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加快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循環經濟發展工作。
第三條 發展循環經濟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按照減量化優先的原則實施。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統籌解決循環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時,應當報告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容。
第五條 市、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發展循環經濟的主管部門,負責發展循環經濟的具體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研究制定發展循環經濟政策、措施,推廣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推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第六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發展循環經濟的宣傳報導,普及循環經濟知識。
第七條 國家機關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遵守執行發展循環經濟的相關規定。
鼓勵單位使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八條 公民應當增強循環經濟的意識,合理消費,節約資源。公民對發展循環經濟工作有知情權、建議權和批評權,有權勸阻、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循環經濟科學研究、技術推廣、信息諮詢與交流合作。政府可以委託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公共服務。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益組織和志願者開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公益活動。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市、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保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編制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聽取公眾意見。
市、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評估結果。
第十二條 市、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在循環經濟工作中應當建立下列制度:
(一)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解決循環經濟發展中的問題;
(二)建立循環經濟信息公開制度,設立公共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循環經濟發展的情況;
(三)建立推進循環經濟發展重大項目實施的制度;
(四)建立舉報、投訴、諮詢服務制度,及時處理舉報和投訴,提供諮詢服務。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能源消耗、用水、建設用地、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規劃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產業結構和布局,形成循環利用產業鏈,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分布、城市規劃、環境容量、生態和經濟功能區劃等條件,統籌規劃、建設產業園區,引導企業向園區聚集。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的要求編制產業園區循環經濟發展實施方案,報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產業園區的入園企業應當符合產業園區循環經濟發展實施方案的要求。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健全循環經濟評價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各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發展循環經濟的狀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三章 減量化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節能減排的有關規定,分別對各區人民政府和年綜合能源消耗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單位(以下簡稱重點用能單位),下達年節能量目標和二氧化碳減排目標。市環保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有關規定,對重點污染物排放企業下達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
各區人民政府、重點用能單位和重點污染物排放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量,減少碳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鼓勵對核定的節能量、二氧化碳減排量和污染物減排量實行有償交易。具體辦法分別由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市環保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服務體系建設,將節能服務產業納入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支持各類產業園區和重點用能單位與專業節能服務企業合作,採用契約能源管理等方式實施節能改造。
國家機關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實施節能改造應當優先採用契約能源管理的方式。
第十八條 年綜合能源消耗量、車輛擁有量、貨物吞吐量、營業面積或者在校生人數等達到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規定標準的單位,應當建立能源信息化管理系統。
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能源信息化管理技術規範,為前款規定的單位建立能源信息化管理系統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九條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循環農業示範基地,推廣節水、節肥、節藥和農業機械節能技術,鼓勵和支持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使用農業、生物、物理綜合防治技術,減少農藥、化肥等農化物使用,發展生態農業。
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企業應當按照清潔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從源頭減少或者避免生產過程中廢水(液)、廢氣、廢料、廢渣和餘熱、余壓等廢棄物的產生和排放,合理調配和使用能源資源,提高能源資源的利用率。
