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人行前身,創建初期,計畫經濟,改革開放,新金融體制,職能業務,主要職能,主要業務,機構設定,內設機構,上海總部,直屬機構,分支機構,信息公開,人員構成,三公經費,學術研究,錢幣普及,人民幣發行,錢幣博物館,法律定位,主要領導,現任領導,歷任行長,
歷史沿革
人行前身
人民銀行的歷史,可以追溯到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1931年11月7日,在
江西瑞金召開的“全國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上,通過決議成立“中共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簡稱蘇維埃國家銀行),並發行貨幣。從土地革命到抗日戰爭時期一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前夕,人民政權被分割成彼此不能連線的區域。各根據地建立了相對獨立、分散管理的根據地銀行,並各自發行在本根據地內流通的貨幣。
創建初期
中國人民銀行的創建與國家銀行體系的建立(1948至1952年)
1948年12月1日,以華北銀行為基礎,合併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在河北石家莊組建了中國人民銀行,並發行人民幣,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
中央銀行和法定
本位幣。
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
河北省石家莊市宣布成立。
華北人民政府當天發出布告,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在華北、華東、西北三區的統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項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幣為
本位貨幣。
在
國民經濟恢復時期,中國人民銀行在
中央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著手建立統一的國家銀行體系:一是建立獨立統一的貨幣體系,使人民幣成為境內流通的本位幣,與各經濟部門協同治理通貨膨脹;二是迅速普建分支機構,形成國家銀行體系,接管官僚資本銀行,整頓私營金融業;三是實行金融管理,疏導遊資,打擊金銀外幣黑市,取消在華外商銀行的特權,禁止外國貨幣流通,統一管理外匯;四是開展存款、放款、
匯兌和外匯業務,促進城鄉物資交流,為迎接國家經濟建設做準備。
到1952年國民經濟恢復時期終結時,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人民共和國的國家銀行,建立了全國垂直領導的組織機構體系;統一了人民幣發行,逐步收兌了解放區發行的貨幣,全部清除並限期兌換了國民黨政府發行的貨幣,很快使人民幣成為全國統一的貨幣;對各類金融機構實行了統一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充分運用貨幣發行和貨幣政策,實行現金管理,開展“收存款、建金庫、靈活調撥”,運用折實儲蓄和存放款利率等手段調控市場貨幣供求,扭轉了新中國成立初期金融市場混亂的狀況,終於制止了國民黨政府遺留下來的長達二十年之久的惡性
通貨膨脹。同時,按照“公私兼顧、勞資兩利、城鄉互助、內外交流”的政策,配合工商業的調整,靈活調度資金,支持了國營經濟的快速成長,適度地增加了對私營經濟和個體經濟的貸款;便利了城鄉物資交流,為人民幣
幣值的穩定和國民經濟的恢復與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
計畫經濟
計畫經濟體制時期的國家銀行(1953至1978年)
在統一的計畫體制中,自上而下的人民銀行體制,成為國家吸收、
動員、
集中和分配信貸資金的基本手段。隨著
社會主義改造的加快,私營金融業納入了公私合營銀行軌道,形成了集中統一的
金融體制,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金融管理和貨幣發行的機構,既是管理金融的國家機關又是全面經營銀行業務的國家銀行。
與高度集中的銀行體制相適應,從1953年開始建立了集中統一的綜合信貸計畫管理體制,即全國的信貸資金,不論是資金來源還是資金運用,都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掌握,實行“統存統貸”的管理辦法銀行信貸計畫納入國家經濟計畫,成為國家管理經濟的重要手段。高度集中的國家銀行體制,為國家大規模的經濟建設進行全面的金融監督和服務。
中國人民銀行擔負著組織和調節貨幣流通的職能,統一經營各項信貸業務,在國家計畫實施中具有綜合反映和貨幣監督功能。銀行對國有企業提供超定額流動資金貸款、季節性貸款和少量的大修理貸款,對城鄉集體經濟、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提供部分生產流動資金貸款,對農村中的貧困農民提供生產貸款、口糧貸款和其他生活貸款。這種長期資金歸財政、短期資金歸銀行,無償資金歸財政、有償資金歸銀行,定額資金歸財政、超定額資金歸銀行的體制,一直延續到1978年,期間雖有幾次變動,基本格局變化不大。
改革開放
從國家銀行過渡到中央銀行體制(1979至1992年)
1979年1月,為了加強對農村經濟的扶植,恢復了
中國農業銀行。同年3月,適應對外開放和國際金融業務發展的新形勢,改革了中國銀行的體制,中國銀行成為國家指定的外匯專業銀行;同時設立了
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後,又恢復了國內
保險業務,重新建立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地還相繼組建了信託投資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現了金融機構多元化和金融業務多樣化的局面。
日益發展的經濟和金融機構的增加,迫切需要加強金融業的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由中國人民銀行來專門承擔中國
中央銀行職責,成為完善金融體制、更好發展金融業的緊迫議題。1982年7月,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的報告,進一步強調“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是國務院領導下統一管理全國金融的國家機關”,以此為起點開始了組建專門的中央銀行體制的準備工作。
1983年9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作出決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並具體規定了人民銀行的10項職責。從1984年1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實施全國金融的巨觀決策,加強信貸總量的控制和金融機構的資金調節,以保持貨幣穩定;同時新設中國工商銀行,人民銀行過去承擔的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由中國工商銀行專業經營;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業務實行垂直領導;設立中國人民銀行理事會,作為協調決策機構;建立存款準備金制度和中央銀行對專業銀行的貸款制度,初步確定了中央銀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人民銀行在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初期,隨著全國經濟體制改革深化和經濟高速發展,為適應多種金融機構,多種融資渠道和多種信用工具不斷湧現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不斷改革機制,搞活金融,發展金融市場,促進金融制度創新。中國人民銀行努力探索和改進巨觀調控的手段和方式,在改進計畫調控手段的基礎上,逐步運用利率、存款準備金率、中央銀行貸款等手段來控制信貸和貨幣的供給,以求達到“巨觀管住、微觀搞活、穩中求活”的效果,在制止“信貸膨脹”、“經濟過熱”、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過程中,初步培育了運用貨幣政策調節經濟的能力。
