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
《
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應“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提出“在解決這一問題時要尊重市場規律,有利於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總體要求。2005年4月29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啟動了股權分置改革的試點工作。經過兩批試點,取得了一定經驗,具備了轉入積極穩妥推進的基礎和條件。經國務院批准,2005年8月23日,
中國證監會、
國資委、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商務部聯合發布《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9月4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我國的股權分置改革進入全面鋪開階段。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是通過
非流通股股東和
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協商機制消除
A股市場股份轉讓制度性差異的過程,是為非流通股可以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
由來和發展
股權分置的由來和發展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股權分置問題的形成。我國證券市場在設立之初,對國有股流通問題總體上採取擱置的辦法,在事實上形成了股權分置的格局。
第二階段:通過國有股變現解決國企改革和發展資金需求的嘗試,開始觸動股權分置問題。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為了解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資金需求和完善社會保障機制,開始進行國有股減持的探索性嘗試。但由於實施方案與市場預期存在差距,試點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國務院頒布《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也是該思路的延續,同樣由於市場效果不理想,於當年10月22日宣布暫停。
第三階段:作為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一項制度性變革,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
相關概念
股權分置
股權分置問題被普遍認為是困擾我國股市發展的頭號難題。由於歷史原因,我國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權不能流通。由於
同股不同權、同股不同利等“股權分置”存在的弊端,嚴重影響著股市的發展。
股權分置是指A股市場上的上市公司按能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區分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這是我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形成的特殊問題。股權分置不能適應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要求,必須通過股權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異。
非流通股與
流通股這二類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異和流通權不同之外,賦予每份股份其它的權利均相同。由於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異,造成了二類股東之間的嚴重不公。
這種
制度安排不僅使上市公司或
大股東不關心股價的漲跌,不利於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也越來越影響到上市公司通過
股權交易進行兼併達到資產市場化配置的目的,妨礙了中國經濟改革的深化。
最開始提的是
國有股減持,後來提
全流通,直到提出解決股權分置,其實三者的含義是完全相同的。
國有股減持
全流通
而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是一個改革的概念,其本質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變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實現
同股同權,這是資本市場基本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而且,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後,可流通的股份不一定就要實際進入流通,它與市場擴容沒有必然聯繫。明確了這一點,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並在保持市場穩定的前提下解決股權分置問題。
標準
只有一項,就是:股權分置改革後,上市公司中所有股份的持股成本是否相同。
問題
市場供需失衡。
三分之二的非流通
法人股,一旦被允許賣給
個人投資者並在市場流通,似乎會導致市場上股票供應的劇增,如果對股票的需求跟不上大幅度增加的供應,可能會導致股價的大跌。股權分置時刻威脅著中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因此,應該不惜一切代價,儘快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為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掃除一個重要的障礙。
股東利益衝突
流通股股東認為國有大股東當初上市時並沒有以現金在市場上購買股份,而是以低於真正市場價的資本估值而獲得股份及控股權,因此認為吃了虧,需要在股權分置改革時獲得補償。
到底需要補償多少?沒有人講得清楚。顯然,這是一個大股東與流通股小股東討價還價的問題。中國證監會在2005年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很明確地將討價還價的細節交給了每一個上市公司自己去處理,但規定
股改方案必須經過三分之二流通股股東同意及三分之二全體股東同意。這一政策是2005年股改可以順利推行的關鍵,因為它一方面使得證監會可以超脫於具體的利益分配,另一方面也限定了
流通股股東與
非流通股股東討價還價的相對力量, 中國股改勢在必行大大降低了股權分置改革的交易成本與阻力。
由於大部分企業的
大股東是國有企業母公司,相對較好說話,他們對
流通股小股東的讓步也就比較大,小股東在股權分置改革中獲得補償的股份數平均達到流通股總量的30%之高。
有學者和專家認為改革中,
國有股讓利太多,但也有流通股持有人認為國有股讓利不夠而拒絕改革方案。
