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為配合我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相關檔案,我部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 文號:財會[2005]18號
- 發文單位:財政部
- 發布時間: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財政部通知,暫行規定,
財政部通知
財會[2005]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配合我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相關檔案,我部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屬檔案: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暫行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為了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3號),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等相關檔案,現就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以下簡稱企業)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會計科目設定及支付對價的會計處理
(一)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權
企業根據經批准的股權分置方案,以支付現金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權,應當按照所支付的金額,借記“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根據經批准的股權分置方案,以送股或縮股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權,以成本法核算該項長期投資的,應當按照送股或縮股部分所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借記“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以權益法核算該項長期投資的,在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時應當按比例貸記相關明細科目(下同)。
(三)以發行認購權證方式取得的流通權
企業根據經批准的股權分置方案,以一定價格發行認購權證方式取得的流通權,
按照行權部分對應全部發行權證的比例計算的金額,借記“應付權證”科目,
認購權證存續期滿,
(四)以發行認沽權證方式取得的流通權
企業根據經批准的股權分置方案,以一定價格發行認沽權證方式取得的流通權,
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
認沽權證存續期滿,
企業根據經過批准的股權分置方案,將上市公司資本公積轉增或派發股票股利形成的股份中非流通股股東分得的部分,送給流通股東,應首先按照上市公司資本公積金轉增或派發股票股利進行會計處理。然後,企業比照本規定第(二)款的規定對向流通股股東贈送股份進行會計處理。
(六)以向上市公司注入優質資產、豁免上市公司債務、替上市公司承擔債務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權
企業根據經過批准的股權分置方案,向上市公司注入優質資產、豁免上市公司債務、替上市公司承擔債務的,應按照注入資產、豁免債務、承擔債務的賬面價值,借記“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貸記相關資產或負債科目。
(七)以承諾方式取得的流通權
企業根據股權分置方案,以承諾的方式,取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權,只在相關備查簿中予以登記,待承諾實現時再按照本規定的原則進行相關的會計處理。
二、取得流通權的非流通股份出售的會計處理
企業取得的流通權,平時不進行結轉,一般也不計提減值準備,待取得流通權的非流通股出售時,再按出售的部分按比例予以結轉。企業出售取得流通權的非流通股時,按照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股份部分所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 “投資收益”科目。同時,按應結轉的股權分置流通權成本,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
三、財務報表的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