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邯鄲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意在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防止餐廚廢棄物對環境造成污染,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人體健康,促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合理利用,根據邯鄲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檔案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
  • 審議通過:2013年1月11日
  • 施行:2013年3月1日起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邯鄲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邯鄲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月1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高宏志,2013年1月18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防止餐廚廢棄物對環境造成污染,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人體健康,促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合理利用,根據邯鄲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廚餘廢棄物和廢棄食用油脂。
前款所稱的廚餘廢棄物,是指食物殘餘和食品加工廢料;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治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的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國土資源、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財政、商務、價格、農牧、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支持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項目建設。
採取多種措施,鼓勵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通過經濟、技術等手段,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積極推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第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所需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確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正常運行。
第八條 市、縣(市、區)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等部門編制的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餐廚廢棄物治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
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項目時,應當徵求同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跨行政區域範圍服務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
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核准項目時,應當徵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並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同時告知當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分類存放餐廚廢棄物;
(二)設定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整潔和正常使用;
(三)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安裝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設備;
(四)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台賬,每月末向所在地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當月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各縣(市、區)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後於次月上旬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不得隨意傾倒、堆放餐廚廢棄物,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廢棄物收集設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及農田、河道、渠道、湖泊、水庫等場所;
(六)不得出售、倒運餐廚廢棄物;
(七)與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簽訂書面協定,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後24小時內交給與其簽訂協定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不得交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收集和運輸。
第十四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許可證書。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並與其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協定。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協定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十六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和運輸餐廚廢棄物。
每天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得少於一次;
(二)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
(三)用於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確保密封、完好和整潔;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制度;
(五)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台賬制度。
第十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方法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五)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並保證其運行良好;
(六)在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廠)設定餐廚廢棄物貯存設施,並符合環境標準;
(七)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當地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八)餐廚廢棄物處置與產生、收集、運輸實行聯單制度;
(九)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台賬制度;
(十)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
第十八條 禁止向食品類生產者出售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再利用加工食品類產品。
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
第十九條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會同財政、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等行政部門制定相關政策,建立激勵機制,支持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項目建設,扶持相關企業發展,提高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產業發展。
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環節投入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違法行為。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監督管理,應當加強對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督,依法查處經營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食用油等食品的行為。
食品藥品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品餐飲服務環節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單位建立並執行食品原料採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非法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加工的食用油的行為。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處置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環保竣工“三同時”驗收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排污情況;
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超標排放油脂廢水等環境違法行為。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飲業行業管理,引導餐飲企業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各項管理制度,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收集和運輸企業。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
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對餐廚廢棄物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違法活動投訴和舉報,並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
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處理,並在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後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和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
第二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協定到期,需要繼續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準予延續的,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定。
第二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提出申請,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45日內作出答覆,在解除協定前,企業必須保證正常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範應急方案,並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未依法查處的,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批准,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按照《河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的,由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公安、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查處和收繳非法運輸工具、設施設備。
第二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按照《河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的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管、環境保護、農牧、商務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證照。
第二十八條 對使用廢棄食用油脂的餐飲單位以及向食品類生產者出售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再利用加工食品類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河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的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管、質監、工商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證照。
第二十九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河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解除與其簽訂的相關協定,並在三年內不再與其簽訂相關協定,工商、環境保護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吊銷相關證照。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行為,由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國土資源、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財政、商務、價格、農牧、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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