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機制,其實踐活動歷史悠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
  • 主要分類:政府審計、獨立審計和、內部審計
  • 主要特徵:獨立性、權威性、公正性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基本定義,詳細定義,本質涵義,主要分類,審計與會計,

基本定義

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託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鑑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詳細定義

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機制,其實踐活動歷史悠久,但人們對審計的定義卻眾說紛紜。公認具有代表性且被廣泛引用的是美國會計學會1972年在其頒布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中給出的審計定義,即“審計是指為了查明有關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與所制定標準之間的一致程度,而客觀地收集和評估證據,並將結果傳遞給有利害關係的使用者的系統過程”。
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
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是審計的對象,也就是審計的內容。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代表著被審單位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或有效性及經濟現象(如會計資料)的真實公允性的一種看法。本書第四章將深入探討這一問題。
收集和評估證據
證據是審計人員用來確定被審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性或有效性及經濟現象真實公允性的各種形式的憑據。收集充分、有力的審計證據是審計工作的核心。從一定意義上說,審計就是有目的、有計畫地收集、鑑定、綜合和利用審計證據的過程。
客觀性
客觀性是指不偏不倚,實事求是,這是對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要求。審計人員只有客觀地收集和評估證據、作出審計結論、報告審計結果,才能達到審計目標,也才能使審計工作令審計意見的利害關係人信服。
所制定的標準
所制定的標準是審計的依據,即判斷被審單位的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與否、經濟效益如何、經濟現象真實公允與否的尺度,如國家頒布的法律、規章和標準,職業團體制定的會計準則(如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發布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告》),企業制定的各種消耗定額、計畫、預算等。
傳遞結果
向依賴和利用審計意見的組織和人員傳遞結果是通過編制審計報告進行的。編制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的最後步驟。審計報告的格式有些是標準化的,如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有些則是非標準化的,如職員舞弊專項審計報告。在有些情況下,審計人員甚至還可以採取口頭的非正式形式報告審計結果。
系統過程
審計須按照公認的規範(如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AICPA 頒布的十條公認審計準則及審計準則公告,統稱為“GAAP (General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要求,遵循一定的程式進行,以保證審計的質量,提高審計的效率。

本質涵義

其一是指審計是一種經濟監督活動,經濟監督是審計的基本職能;
其二是指審計具有獨立性,獨立性是審計監督的最本質的特徵,是區別於其他經濟監督的關鍵所在。審計與經濟管理活動、非經濟監督活動以及其他專業性經濟監督活動相比較,主要具有以下幾方面的基本特徵。
(一)獨立性特徵
獨立性是審計的本質特徵,也是保證審計工作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
國內外審計實踐經驗表明,審計在組織上、人員上、工作上、 經費上均具有獨立性。為確保審計機構獨立地行使審計監督權,審 計機構必須是獨立的專職機構,應單獨設定,與被審計單位沒有組織上的隸屬關係。為確保審計人員能夠實事求是地檢查、客觀 公正地評價與報告,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應當不存在任何經濟利益關係,不參與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如果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應當迴避。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應當受到國家法律保護。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應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必須按照規定的審計目標、審計內容、審計程式,並嚴格地遵循審計準則、審計標準的要求,進行證明資料的收集,做出審計判斷,表達審計意見,提出審計報告。