新金融體制
逐步強化和完善現代中央銀行制度(1993年至今)
1993年,按照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強化
金融調控、
金融監管和金融服務職責,劃轉政策性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
1998年,按照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的部署,改革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撤銷省級分行,設立跨省區分行,同時,成立人民銀行系統黨委,對黨的關係實行垂直領導,幹部垂直管理。
2003年,按照黨的十六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意見》和十屆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
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分離出來,並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進行整合,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年9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正式批准人民銀行的“三定”調整意見。12月27日,十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
有關金融監管職責調整後,人民銀行新的職能正式表述為“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同時,明確界定:“中國人民銀行為
國務院組成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的巨觀調控部門。”這種職能的變化集中表現為“一個強化、一個轉換和兩個增加”。
“一個強化”,即強化與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有關的職能。人民銀行要大力提高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水平,靈活運用利率、匯率等各種貨幣政策工具實施巨觀調控;加強對貨幣市場規則的研究和制定,加強對貨幣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等金融市場的監督與監測,密切關注貨幣市場與房地產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之間的關聯渠道、有關政策和風險控制措施,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
“一個轉換”,即轉換實施對金融業巨觀調控和防範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方式。由過去主要是通過對金融機構的設立審批、業務審批、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和監管指導等直接調控方式,轉變為對金融業的整體風險、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防範和化解系統性
金融風險,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轉變為綜合研究制定金融業的有關改革發展規劃和對外開放戰略,按照中國加入
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促進銀行、證券、保險三大行業的協調發展和開放,提高中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維護國家利益;轉變為加強與外匯管理相配套的政策的研究與制訂工作,防範
國際資本流動的衝擊。
“兩個增加”,即增加反洗錢和管理信貸徵信業兩項職能。由人民銀行組織協調全國的
反洗錢工作,
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並參與有關的國際反洗錢合作。由人民銀行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新的變化,進一步強化了人民銀行作為中國的中央銀行在實施金融巨觀調控、保持幣值穩定、促進經濟可持續增長和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重要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在巨觀調控體系中的作用將更加突出。
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於2015年10月6日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國理事身份致函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總裁拉加德,正式通報中國採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數據公布特殊標準(SDDS)的決定。這標誌著我國已完成採納SDDS的全部程式,將按照SDDS標準公布相關統計數據。10月7日,人民銀行副行長易綱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一副總裁利普頓在利馬共同出席了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年會期間舉行的中國採納SDDS的儀式。
2018年9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已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金融管理局簽署合作備忘錄,以便利央行票據在香港發行,豐富香港高信用等級人民幣金融產品。
職能業務
主要職能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金融業改革、開放和發展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牽頭國家金融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二)牽頭建立巨觀審慎管理框架,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
(三)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信貸政策,完善貨幣政策調控體系,負責巨觀審慎管理。
(四)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基本規則制定、監測分析和並表監管,視情責成有關監管部門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並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牽頭組織制定實施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計畫。
(五)承擔最後貸款人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有關場外衍生產品;牽頭負責跨市場跨業態跨區域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負責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測評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統一的資產管理產品和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及其衍生產品市場基本規則。
