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1.資本大眾化
股票上市後,會有更多的投資者認購公司股份,公司則可將部分股份轉售給這些投資者,再將得到的資金用於其他方面,這就分散了公司的風險。
2.提高股票的變現力
3.便於籌措新資金
股票上市必須經有關機構審查標準並接受相應的管理,執行各種信息披露和股票上市的規定,這就大大增強了社會公眾對公司的信賴,使之樂於購買公司的股票。同時,由於一般人認為上市公司實力雄厚,也便於公司採用其他方式(如負債)籌措資金。
4.提高公司知名度
上市公司為社會所知,並被認為經營優良,會帶來良好聲譽,吸引更多的顧客,從而擴大銷售量。
5.便於確定公司價值
股票上市後,公司股價有市價可循,便於確定公司的價值,有利於促進公司
財富最大化。
優缺點
優點
無論就走完上市過程還是成為
上市公司,上市都具有很多優點。其中最重要的包括獲取資金、贏得聲望、
價值重估和流向所有者的財富轉移。上市的首要優點包括:
獲取資金
上市最明顯的優點就在於獲取資金。非上市公司通常資金有限,也就意味著他們為維持自身運營提供資金的資源有限。
需要籌資的公司能夠通過上市獲得大量的資金。通過公開發售股票(
股權),一家公司能募集到可用於多種目的的資金,包括增長和擴張、清償債務、市場行銷、研究和發展,以及公司併購。
不僅如此,公司一旦上市,還可以通過
發行債券、股權再融資或定向增發(PIPE)再次從公開市場募集到更多資金。
形象和聲望
上市可以幫助公司獲得聲望和國際信任度。伴隨公司上市的宣傳效應對於其產品和服務的行銷非常有效。而且,受到更多的關注常常會促進新的商業或戰略聯盟的形成,吸引潛在的合伙人和合併對象。從私人公司向上市公司的轉變還會增進公司的國際形象,並為顧客和供貨商提供與公司長期合作的信心。一個在
國際資本市場上市的公司將在中國國內獲得顯著的品牌認同。
價值重估
上市公司的估值往往比私人企業高。上市會立刻給
股東帶來流動性,從而提高了
公司的價值(注意,對於上市公司的財務透明和公司治理的要求也有助於提高其估值)。例如,當
中國工商銀行尚未上市時,高盛買下其一部分股權的成本是工行賬面價值的1.22倍。當工行上市後,其股票市值達到了
賬面價值的2.23倍,公司的估值幾乎翻了一番!
流動性增強
私人公司的所有權通常不具備流動性而且很難出售,對小股東而言更是如此。上市為公司的股票創造了一個流動性遠好於私人企業股權的公開市場。投資者、機構、建立者和所有者的股權都獲得了
流動性,股權的買賣變得更加方便了。
儘管流動性可以提升公司的價值,但是這取決於諸多因素,包括註冊權、鎖定限制和持有期等。例如,典型的經營者和建立者會面對各種限制,不允許他們在公司上市後的若干個月內將股權兌現。流動性還為公司將增發股份賣給投資者進行再融資提供了更大的機會,幫助公司的負責人排除個人擔保,為投資者或所有者提供了退出戰略、投資組合多樣性和資產配置靈活性。
薪酬和人力資本
上市公司可以使用股票和股票期權來吸引並留住有才幹的員工。股票持有權提高員工的忠誠度並阻止員工離開公司而成為競爭者。如去年上市的
阿里巴巴、
巨人網路等中國企業,因員工持股而創造了數千名百萬富翁、千萬富翁,還有數名億萬富翁。
公司治理
決定上市的私人公司需要重新審查其管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內部規範和程式的建立以及對公司治理標準的堅持最終會使公司管理更好、更加成功。執行內部控制並堅持嚴格的公司治理標準的公司將獲得更高的估值。
合併及收購
上市公司的
股票市場和估值一旦建立,就具備了通過交易股票來收購其它公司的優勢。通過股票收購相對其它的途徑更為方便和便宜。由於具備了回公開市場進行再融資的能力,上市公司為現金收購提供資金支持的能力也更強。上市也使其它公司更容易注意到本公司,並對與本公司的潛在的整合和戰略關係進行評估。
退出戰略和財富轉移
公司股票所處的公開市場也為最初的投資者和所有者提供了流動性和退出戰略。上市也使人們在心理上更容易認同公司在財務上的成功,這無疑是個額外的好處。上市可以增加公司的股票持有者的個人
淨資產。即使上市公司的持股人不立刻兌現,能夠公開交易的股票也可以用作貸款抵押。
缺點
上市帶來的優勢是巨大而深遠的,但也必須考慮上市的重大不利因素和上市成本。這些缺點包括:
專有信息的披露
公司抵制上市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上市需要披露公司運營和政策中的專有信息。公司的
財務信息可以從公開途徑獲取,有可能給競爭者帶來知己知彼的戰略優勢。因此,必須建立確保公司專有信息保密性的相關機制。
失去保密性
公司的上市過程包含了對公司和業務歷史的大量的“
盡職調查”。這需要對公司的所有商業交易進行徹底的分析,包括私人契約和承諾,以及諸如
營業執照、許可和稅務等的規章事務。不僅如此,監管可能還會要求對公司的環保歷史和對環保條例和法規的遵守情況進行複查。違反這些標準的公司不僅會因此遭到處罰,而且還可能被禁止進行融資。
披露和受託責任
上市公司必須不斷的向所在交易所和各種監管部門提交報告。在美國,上市公司不僅要向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報告,而且還要遵守
證券法的相關條款以及全美
證券交易者協會的交易指南。
盈利壓力和失去控制權的風險
上市公司的股東有權參與管理層的選舉,在特定情況下甚至可以取代公司的建立者。即使不出現這種情況,上市公司也會受制於
董事會的監督,而董事會出於股東的利益可能會改變建立者的原定戰略方向或否決其決定。
上市和其它開銷
在海外上市的努力花銷巨大。公司將上市籌集所得資金的12%-15%用於上市進程的直接開銷是很平常的。上市過程占用了管理層的大量時間並可能會打斷正常的業務進程。而且,上市公司所面臨的樹立良好的公司法人形象的壓力也會越來越大。上述壓力會致使公司需要把錢用於履行社會責任和其它公益行為,而當公司是私營企業時這些都不是必要的。
管理責任
公司高管、其管理層以及相關群體都對上市過程及公告檔案中的誤導性陳述或遺漏負有責任。而且,管理層可能還會由於違反受信責任、自我交易等罪名遭到股東的法律訴訟,無論這些罪名是否成立。
原則
股份公司發行的股票,在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就可以在股票市場(證券交易所)公開掛牌進行上市交易活動。
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按一定的原則和程式進行操作與運轉。 在股票交易中,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不損害
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過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幾個原則:
公開性
公開性原則是股票上市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股票必須公開發行,而且上市公司需連續的、及時地公開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及其他相關的資料與信息,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進行分析和選擇,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公正性