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應保持職業中精神上的獨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的干涉。審計機構應有自己專門的經費來源或一定的經濟收入,以保證有足夠的經費獨立自主地進行審計工作,不受被審計單位的牽制。審計對象或審計監督的內容,一般是指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和經濟資料。著眼點在於評價經濟責任。因此,審計監督是一種經濟監督,並不同於行政監督或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的對象是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管理活動(包括經濟活動);行政監督不是以第三者身份,通過授權或委託進行監督,其執行主體本身就具有管理權和處罰權。法律監督的客體是法律關係,其依據是法律。法律監督的最高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的貫徹實施。實行法律監督的主體是法院和檢察院,其監督要按照法律程式進行。審計雖然也是依法監督,但除法律為其依據外,還有國家的方針、政策、計畫、規章、標準、法規等,依法審計,並不等於就是法律監督。 審計監督雖說也是經濟監督,但又不同於其他專業經濟監督。審計監督是專設的部門所實行的監督,審計部門無任何經濟管理職能,不參與被審計人及審計委託人任何管理活動,具有超脫性; 審計監督內容取決於授權人或委託人的需要,具有廣泛性;審計監督代表國家實施監督,被審計單位不得阻撓;審計監督不僅可以對所有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而且還可以對其他經濟監督部門 以及它們監督過的內容進行再監督。如會計、財政、稅務、銀行等可以實行經濟監督,但它們不是獨立的經濟監督部門,而主要是經濟管理部門,經濟監督是其經濟管理的附帶職能,監督是為其管理服務的,監督的內容總是與其管理的範圍相一致。
(二)權威性特徵
審計的權威性,是保證有效行使審計權的必要條件。審計的權威性總是與獨立性相關,它離不開審計組織的獨立地位與審計人員的獨立執業。 各國國家法律對實行審計制度、建立審計機關以及審計機構的地位和權力都做了明確規定,這樣使審計組織具有法律的權威性。我國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在憲法中做了明文規定,審計法中又進一步規定: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複審計人員。審計機關負責人在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況下,不得隨意撤換。審計機關有要求報送資料權,檢查權,調查取證權,採取臨時強制措施權,建議主管部門糾正其有關規定權,通報、公布審計結果權,對被審計單位拒絕、阻礙審計工作的處理、處罰權,對被審計單位違反預算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的處理權,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理、處罰權,給予被審計單位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建議權等。我國審計人員依法行使獨立審計權時受法律保護,如被審計單位拒絕、阻礙審計時,或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時,審計機關有權做出處理、處罰的決定或建議,這更加體現了我國審計的權威性。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審計人員應當執行迴避制度和負有保密的義務,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 密。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這樣不僅有利於保證審計執業的獨立性、準確性和科學性,而且有利於提高審計報告與結論的權威性。
根據我國審計法規的要求,被審計單位應當堅決執行審計決定,如將非法所得及罰款按期繳入審計機關指定的專門賬戶。對被審計單位和協助執行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應當採取措施責令其執行;對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可依法追究其責任。由此可見,我國政府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強制執行,這也充分地顯示了我國審計的權威性。
我國社會審計組織,也是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登記註冊的法人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獨立承辦審計查賬驗證和諮詢服務業務,其 審計報告對外具有法律效力,這也充分體現它們同樣具有法定地位和權威性。我國內部審計機構也是根據法律規定設定的,在單位內部具有較高的地位和相對的獨立性,因此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各國為了保障審計的權威性,分別通過《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法》、《破產法》等,從法律上賦予審計超脫的地位及監督、評價、鑑證職能。一些國際性的組織為了提高審計的權威性,也通過協調各國的審計制度、準則以及制定統一的標準,使審計成為一項世界性的權威的專業服務。
(三)公正性特徵