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產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的企業,以及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的高能耗企業,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符合所在區域的能源消耗、用水、建設用地、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的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節能評估、水資源論證、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或者未通過節能評估、水資源論證、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審查機關不得批准,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節能和環保驗收。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設計、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
鼓勵建設工程採用鋼結構。鼓勵建設單位提供產業化裝修的成品房。
道路、橋樑、廣場、隧道等城市公共設施和公共建築物在設計使用年限內,除因安全隱患和公共利益外,不得拆除和改造;確因安全隱患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或者改造的,應當進行評估和論證,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國家機關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的辦公用房裝修後正常使用的,十年內不得再次裝修。
第二十三條 市容環衛、園林綠化等公共事業用水實行裝表計量計價;有條件的,應當使用江、河、湖泊、塘堰的水或者再生水。
第二十四條 鼓勵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新型能源。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設計、施工,為利用新型能源提供條件。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和景觀照明、建(構)築物外的燈飾工程、戶外燈箱、廣告牌和公共場所照明應當採用高效節能或者新能源燈具,合理確定照明標準,科學控制開關時間。
新建、改建的交通標誌應當採用太陽能、夜光材料等節能技術。
鼓勵居民使用節能燈具。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合理布局建設公共運輸場站,將公共腳踏車納入城市公共運輸體系,推進不同公共運輸方式之間的銜接,引導公眾利用公共運輸工具和非機動車出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同步建設非機動車道。
鼓勵購買使用節能環保型汽車。新增、更新公務用車、公共汽車,應當配置一定數量的節能環保型汽車。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節能環保型汽車的充電等配套設施建設。
第二十七條 產品包裝物的生產應當符合產品包裝技術標準。產品包裝物應當優先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的材料。
產品包裝物不得過度使用包裝材料。
倡導生產者、銷售者在商品外包裝上明示包裝物回收利用及包裝成本等信息,開展包裝物的回收利用。
第二十八條 餐飲、娛樂、賓館、洗浴、洗車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技術、設備和設施,減少使用一次性餐具、衛浴用具等一次性消費品。
超市、商場、集貿市場不得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塑膠購物袋。
第四章 再利用與資源化
第二十九條 在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保障生產安全,保證產品質量,並防止產生再次污染。
第三十條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農業資源循環利用和農村清潔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支持農副產品加工廢棄物、農作物秸稈、廢舊農地膜的回收和綜合利用。
支持沼氣、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工程建設。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同時配套建設畜禽糞便綜合利用設施。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回收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業廢棄物和共伴生資源進行綜合利用;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條件的單位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支持推廣工業副產石膏、冶煉渣等工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
第三十二條 支持再製造產業的發展。
加強對從事再生產品、再製造產品生產企業的服務。加強對廢舊機動車零部件、工程機械、電機、工具機及工業易磨損件等產品回收、再製造和再利用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築廢物回收利用體系,統籌規劃、建設建築廢物資源化利用和處理設施。
建設單位在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廢物應當分類堆放,綜合利用;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條件的單位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不得將建築廢物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廢物。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管體系。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的專業服務單位,應當取得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餐廚廢棄物交由取得許可證的專業服務單位收集、運輸、處置。
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用作食品或者食品原料。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系統,推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
第三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將污泥、淤泥無害化處理後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有關規定,合理規劃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和交易市場,支持城市礦產示範基地與交易平台的建設。
第三十八條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和報廢的機電設備、機動車,應當交由有資質的企業回收。回收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相關標準、技術規範要求,對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機電設備和機動車進行拆解和再利用。