指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每一個人、每一個機構或部門,均需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反映情況,不得有隱瞞、欺詐或弄虛作假等致他人於誤境的行為。
公平性
指
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證券商、經紀人和投資者,在買賣交易活動中的條件和機會應該是均等的。
自願性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種形式中,必須以自願為前提,不能硬性攤派、橫加阻攔,也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各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股票上市條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項目:
1.資本額
2.獲得能力
一般用稅後淨收益占
資本總額的比率來反映獲利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3.基本結構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財產淨值占資產總額的比率來反映資本結構,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
流動資產占
流動負債的比率(即流動比率)來反映償債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5.股權分散情況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程式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要經過一定的程式。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與《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的程式如下:
1.上市申請與審批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符合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確定上市時間,審批檔案報證監會備案,並抄報證券委。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檔案。
《公司法》同時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准。
當前,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要經過經過證監會複審通過,由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
2.申請股票上市應當報送的檔案
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申請時應報送下列檔案: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所審計的公司最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7)最近一次招股說明書;
(8)證劵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檔案。
3.訂立上市契約
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後,即成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還要與證券交易所訂立上市契約,確定上市的具體日期,並向證券交易所繳納上市費。
4.發表上市公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准後,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檔案存放在指定地點供公眾查閱。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般要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的證券報刊上。
上市公告的內容,除了應當包括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號;
(2)股票發行情況,
股權結構和最大的10名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
(3)公司創立大會或
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決議;
(4)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持有本公司證券的情況;
(5)公司近3年或者開業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盈利的預測檔案;
(6)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它情況。
補充:
股票上市條件:
1.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司發行股份的總額的比例為15%。
4.公司在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股票暫停上市條件: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3000)萬元)、股權分布(25%、10%)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上市公司3年連續虧損。
股票終止上市條件: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善,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上市公司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特點
股票按照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分類。按其不同可以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通常情況下,公司只發行普通股。
普通股在權利和義務上的特點是:
1.享有公司的經營管理權。
2.股利分配在優先股之後,並依據公司盈利情況而定。
3.