與權威性密切相關的是審計的公正性。從某種意義上說,沒有公正性,也就不存在權威性。審計的公正性,反映了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審計人員理應站在第三者的立場上,進行實事求是的檢查,做出不帶任何偏見的、符合客觀實際的判斷,並做出公正的評價和進行公正的處理,以正確地確定或解除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審計人員只有同時保持獨立性、公正性,才能取信於審計授權者或委託者以及社會公眾,才能真正樹立審計權威的形象。

主要分類

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審計加以考察,從而作出不同的分類。對審計進行合理分類,有利於加深對審計的認識,從而有效地組織各類審計活動,充分發揮審計的積極作用。
按審計執行主體分類
按審計活動執行主體的性質分類,審計可分為政府審計、獨立審計和內部審計三種。
(一)政府審計(governmental audit)
政府審計是由政府審計機關依法進行的審計,在我國一般稱為國家審計。我國國家審計機關包括國務院設定的審計署及其派出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定的審計廳(局)兩個層次。國家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國家財政金融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有國有資產的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各國政府審計都具有法律所賦予的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強制性。
(二)獨立審計(independent audit)
獨立審計,即由註冊會計師受託有償進行的審計活動,也稱為民間審計。我國註冊會計師協會(CICPA)在發布的《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指出:“獨立審計是指註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審查並發表審計意見。”獨立審計的風險高,責任重,因此審計理論的產生、發展及審計方法的變革都基本上是圍繞獨立審計展開的。
(三)內部審計(internal audit)
內部審計是指由本單位內部專門的審計機構和人員對本單位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實施的獨立審查和評價,審計結果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這種審計具有顯著的建設性和內向服務性,其目的在於幫助本單位健全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在西方國家,內部審計被普遍認為是企業總經理的耳目、助手和顧問。1999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理事會通過了新的內部審計定義,指出:“內部審計是一項獨立、客觀的保證和諮詢顧問服務。它以增加價值和改善營運為目標,通過系統、規範的手段來評估風險、改進風險的控制和組織的治理結構,以達到組織的既定目標。”
按財務審計分類
運作審計(作業審計):檢討組織的運作程式及方法以評估其效率及效益。
履行審計(遵行審計):評估組織是否遵守由更高權力機構所訂的程式、守則或規條。
財務報表審計:評估企業或團體的財務報表是否根據公認會計準則編制,一般由獨立會計師進行。
信息科技審計:評估企業或機構的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完整性、系統可靠性及一致性。
按審計基本內容分類
按審計內容分類,我國一般將審計分為財政財務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
(一)財政財務審計(financial audit)
財政財務審計是指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旨在糾正錯誤、防止舞弊。具體來說,財政審計又包括財政預算執行審計(即由審計機關對本級和下級政府的組織財政收入、分配財政資金的活動進行審計監督)、財政決算審計(即由審計機關對下級政府財政收支決算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計監督)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即由審計機關對預算外資金的收取和使用進行審計監督)。財務審計則是指對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的真實性和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由於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是以會計報表為媒介集中反映的,因而財務審計時常又表現為會計報表審計
財政財務審計在審計產生以後的很長一段時期都居於主導地位,因此可以說是一種傳統的審計;又因為這種審計主要是依照國家法律和各種財經方針政策、管理規程進行的,故又稱為依法審計。我國審計機關在開展財政財務審計的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審單位和人員存在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侵占國家資財、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往往會立專案進行深入審查,以查清違法違紀事實,作出相應處罰。這種專案審計一般稱為財經法紀審計,它實質上只是財政財務審計的深化。
(二)經濟效益審計(economic effectivity audit)