第三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有資質的企業在商場、超市、社區、高等院校等設定廢棄電池、節能燈管回收網點,通過以舊換新、政府補貼等方式對廢棄電池、節能燈管進行回收和再利用。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廢棄電池、節能燈管統計核查制度,對廢棄電池、節能燈管的回收和綜合利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條 街道、社區應當為居民進行閒置物品交易、互換、捐贈提供必要的場地或者條件,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優先採用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鼓勵其他投資建設項目採用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具體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發展循環經濟的下列事項:
(一)重點工程和項目的實施;
(二)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
(三)循環經濟產業園區、企業、社區的建設;
(四)產品技術標準制定和目錄編制、宣傳培訓、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五)國家、省循環經濟和低碳城市試點工作的推進;
(六)其他重點事項。
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安排基本建設投資資金、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資金、企業挖潛改造資金、環境保護資金、城建和牆改資金、農業發展資金以及再生資源補貼等資金時,應當優先安排用於循環經濟發展項目的資金。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在制訂和實施投資計畫時,應當將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節肥、節藥、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循環經濟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單列循環經濟項目計畫,並採取資金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循環經濟項目建設。經國家批准建立的武漢循環經濟產業投資基金應當優先支持本市的循環經濟發展。
第四十五條 符合國家循環經濟發展政策的項目及產品,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金融機構優先給予信貸支持,並提供配套金融服務。
第四十六條 採用契約能源管理等方式實施節能改造的,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資金補助。
第四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已有產業園區進行循環化改造。
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發布的鼓勵發展循環經濟的技術、工藝、設備名錄及相關規定,組織認定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園區、循環型企業和產品,並定期在本市主要媒體予以公布。
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園區、循環型企業和產品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四十八條 發展和改革、環保、土地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巨觀調控的產業政策,將淘汰落後產能置換出的能耗、環境容量、建設用地等指標,優先配置給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園區和循環型企業。
第四十九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採購的,應當優先採購經有關部門認定的節能、節水、節材、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清潔生產企業標誌產品,環境標誌產品和再生產品。
第五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循環經濟發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市、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經濟損失、環境污染或者不良影響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產品包裝過度使用包裝材料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生產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塑膠購物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循環經濟發展相關資金的,收回已撥付的相關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
本辦法所稱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辦法所稱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開發區,是指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區,是指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化工區,是指武漢化學工業區。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礦產,是指工業化和城鎮化過程中產生和蘊藏於廢舊機電設備、電線電纜、通訊工具、汽車、家電、電子產品、金屬和塑膠包裝物以及廢料中,可循環利用的鋼鐵、有色金屬、貴金屬、塑膠、橡膠等資源。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30926(批准時間)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3年4月23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的說明和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辦法(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對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會上,共有26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57條次意見和建議,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辦法(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提出了17條意見和建議。
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在常委會副主任張河潔的帶領下,開展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和相關的調研工作。一是將辦法(草案)送常委會立法顧問組徵求意見。二是在市人大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三是將辦法(草案)送市紀委、市檢察院徵求制度廉潔性方面的意見。四是組織召開了5場座談會,分別聽取了市政府有關部門,區人大、區政府有關部門,部分市政協委員,部分工業園區、循環經濟企業、重點節能企業負責人,部分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公共機構和社區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並實地調研了東西湖區新溝鎮循環經濟工業園區的部分企業。五是通過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召開了市人大代表座談會徵求意見,通過各區人大常委會組織徵求區代表意見。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民主性,提高立法質量,法制委員會還採取了新措施:一是通過最近設立的武漢人大立法微博廣泛徵求意見;二是通過與市委統戰部聯合召開各民主黨派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代表的座談會徵求意見;三是在常委會研究室的支持下,組織新聞媒體對審議中的熱點問題進行報導,引導公眾參與討論。截至6月17日共徵集到280條次意見和建議。法規工作室對這些意見和建議進行了歸納、梳理,並會同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市發改委對辦法(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