公司解散清算時,普通股東對剩餘財產的請求權位於優先股之後。
4.公司增發新股時,普通股股東具有優先認購權,可以優先認購公司所發行的股票。
多數國家的
公司法規定,優先股可以在
公司設立時發行,也可以在公司增發新股時發行。但有些國家的法律則規定,優先股只能在特殊情況下,如公司增發新股或清理債務時才可以發行。
種類
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為記名股票,記名股票一律用股東本名,其轉讓股東以
背書的方式進行。
無記名股票,是公司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無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交付非受讓人後即生效。
股票按照發行時間的先後,分為始發股和新股。
始發股是設立時發行的股票。
新股是公司增資時發行的股票。
始發股和新股發行的條件和價格不盡相同,但同類股東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
A股,B股和H股
股票按照發行對象的不同和上市地區的不同,分為A股,
B股和H股。
A股是供我國個人或法人買賣的、以人民幣表明
票面價值並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股票;B股和H股是專供外國和我國港澳台地區的投資者買賣的,以人民幣表明面值但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股票(2001年起,也允許境內居民以合法取得的外幣買賣)。B股在深圳、上海上市,H股在香港上市。
推廣原因
1.對於激勵對象而言,在
業績股票激勵模式下,其工作績效與所獲激勵之間的聯繫是直接而緊密的,且業績股票的獲得僅決定於其工作績效,幾乎不涉及到
股市風險等激勵對象不可控制的因素。另外,在這種模式下,激勵對象最終所獲得的收益與股價有一定的關係,可以充分利用資本市場的放大作用,激勵力度較大,但與此相對應的是風險也較大;
2.對於股東而言,業績股票激勵模式對激勵對象有嚴格的業績目標約束,權、責、利的對稱性較好,能形成股東與激勵對象雙贏的格局,故激勵方案較 易為股東大會所接受和通過;
3.對於公司而言,業績股票激勵模式所受的政策限制較少,一般只要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即可實施,方案的可操作性強,實施成本較低。另外,在已實施業績股票的上市公司中有將近一半為高科技企業,它們採用業績股票模式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股票期權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的套用受到較多的政策和法律限制,存在較多的障礙。
上市
規則
新《
證券法》、《
公司法》頒布後,深滬證券交易所在中國證監會
上市公司監管部統一協調下,根據新《證券法》、《
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前次修訂後一年多的實施情況以及股改工作的需要,對上市規則進行了相應修訂和完善。據了解,本次修訂內容主要分八個方面:
一、拓展了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責任人的範疇
根據《
證券法》的授權,新規則將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監管對象擴展至
上市公司和包括實際控制人在內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同時將信息披露義務責任人主體的範疇擴大至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發表專門審核意見。
二、修改了定期報告及要約收購等停牌規定
新規則取消了公司披露中報(半年報)的例行停牌制度,縮短了《
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的停牌時間為1小時,以突出警示性停牌的作用。
三、建立業績預告制度、鼓勵自願性披露業績快報
新規則取消了在季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對下一報告期業績進行預警的規定,改為通過臨時報告對年度業績進行預告,強調業績預告的準確性,並鼓勵公司披露年度和中期業績快報。
為了與新修訂的《交易所交易規則》協調一致,新規則不再對是否連續三天漲停或跌停等需要停牌公告的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形作具體規定,而修改為“異常波動”為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根據有關規定和業務規則認定的情形。
五、修訂了首次上市、恢復上市和退市環節的相關內容
1.明確了交易所的審核權和公司首次上市股本額
新規則依據《
證券法》授權,明確了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上市、暫停和終止上市的審核權,同時規定了上市公司的股票首次上市股本不低於人民幣五千萬元。這一規定高於新《證券法》規定的三千萬元的上市條件,為今後開設創業板預留了空間。
新規則還對暫停、恢復和終止上市環節進行了修改,如連續三年虧損暫停上市後若第四年中報仍然虧損,不再直接退市,而將根據新《證券法》規定到第四年年報披露後視盈虧情況再作決定;明確了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決定需要提交上市委員會審議等。
2.明確了股票首次上市的審核機構、建立了上市覆核制度。
證券交易所設立上市委員會對股票上市、暫停和終止上市事宜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當事人對證券交易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覆核委員會申請覆核。新規則還設專章規定了覆核的程式、應當提交的檔案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上市委員會和覆核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辦法將另行頒布。
六.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戰略投資者的持股承諾提出新要求,修改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持股鎖定要求
新規則要求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新引進的戰略投資者在上市前應當承諾,上市後三年內不向他人轉讓其已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根據新《公司法》第142條、新《證券法》第47條及
公司章程關於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規定,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持股鎖定時點、按比例減持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要求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後,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公告。鎖定辦法將另行規定。
七、強化公司信息披露責任、樹立交易所監管權威
針對個別公司不配合監管,拒絕按規定披露有關信息的情形,交易所可視情形向市場披露監管情況,以強化公司信息披露責任。
八、其他修訂
新規則根據新頒布的《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修訂了股東大會通知時限等相關內容;根據實踐調研結果,修訂日常
關聯交易的披露要求;調整了對外擔保的披露標準和審議程式、關聯交易審議程式;設專節增加了關於
股份回購的規定。
新規則還對
股權分置改革過渡期間的有關事項作出了原則性安排,未完成股改的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應當分別披露
流通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出席會議的情況,並分別統計兩類股東的表決結果等。
此外,新規則對權證等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和停牌等事項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後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5.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