經濟效益審計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狀況進行審查、評價,目的是促進被審計單位提高人財物等各種資源的利用效率,增強盈利能力,實現經營目標。在西方國家,經濟效益審計也稱為“3E”(efficiency,effectivity,economy)審計。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AI)則將政府審計機關開展的經濟效益審計統一稱為“績效審計”(performance audit)。西方國家又將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從事的經濟效益審計活動概括為“經營審計”(operational audit)。
按審計實施時間分類
按審計實施時間相對於被審單位經濟業務發生的前後分類,審計可分為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後審計。
(一)事前審計
事前審計是指審計機構的專職人員在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及其他經濟活動發生之前所進行的審計。這實質上是對計畫、預算、預測和決策進行審計,如國家審計機關對財政預算編制的合理性、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等進行的審查;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盈利預測檔案的審核,內部審計組織對本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和計畫的科學性與經濟性、經濟契約的完備性進行的評價等。
開展事前審計,有利於被審單位進行科學決策和管理,保證未來經濟活動的有效性,避免因決策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一般認為,內部審計組織最適合從事事前審計,因為內部審計強調建設性和預防性,能夠通過審計活動充當單位領導進行決策和控制的參謀、助手和顧問。而且內部審計結論只作用於本單位,不存在對已審計畫或預算的執行結果承擔責任的問題,審計人員無開展事前審計的後顧之憂。同時,內部審計組織熟悉本單位的活動,掌握的資料比較充分,且易於聯繫各種專業技術人員,有條件對各種決策、計畫等方案進行事前分析比較,作出評價結論,提出改進意見。
(二)事中審計
事中審計是指在被審單位經濟業務執行過程中進行的審計。例如,對費用預算、經濟契約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通過這種審計,能夠及時發現和反饋問題,儘早糾正偏差,從而保證經濟活動按預期目標合法合理和有效地進行。
(三)事後審計
事後審計是指在被審單位經濟業務完成之後進行的審計。大多數審計活動都屬於事後審計。事後審計的目標是監督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鑑證企業會計報表的真實公允性,評價經濟活動的效果和效益狀況。
按實施的周期性分類,審計還可分為定期審計和不定期審計。定期審計是按照預定的間隔周期進行的審計,如註冊會計師對股票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進行的每年一次審計、國家審計機關每隔幾年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的財務收支審計等。而不定期審計是出於需要而臨時安排進行的審計,如國家審計機關對被審單位存在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突擊進行的財經法紀專案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接受企業委託對擬收購公司的會計報表進行的審計;內部審計機構接受總經理指派對某分支機構經理人員存在的舞弊行為進行審查等。
按審計技術模式分類
按採用的技術模式,審計可以分為賬項基礎審計、系統基礎審計和風險基礎審計三種。這三種審計代表著審計技術的不同發展階段,但即使在審計技術十分先進的國家也往往同時採用。而且,無論採用何種審計技術模式,在會計報表審計中最終都要用到許多共同的方法來檢查報表項目金額的真實、公允性。
(一)賬項基礎審計
賬項基礎審計是審計技術發展的第一階段,它是指順著或逆著會計報表的生成過程,通過對會計賬簿和憑證進行詳細審閱,對會計賬表之間的勾稽關係進行逐一核實,來檢查是否存在會計舞弊行為或技術性措施。在進行財務報表審計,特別是專門的舞弊審計時,採用這種技術有利於作出可靠的審計結論。
(二)系統基礎審計
系統基礎審計是審計技術發展的第二階段,它建立在健全的內部控制系統可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基礎上。即首先進行內部控制系統的測試和評價,當評價結果表明被審單位的內部控制系統健全且運行有效、值得信賴時,可以在隨後對報表項目的實質性測試工作中僅抽取小部分樣本進行審查;相反,則需擴大實質性測試的範圍。這樣能夠提高審計的效率,有利於保證抽樣審計的質量。
(三)風險基礎審計
風險基礎審計是審計技術的最新發展階段。採用這種審計技術時,審計人員一般從對被審單位委託審計的動機、經營環境、財務狀況等方面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出發,利用審計風險模型,規劃審計工作,積極運用分析性覆核,力爭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上。
除上述分類外,審計還可按執行地點分為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前者是指審計機構對被審單位依法定期報送的計畫、預算和會計報表及有關賬證等資料進行的審計,主要適用於國家審計機關對規模較小的事業單位進行的財務審計;後者是指審計機構委派審計人員到被審單位進行現場審計,以全面調查和掌握被審單位的情況,作出準確的審計結論。
按照執行地點分類
按執行的地點可以分為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
(一)報送審計