5月27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河潔和法制委員會部分組成人員、有關專家對辦法(草案)進行了逐條研究。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對辦法(草案)作了再次修改。5月31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八次會議聽取了法規工作室關於辦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辦法(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並作了進一步修改。6月13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辦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修改工作的基本思路
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主要體現在調整部分章節內容、明確主管部門及其職責、增強可操作性和強化法律責任幾個方面。其中,意見較多、較集中的是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認為國家層面已有循環經濟促進法,地方立法不能只作些原則性規定,辦法(草案)現有條款鼓勵性、倡導性的內容較多,建議寫實寫具體,突出可操作性。法制委員會認為,辦法(草案)儘管重在鼓勵和促進,但畢竟是國家大法的實施辦法,應該結合武漢實際,儘可能作出具體的規定。但考慮到循環經濟立法涉及到社會各界和生產、流通、消費過程的方方面面,一部法規難以解決發展循環經濟中的所有問題。同時,考慮到發展循環經濟受當前科技水平的制約以及兼顧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因而對辦法(草案)的修改確定了以下基本思路,即,根據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則規定,結合武漢“兩型”社會和國家中心城市建設的實際,對辦法(草案)中已有規定能夠細化的部分儘量予以細化,對辦法(草案)未作規定但我市循環經濟發展中急需立法解決的一些重點問題儘量予以規範,重在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
二、關於市、區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責
有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認為,辦法(草案)對發展循環經濟的主管部門及其職責規定不夠明確。有審議意見認為,法規中將十幾個政府部門的職責一一列舉,既無必要也難以將部門及部門職責列舉齊全。還有審議意見認為,辦法(草案)第二章章名不妥,應作修改,並對內容進行整合,將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循環經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的制度和採取的措施集中進行表述,以便於理解、掌握。根據審議意見,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五條明確規定,“市、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發展循環經濟的主管部門,負責發展循環經濟的具體指導、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對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責作了原則規定。將第二章章名改為“管理制度”;對市區人民政府規劃、調整產業結構和布局,統籌規劃建設產業園區、建立循環經濟評價考核制度以及市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編制、評估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建立聯繫會議制度、信息公開制度、舉報、投訴、諮詢服務等制度進行集中表述。[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
三、關於要求國家機關在發展循環經濟中發揮帶頭作用的規定
有審議意見認為,發展循環經濟,國家機關既要發揮促進作用,也要在節約資源、杜絕浪費方面發揮表率作用。根據審議意見,對辦法(草案)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在總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遵守執行發展循環經濟的相關規定。”二是在辦法(草案)第十四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實施節能改造應當優先採用契約能源管理的方式”,以規範節能改造活動,提高資源的利用率。三是在辦法(草案)第十八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的辦公用房裝修後正常使用的,十年內不得再次裝修”,以儘可能地節省經費,減少污染。[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七、二十二條]
四、關於在減量化、再利用與資源化方面增加可操作性的規定
有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認為,辦法(草案)應在減量化、再利用與資源化的相關內容上進行細化和規範。
為此,在第三章中增加了以下內容:一是增加了對重點污染物排放企業下達污染物排放指標和污染物減排量實行有償交易的規定;二是增加了對有關企業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規定;三是增加了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開工前的節能評估、水資源論證、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及竣工驗收時開展節能和環保驗收的規定;四是增加了對市容環衛、園林綠化等公共事業用水實行裝表計量計價,有條件的應當使用江、河、湖泊、塘堰的水和再生水的規定;五是增加了鼓勵開發、利用新型能源,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中為利用新型能源提供條件的規定;六是增加了對產品包裝物的規定,並倡導生產者、銷售者開展包裝物的回收利用;七是增加了對餐飲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技術、設備和設施,減少使用一次性餐具、衛浴用具等一次性消費品的規定,並明確要求超市、商場、集貿市場不得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塑膠購物袋。[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十六、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二十八條]