市場參與者將注意力聚焦在這些討價還價的細節上,顯然合理而正當。但同樣,在各方博弈中,再分配的絕對公平顯然只能是理想化的要求。對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真正重要的是:股權分置改革後
大股東與小股東能不能有雙贏的機會——
上市企業的管理、生產力及業績有實質性的改進。
企業素質的改進應該是股權分置改革最重要的目標,可惜內地在這方面的討論很少,注意力都集中在市場供需平衡及股東利益衝突這兩個問題上了。企業素質的改進與企業的控制權直接相關,而股權分置往往導致企業控制權的僵化。
控制權僵化
三分之二的
法人股不可以通過公開市場流通,這意味著上市公司的
大股東,特別是其國企母公司,對上市公司具有不可動搖的控制權。如果某個大股東對企業的
控制權如果運用不當,企業經營必然出問題。
股權分置改革,企業生產力將下降,利潤減少,
股價下跌。
在一個成熟的
證券市場,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價因為經營不善而跌到一個很低的水平時,一些策略性投資者就可以介入,大量收購該公司的股票,或以收購兼併的形式,成為
控股股東,並撤換管理層、更改經營方式、提高生產力及業績。
具有中國特色的股權分置制度完全限制了企業控制權市場的存在與發展,有能力的
大股東無法替代無能的大股東,企業也就無法在市場壓力下通過優勝劣汰而有系統地扭虧為盈,持有爛股的小股東也就無法借收購兼併來翻身,日久天長,股市也就失去活力而一蹶不振。
改革作用
作用一
首先是為了貫徹落實股權分置改革的政策要求,適應資本市場發展新形勢;
作用二
其次,為有效利用
資本市場工具促進公司發展奠定良好基礎。從公司自身角度來說,進行股權分置改革有利於引進市場化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形成良好的自我約束機制和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對
流通股股東來說,通過
股改得到
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
對價,流通股股東的利益得到了保護;
作用三
再次,消除了股權分置這一
股票市場最大的不確定因素,有利於股票市場的長遠發展;
作用四
解決A股市場相關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對於同時存在於H股或者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場相關股東協商解決股權分置問題。
改革意義
里程碑
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是
中國證券市場自成立以來影響最為深遠的改革舉措,其意義甚至不亞於創立中國證券市場。隨著試點公司的試點方案陸續推出,隨著市場的逐漸認可和接受,表明股權分置改革的原則、措施和程式是比較穩妥的,改革已經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
有著名的業內人士把股權分置問題形容成懸在中國證券市場上的
達摩克利斯之劍,只有落下來才能化劍為犁,這把“鋒利之劍”已開始熔化。
揭開證券市場
隨著試點方案的陸續發布,試點工作正有序進行。股權分置問題是中國證券市場最基礎、最關鍵的問題,也是中國證券市場的老大難問題,牽一髮而動全身,其改革的複雜性和難度有目共睹。面對困難,管理層敢於碰硬,知難而上,表現出非凡的勇氣和智慧。可以說,解決
股權分置——這一具有里程碑式的改革將重寫中國的證券市場歷史。
股權分置試點方案是我國
證券市場制度的一大創舉,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首先,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將促進證券市場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有助於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其次,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可實現證券市場真實的供求關係和定價機制,有利於改善
投資環境,促使
證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利在長遠;第三,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使得改革試點的成功成為可能,這將提高投資者信心,使我國證券市場擺脫困境,避免被邊緣化,其意義重大。有業內專家表示,“
流通股含權”預期的兌現,顯而易見地可以大幅降低國內市場估值水平與國際接軌壓力的效果。因此,股權分置改革試點不是加劇市場結構分化的過程,而是減輕了市場結構調整的壓力。
毋庸諱言,在股權分置的試點過程中無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會有各種不同的意見和觀點。市場參與各方要把思想統一到齊心協力促使改革成功這一共同目標上來,為股權分置問題解決創造有利的環境氛圍。市場參與各方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以大局為重,改革才能成功。
股權分置問題的妥善解決,將為中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打下堅實基礎。試點方案開始為市場所認可,改革開始進入關鍵階段。儘管其攻堅戰的艱巨性和複雜性可以類比為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歐洲戰場的“
史達林格勒戰役”和太平洋戰場的“
中途島大海戰”,儘管距離最後的勝利還有大量的戰鬥,但是曙光已經初現,轉折正在到來。只要參與各方同心協力,堅持不懈,就一定能迎來最後的勝利。
股權分置是由諸多歷史原因造成的,是在我國由
計畫經濟體制向
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中形成的特殊問題。20世紀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初期,我國對國有企業進行
股份制改造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為了在證券市場籌集資金同時又不失去國有經濟的控股權,採取了
增量發行股票的方式,即在原有的存量國有企業資產基礎上,再
溢價增發一些股票,原有股票則變成非流通股,不能在證券交易所流通。這一制度在其後的新股發行與上市實踐中被固定下來,形成了我國股市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並存的獨特格局。
出售
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 在12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轉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5%以上的原
非流通股股東在上述規定期滿了之後,通過
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十二月內不得超過5%, 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超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