類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證照。
第三十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解除與其簽訂的相關協定,並在3年內不再與其簽訂相關協定,由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吊銷相關證照。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農業、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干擾、阻礙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對餐廚廢棄物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正常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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