根據審議意見,結合調研情況,在第四章中增加了以下內容:一是增加了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防止產生再次污染的規定。二是明確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同時配套建設畜禽糞便綜合利用設施。三是規定政府應當建立建築廢物回收利用體系,統籌規劃、建設建築廢物資源化利用和處理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廢物分類堆放,綜合利用,不得將建築廢物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廢物。四是從嚴規定政府對餐廚廢棄物應當建立統一的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管和運行體系,並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用作食品或者食品原料。五是規定政府應當按照便民的原則,合理規劃設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和交易市場。六是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和報廢的機電設備、機動車的回收和再利用作了規定。[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條]
五、關於激勵措施的規定
有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認為,激勵措施作為辦法的專章,就應該把相關內容納入該章集中表述,同時,把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資金及使用範圍列舉出來,以便公眾知曉,爭取支持。根據審議意見,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列舉規定了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增加一條作為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規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安排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資金、企業挖潛改造資金、環境保護資金、城建和牆改資金、農業發展資金以及再生資源補貼資金等應當優先用於循環經濟發展項目。對其他涉及獎勵和優惠的內容也移入該章予以規定。[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六、四十七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和附則
根據審議意見,對政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依法履職的,增加了依法追究責任的規定。將辦法(草案)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對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循環經濟發展相關資金依法追究責任的規定單列一條,修改後作為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九條。對應辦法(草案修改稿)的禁止性條款,並對照上位法,參照外地法規,修改、增加了相關法律責任條款。[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條]
根據審議意見,在附則中對循環經濟、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以及城市礦產作了解釋。[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
七、關於辦法(草案)的制度廉潔性評估
按照市委關於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的要求,修改過程中對辦法(草案)進行了制度廉潔性評估複審,認為起草部門和市政府法制辦對辦法(草案)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風險點進行了查找,並在有關條款中作出了相應的防範性規定,符合制度廉潔性的要求。
此外,根據審議意見,還對辦法(草案)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對部分條款作了修改和調整。
以上匯報,請連同辦法(草案修改稿)一併審議。
匯報完畢。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制定《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是市人大常委會2013年立法項目之一。委員會在市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的具體領導下,提前介入,深入調研,積極推進,認真做好一審前的各項工作。3月28日,委員會召開第六次全體會議,對《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4月18日,委員會協助常委會召開了立法說明會。
下面,我就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委員會開展該項立法工作的基本情況
2007年底,武漢市成為全國“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市委市政府將發展循環經濟作為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循環經濟促進法》出台後,市人大常委會連續四年將制定實施辦法列為立法調研項目。換屆以來,委員會高度重視並積極推進循環經濟地方立法工作。一是提前介入,加快立法進度。多次聽取市發改委、法制辦等部門立法調研及進展工作匯報,安排工作班子參與辦法(草案)研究和起草工作,積極建議將該辦法列入常委會立法計畫,推動法規儘早出台。二是深入調研,突出地方特色。委員會先後到部分區、產業園以及格林美、城市礦產交易所等企業調研,研究我市循環經濟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同時到大連、甘肅等先行開展立法的省市考察,學習借鑑外地經驗。三是集思廣義,提高立法質量。審議前,委員會將辦法(草案)發給武漢大學、凱迪電力、華科大煤燃燒國家重點實驗室等單位的法學、經濟學專家,委員會的各位委員也結合工作開展調研,共提出各類意見建議52條。一些意見已吸納到辦法(草案)及說明中。
二、制定辦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快速增長,同時也付出了很大的資源和環境代價,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矛盾日趨尖銳。我國鋼鐵、電力、水泥等高能耗行業的單位產品能耗比世界先進水平平均高20%左右;礦產資源總回收率、木材綜合利用率、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比國外先進水平低20%以上,資源利用效率低下嚴重製約了我國未來發展。我市正處於工業化中期和城市化高速發展階段,市“十二五”規劃要求單位GDP能耗降低21.97%,高於全國近6個百分點,“兩型社會”建設總體方案更要求單位GDP能耗降低23%,我市節能降耗和經濟轉型的任務十分艱巨,需要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改變過去高投入、高排放的經濟成長模式和先污染再治理的環保機制,走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之路。
近年來,我市加強“兩型社會”建設,認真實施《循環經濟促進法》,循環經濟發展取得初步進展,為開展立法工作奠定較好的基礎。東西湖區延伸農業循環鏈,青山區構建鋼鐵、石化產業鏈模式,成為國家級循環經濟試點園區,鼓勵發展環保產業和推廣節能環保技術,探索碳交易,成立礦產資源交易所,加強餐廚垃圾和廢舊電池的回收管理,等等,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亟待上升為法規,更好地規範和促進我市循環經濟發展。但同時,與法律規定的要求相比,與我市建設國家中心城市和“兩型社會”要求相比,我市循環經濟發展水平、政府對節能降耗的監管力度還有較大差距,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積極性不高,循環產業園發展不平衡,社會參與面不廣,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整合資源、加大支持、強化監管。此外,我市目前涉及節能減排的法規規章較分散,且在提高資源利用率方面立法不足。委員們一致認為,有必要制定一部體現武漢特色、具有綱領性的循環經濟地方性法規,明確我市循環經濟發展的重點內容,建立和完善切實有效的監管體制和激勵保障措施,形成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長效機制,保障和促進我市循環經濟加快發展。