報送審計又稱送達審計,是指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將需要審查的全部資料送到審計機關所在地就地進行的審計。他是政府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重要方式。這種審計方法的優點是省時、省力;缺點是不易發現被審計單位的實際問題,不便於用觀察的方法或盤點的方法進一步審查取證,從而使審計的質量受到一定的影響。
(二)就地審計
就地審計又稱現場審計,是審計機構派出審計小組和專職人員到被審計單位現場進行的審計。它是國家審計機關、民間審計組織和內部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的主要類型。審計
對企業來說,產品生產成本的核算是確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關鍵。由於企業的生產過程涉及大量的對內、對外業務,並且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包含其中,因此往往成為企業所得稅審計的難點,也是審計人員最感頭痛之處。所以,我們在審計過程中,首先應該了解企業有關生產成本控制的內部管理體系是否合理。包括了解企業是否有專職會計進行成本核算;內部憑證制度是否健全,憑證的種類、內容、編號是否符合會計處理要求;簿記和報表的記錄和制定是否及時完整;憑證、賬冊、報表三者之間有無嚴格的核對制度;資產盤點制度是否按期完成;另外還應了解企業成本核算的流程。通過上述一系列的調查摸底,確定企業成本核算的可信賴度,然後根據可信賴度的不同,搭配審計人員,組成不同的審計小組進行審查。
企業生產成本核算的會計處理
產品的生產成本是指工業企業生產一定種類和一定數量產品所支出的各項生產費用的總和,它反映生產費用的最終歸宿,是正確計算利潤的基礎。
一般來說,對於工業企業,生產成本的審計主要在於調閱"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原材料"、"累計折舊"、"庫存商品"等會計科目的賬冊,確定被審計企業有無虛列成本,有無將非生產性成本擠入生產成本;有無跨期攤銷費用;有無人為利用在產品成本調節利潤等現象。正常的工業企業產品成本核算與主營業務成本核算大致如下:
①分配、歸集直接與間接生產費用與成本
②分配製造費用
③結轉完工產品生產成本
④結轉銷售產品的生產成本
企業發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費用,直接記入"生產成本"賬戶的借方;發生的其他間接費用先在"製造費用"科目的借方歸集,月末再分配轉入"生產成本"科目的借方,該科目月末一般無餘額,而"生產成本"借方期末餘額反映尚未完成的各項在產品成本。
其中材料費用的歸集,主要是指將用於產品生產的原料及主要材料,根據領料憑證直接計入各項產品的生產成本。對於一批材料由幾批產品共同耗用,可採用材料定額消耗量比例進行分配,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率=材料實際總消耗量÷各種產品材料定額消耗量之和
某種產品應分配材料數量=該產品的材料定額消耗量×分配率
例1:某廠領用原材料2 000千克,單價10元,原材料費用合計20 000元,生產甲產品200件,乙產品100件,甲產品定額消耗2千克,乙產品1千克,材料費用分配與會計分錄如下:
分配率=20 000÷[(200×2)+l00×l]=40
應分配材料費用:
甲:200×2×40=16 000元
乙:l00×l×40=4 000元
借:生產成本--甲產品 16 000
--乙產品 4 000
貸:原材料 20 000
對於人工費用的歸集,在審計時要劃清計入產品成本和不計入產品成本的界限。凡屬於生產車間直接從事產品生產人員的工資費用,記入"生產成本"科目;凡屬於各車間為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生的管理人員的工資和費用記入"製造費用";企業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和提取的費用屬於"管理費用"科目。
製造費用是指企業各生產單位為組織和管理生產而發生的各項非直接作用於生產產品的各項間接費用。它包括生產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生產管理部門提取的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機物料消耗、勞動保護費、租賃費、保險費、排污費等等。月末應全部分配轉入"生產成本"科目,計入產品成本。
借:生產成本
貸:製造費用
待攤費用是指本月發生,但應由本月及以後各月產品成本或期間費用共同負擔的費用。這種費用發生以後,不能一次全部計入當月成本、費用,而是按照費用的受益期限攤入各月成本費用。該費用的發生和分配是通過"待攤費用"科目完成的,會計分錄如下:
費用發生時:
借:待攤費用:
貸:銀行存款(現金)
每月攤銷時(不包括用於非生產用途)
借:製造費用
貸:待攤費用
預提費用的性質正好同待攤費用相反,是指預先分月計入成本、費用,但由以後月份支付的費用,主要用於利息費用支出與固定資產大小修理費。該費用的預提和支付通過"預提費用"科目完成,會計分錄如下:
提取預提費用時:
借:製造費用
貸:預提費用
實際支付時:
借:預提費用
貸:銀行存款
生產費用分配的審計
1.工業企業發生歸屬於本期的生產費用,按其經營用途分別計入"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等有關賬戶後,在月末還須對間接費用進行分配,轉入按成本計算對象開設的"生產成本"賬戶,藉以正確計算本期完工產品的成本。
對生產費用的分配,必須劃清以下界限:正確劃分應計入產品成本和不應計入產品成本的費用界限;正確劃分各種產品的費用界限;正確劃分上、下期費用的界限;正確劃分完工產品與在產品的費用界限。因此,生產費用分配主要應從企業採用的分配標準、應分配的金額和分配率等方面進行審計。
1.生產費用分配標準的審計
(1) 審計內容。生產費用分配標準是間接費用歸屬於產品的依據,主要審查企業對各項費用的分配標準是否適當,有無利用變換分配標準,人為地調整各產品間應承擔的費用成本的;分配的標準與實際發生的統計數有無不相符的;同一種產品承擔兩種費用,標準有無不-致的。
