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市級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貴陽市市級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貴陽市市級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其引導和推進我市循環經濟發展的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貴陽市建設循環經濟生態城市條例》、《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職能分工和工作需要,對原《貴陽市市級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由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並專項用於推進我市循環經濟發展的資金。
第二條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圍繞我市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國家循環經濟城市試點實施工作,堅持擇優支持、突出重點、效率優先、公正透明的原則。
第三條專項資金管理職責分工: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由市生態文明委、市財政局和市循環辦共同負責。
(一)市生態文明委和市循環辦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評審;
(二)市生態文明委和市循環辦依據我市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工作重點和國家循環經濟城市試點工作,負責確定年度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提出當年度支持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和循環經濟發展的重點並進行公告,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進展情況實施監督與跟蹤服務;
(三)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及項目撥付管理,下達專項資金,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開展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四)市審計局負責對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五)市直有關部門、各區(市、縣)循環經濟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市生態文明委和市循環辦提出的專項資金支持重點,組織企業開展項目申報工作。
第四條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一)節能及發展循環經濟技術改造項目,重點支持餘熱余壓利用、能量系統最佳化、燃煤鍋爐(窯爐)能效提升、機電設備能效提升、綠色照明、綠色數據中心等試點示範項目;
(二)資源綜合循環利用,重點支持工業、農業廢棄物、城市廢棄物等資源化利用,中水回用等試點示範項目;
(三)節能及循環經濟新技術、新產品產業化、規模化推廣項目,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
(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貴陽市建設循環經濟生態城市條例》、《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的其他循環經濟項目;
(五)節能降耗及循環經濟大數據套用試點項目;
(六)節能降耗和發展循環經濟標準編制、規劃編制、方案編制、指標體系研究制定、能力建設等。
第五條專項資金支持方式:對於效果明顯、示範帶動作用強的項目,可以申請專項資金支持,資金支持可採用貼息、補助兩種方式,原則上以貼息為主。
(一)貼息。對於企業發展循環經濟項目,按照項目所獲得銀行貸款的利息總額給予不超過80%的貸款貼息,單個項目貼息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二)補助。對企業發展循環經濟項目,按照項目投資總額給予不超過10%的資金補助,單個項目補助總額原則不超過40萬元;對開展節能降耗和發展循環經濟規劃編制、方案編制等工作的,單個項目原則上一次性補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
第六條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一般不再重複安排。
第七條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單位;
(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三)企業重視循環經濟工作,相關制度完善;
(四)項目完成後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明顯。
(五)企業無環境違法紀錄或未發生重大環境違法事故;
第八條申請專項資金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代碼登記證複印件(或“三證合一”新執照複印件)、上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含主要循環經濟指標評估);
(四)已落實或已投入項目的資金有效憑證(包括貸款契約及銀行資金到賬憑證等);
(五)項目產品(技術)鑑定書;
(六)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驗收程式:
(一)凡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均可向市循環辦申報;
(二)市生態文明委、市財政局和市循環辦組織專家組對申報項目進行專家評審或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三)對於第四條中(一)、(二)、(三)、(四)、(五)類的項目,由市生態文明委、市財政局和市循環辦根據對申報項目的評審或評估情況,並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後,提出貼息、補助資金支持建議,報市政府批准,由市生態文明委、市財政局和市循環辦聯合下達項目資金計畫並簽訂項目工作目標責任書,工作目標責任書籤訂後撥付首期項目貼息、補助支持資金,首期項目貼息、補助支持資金原則上為項目支持資金總額的70%;對於第四條中(六)類項目,由市生態文明委、市財政局和市循環辦根據申報項目情況,經綜合平衡審查後,提出補助資金支持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給予一次性補助;
(四)工程項目實施完成後,項目單位需向市生態文明委、市財政局和市循環辦提出驗收申請並上報項目總結、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等材料,由市生態文明委、市財政局和市循環辦按照《貴陽市市級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竣工驗收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撥付剩餘的項目支持資金。
第十條專項資金每年申報兩次。
第十一條項目單位使用貼息、補助專項資金,須嚴格按照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由各區(市、縣)循環經濟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督促各項目單位每季度向市生態文明委、市財政局和市循環辦報告本單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三條項目完成後由項目單位申請,市循環辦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綜合社會效益評估,重點圍繞資源綜合利用、節約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新增產值等方面出具評估報告。市生態文明委、市財政局和市循環辦確定的重點項目,項目完成後由項目單位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專項資金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市生態文明委、市循環辦和市財政局根據項目竣工驗收資料、綜合社會效益評估報告和重點項目專項資金審計報告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合格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收回部分或全部專項資金,依法取消申報資格等處理。
第十六條市生態文明委、市財政局和市循環辦將不定期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或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由受理部門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收回已撥資金,並由相關部門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鼓勵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設立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生態文明委、市財政局、市循環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貴陽市市級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項目
竣工驗收辦法
竣工驗收,是全面考核項目建設工作,檢查是否符合審批、核准或備案檔案要求的重要環節,對促進建設項目及時投產達產、發揮投資效益、總結建設經驗有重要作用。為了做好貴陽市市級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對原《貴陽市市級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竣工驗收範圍:凡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按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及工作目標責任書所規定的內容建成,必須及時組織驗收。
第二條竣工驗收依據: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工作目標責任書等。
第三條竣工驗收條件。
(一)一般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生產性項目和輔助性公用設施已按要求建成,能滿足生產使用;
2.主要設備及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符合設計要求的產品;
3.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投產的需要;
4.落實環境保護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消防設施己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並投入使用。
此外,建設項目基本符合竣工驗收要求,只有少數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要求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生產的,亦可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對剩餘工程,留足投資,限時完成。
(二)技術研究、實驗性項目竣工驗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按批准的建設內容和方案己完成,實驗裝置建成並形成技術研究成果,能為下一步工作提供有效技術方案和重要數據,達到研究的預期目標。
(三)服務體系項目竣工驗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項目按批准內容完成,達到項目的預期工作目標。
第四條竣工驗收程式:建設項目全部完成,經過各單項工程的驗收,符合設計要求,具備項目總結、竣工決算、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項目圖片等檔案資料後,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市循環辦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市循環辦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綜合社會效益評估,重點圍繞資源綜合利用、節約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新增產值等方面出具評估報告。市生態文明委、市財政局和市循環辦確定的重點項目,項目完成後由項目單位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專項資金提出審計報告。
第五條竣工驗收組織:由市生態文明委、市循環辦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驗收小組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第六條組織驗收部門根據本辦法對建設項目進行驗收,填報《貴陽市市級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竣工驗收意見表》(見附屬檔案)。
第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