三、對辦法(草案)的基本評價
委員會認為,辦法(草案)以《循環經濟促進法》為依據,對規劃、考核、總量控制等基本制度、政府及部門職能作了明確規定,對園區建設、碳交易、能源管理、建築交通節能、主要廢棄物回收監管等作了具體規定,對財政支持、資源配置、政府採購等激勵措施以及信息公開、公眾參與作了進一步完善。委員會一致認為,辦法(草案)廣泛徵求意見,從框架結構到條文數易其稿,體現了上位法的精神,結合了武漢實際,吸收了外地立法成熟經驗,內容基本可行。
委員們同時指出,我市循環經濟發展尚在探索之中,有些條款規定未能細化,作為實施性立法,應突出重點,著力解決我市循環經濟發展中的主要問題,事關長遠的可作原則規定,但涉及當前的一定要具體,把握不準的可作原則規定,但能解決的問題一定要具體。建議對我市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工作應有更多具體的規定,違反法規的行為應有強制性處罰措施,進一步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同時,建議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抓緊制定和修訂配套的規章和標準,明確時間進度,確保法規得以有效實施。
四、具體修改意見
(一)關於政府職責
1、進一步強化考評制度。循環經濟的評價考核是推動發展觀念更新、促進經濟成長方式轉變的重要制度約束,上位法第八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發展循環經濟的目標責任制,上級對下級人民政府要定期進行考核,建議在辦法(草案)總則中對此作出具體規定,包括應建立的考評指標體系、循環經濟發展的階段性目標及考核的內容。
2、切實加強宣傳教育。循環經濟發展不僅依靠知識、技術的普及與推廣,更重要的是觀念更新,這就要求持續地開展學校教育、企業培訓和社會宣傳。辦法(草案)對鼓勵學校、社會、中介開展教育培訓有所規定,但不全面。建議總則中在明確教育主管部門開展學校教育職責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開展企業培訓和社會宣傳的職責。
(二)關於信息公開
信息公開有利於提高公民參與度,營造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社會環境。辦法(草案)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市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將規劃和政策實施情況及重要指標向社會公布,考慮到市、區都承擔著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要指標,都應向社會公開。建議將“市”改為“市、區”。
(三)關於減量化、再利用與資源化
1、推行綠色消費模式。建議在辦法草案第三章增加一條:“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減少使用一次性餐具、一次性衛浴用具等一次性消費品,超市、商場、集貿市場不得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塑膠購物袋。”並作出相應的鼓勵及處罰措施。
2、促進水資源的循環利用。水資源的再利用是循環經濟立法應規範的重要內容,建議在辦法(草案)中第四章增加一條:“制定有利於再生水利用的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再生水生產和利用。鼓勵和支持賓館、餐飲、商場、住宅小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建設再生水回用設施。在城市管理和維護中推廣再生水利用,逐步減少將自來水作為城市綠化、道路清掃和景觀用水。”
3、強化回收企業責任。辦法(草案)第二十八條,對廢舊電池、節能燈管的回收做了相關規定。其中第二款要求公共機構、社區、學校設回收點,“並定期將廢舊電池、節能燈管交給前款規定的回收網點”,該規定不宜作義務性規定,可以作為鼓勵條款設定,建議修改。
4、明確應推廣套用的先進技術。建議將第二十一條“推廣秸稈氣化、秸稈還田等農業資源的循環利用模式”修改為“推廣農林秸稈氣化、液化和熱電等能源化技術,以及秸稈還田等農業資源的循環利用模式。”;第二十六條“對生活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前增加:“除鼓勵焚燒方式外,積極套用氣化熔融、熱解氣化等新一代垃圾處理的高值利用技術。”
5、加強廢舊塑膠的回收利用。建議在第二十四條加強回收、再製造和再利用管理的列舉產品中增加“廢舊塑膠”。
(四)關於激勵措施
1、我市循環經濟產業投資基金正在籌建中,建議辦法(草案)予以明確,即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循環經濟發展,建立武漢循環經濟產業投資基金,優先支持本市的循環經濟發展。”
2、政府採購是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建議第三十七條條文前增加“國家實行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政府採購政策。”。
(五)其他
建議將第二條適用範圍的規定具體化,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建議第三條將“產品安全”修改為“生產安全、產品質量和環境安全”,第五條第二款統計分析預測的情況修改為“資源消耗、綜合利用和廢物產生”,與上位法保持一致。為表述內容一致,建議將第八條第二款併入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三條第一款,對總量控制作了重複規定,建議調整合併。建議將第二十條第二款“數量”修改為“比例”。
另外,辦法(草案)在邏輯結構、文字表述等方面還需進一步斟酌。
以上意見,請連同議案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2013年8月,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將《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接到報批文本後,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及時徵求了省直相關部門的意見。9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該辦法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該辦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與上位法相牴觸,建議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批准。
審議情況的說明
(2013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省人大常委會:
9月24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贊成批准該辦法。
9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辦法再次進行了審議,認為該辦法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
相關文字修改意見將批覆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由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對該辦法作相應修改後公布施行。
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