(2) 審計方法。-是收集資料,掌握企業歷年來各種間接費用採用分配標準的情況,對照檢查本期採用的分配標準是否適當。二是查清分配標準如何確定及其取得的來源。三是核實車間原始記錄,統計報表數字等,檢查對照各種費用分配表上的分配標準,是否有弄虛作假的現象。
2.生產費用被分配額的審計
(1) 審計內容。生產費用被分配額指在費用發生時,無法確定應由哪種產品承擔而須按一定的分配方法計入產品成本的間接費用,如"生產成本"、"製造費用"。應審查"費用分配表"的分配總額與該項費用賬戶的發生額是否相符,有無將應由下期成本承擔的費用提前在本期分配的;有無將不應由產品成本負擔的非生產項目的費用,計入分配額的;有無將直接費用錯作間接費用分配的;有無將免稅產品的費用擠入分配額轉嫁給應稅產品的。
(2) 審計方法。根據費用分配表與有關費用明細賬及會計憑證核對,從費用歸屬項目、歸屬期限以及數字計算等方面加以核實,如發現不實,應重新計算並編制"費用分配表",然後同原"費用分配表"比較,其差額從生產成本中剔除,轉入有關項目。
3.生產費用分配率和分配額的審計
主要審查分配率的計算是否正確,分配給各產品的費用與應負擔的生產費用是否相符。可根據"費用分配表"計算:
費用分配率=(被分配費用額÷費用分配標準)× 100%
某種產品應 某種產品 費 用
負擔的費用 = 分配標準 × 分配率
通過覆核,如發現有錯,應查明原因,予以調整。

審計與會計

有人認為審計(AUDIT)是從會計中派生出來的,其本質還是與會計有關。事實上,審計與會計是兩種不同的但又有聯繫的社會活動。審計與會計的聯繫主要表現在:審計的主要對象是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會計資料是審計的前提和基礎。會計活動是經濟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活動本身就是審計監督的主要對象。我國古代的“聽其會計”和西方國家的“聽審”,都含有審查會計之意,檢查會計資料只是審計的一種手段和方法。隨著審計的發展,審計和會計的區別越來越突出,主要表現在:
審計(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產生的前提不同
會計是為了加強經濟管理,適應對勞動耗費和勞動成果進行核算和分析的需要而產生的;審計是因經濟監督的需要,也即是為了確定經營者或其他受託管理者的經濟責任的需要而產生的。
兩者性質不同
會計是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對生產經營或管理過程進行反映和監督;審計則處於具體的經營管理之外,是經濟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 行審查,具有外在性和獨立性。
兩者對象不同
會計的對象主要是資金運動過程,也即是經濟活動價值方面;審計的對象主要是會計資料和其他經濟信息所反映的經濟活動。
方法程式不同
會計方法體系由會計核算、會計分析、會計檢查三部分組成,包括了記賬、算賬、報賬、用賬、查賬等內容,其中會計核算方法包括設定賬戶、複式記賬、填制憑證、登記賬簿、成本計算、財產清查、會計報表等記賬、算賬和報賬方法,其目的是為管理和決策提供必須的資料和信息;審計方法體系由規劃方法、實施方法、管理方法等組成,而實施方法主要是為了確定審計事項、收集審計證據、對照標準評價,提出審計報告與決定,使用資料檢查法、實物檢查法、審計調查法、審計分析法、審計抽樣法等,其目的是為了完成審計任務。
職能不同
會計的基本職能是對經濟活動過程的記錄、計算、反映和監督;審計的基本職能是監督,此外還包括評價和公證。會計雖說也具有監督職能,但這種監督是一種自我監督行為,主要通過會計檢查來實現,會計檢查或查賬,只是檢查賬目的意思,主要針對會計業務活動本身,而審計,既包含了檢查會計賬目,又包括了對計算行為及所有的經濟活動進行實地考察、調查、分析、檢驗,即含審核稽查計算之意;會計檢查只是各個單位財會部門的附帶職能,而審計是獨立於財會部分之外的專職監督檢查;會計檢查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其檢查範圍、深度、方式均受到限制,而審計的目的在於證實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審計檢查會計資料只是實現審計目的的手段之一,但不是惟 一手段。
任何審計都具有三個基本要素,即審計主體審計客體和審計授權或委託人。審計主體,是指審計行為的執行者,即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為審計第一關係人;審計客體,指審計行為的接受者,即指被審計的資產代管或經營者,為審計第二關係人;審計授權或委託人,指依法授權或委託審計主體行使審計職責的單位或人員,為審計第三關係人。一般情況,第三關係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而第二關係人是資產代管或經營者,他們之間有一種經濟責任關係。第一關係人----審計組織或人員,在財產所有者和受託管理或經營者之間,處於中間人的地位,這要對兩方面關係人負責,既要接受授權或委託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會計資料認真進行審查,又要向授權或委託審計人(即財產所有者)提出審計報告,客觀公正地評價受託代管或經營者的責任和業績。為此,審計組織或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活動,必須具有一定獨立性,不受其他方面的干擾或干涉,這是審計區別於其他管理的一個根本屬性。
審計本質是一項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這一表述既符 合審計產生的目的,也符合我國憲法關於建立國家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監督制度的規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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