(七)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和國際使用,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國際國內金融市場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八)牽頭負責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統籌實施監管,推進金融基礎設施改革與互聯互通,統籌網際網路金融監管工作。
(九)統籌金融業綜合統計,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業綜合統計基礎標準和工作機制,建設國家金融基礎資料庫,履行金融統計調查相關工作職責。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準化組織管理協調和金融科技相關工作,指導金融業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統籌國家支付體系建設並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業務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十三)經理國庫。
(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十五)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六)參與和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全球經濟金融治理,開展國際金融合作。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
(十九)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的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圍繞黨和國家金融工作的指導方針和任務,加強和最佳化金融管理職能,增強貨幣政策、巨觀審慎政策、金融監管政策的協調性,強化巨觀審慎管理和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職責,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職能轉變的工作要求,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場改革,著力規範和改進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高政府服務質量和效果。繼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體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為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撐,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主要業務
貨幣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諮詢議事機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國務院頒布的《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於1997年7月成立。2003年12月27日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二條明確指出:“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巨觀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
監督稽核
銀行法是進行
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銀行監管的目的在於確保銀行體系的活力,通過監視各銀行機構的信用和流動性,保護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國的金融改革中起著特別重要的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分析定期報告和現場稽核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跟銀行監管密切相關的是對支付系統的監管,中央銀行有責任維護國家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中國人民銀行一直致力於開發它擁有的支付系統,並跟其他銀行機構密切合作,使這些金融機構運行的支付系統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國人民銀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統中密切監視各銀行日間頭寸的能力。
支付體系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國支付體系建設的組織者、推動者、監督者,中國人民銀行肩負“維護支付、清算系統正常運行”等法定職責,建設運行了第二代支付系統、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等重要業務系統,為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公共清算平台,加速了社會資金周轉,推動了經濟金融較快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為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提供結算帳戶服務。此外,還為一些政府機關、事業團體開設結算帳戶,提供支付服務。例如,郵政儲匯局也在人民銀行開立結算帳戶。
中國人民銀行不允許帳戶出現隔夜透支,因為大多數交易採用
批處理方式在日終結算,所以日間透支的概念實際上不適用。但電子聯行系統除外,在此系統中,支付指令發出之前,其帳戶內必須有足夠支付的資金。
除了結算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辦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結算帳戶還用來結算其它支付系統產生的淨額頭寸,如商業銀行系統的
電子資金匯兌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為了其維護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除了履行一般監督作用以外,還為廣大銀行機構提供資金轉帳網路,即中國2000多家
同城票據交換所、中國手工聯行系統和中國電子聯行系統。這些支付系統對銀行機構之間的競爭起著中立作用。中國人民銀行對於各
商業銀行提供的支付服務通過業務條款、處理程式、借記和貸記條款以及收費政策施加一定影響。
信貸服務
信貸政策是巨觀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要求,對金融機構信貸總量和投向實施引導、調控和監督,促使信貸投向不斷最佳化,實現信貸資金最佳化配置並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手段。制定和實施信貸政策是中國人民銀行的重要職責。
經理國庫
央行經理國庫始於1985年。1985年頒布的《國家金庫條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具體經理國庫。組織管理國庫工作是人民銀行的一項重要職責。”從此,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庫管理中的基本定位得到了科學的、準確的表達。此後,相繼體現在隨後頒布的《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1986、1989),《預算法》(1994),《預算法實施條例》(1995),《中國人民銀行法》(1995,2003)以及“中編辦”歷次部門職責調整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規定中。根據這一基本定位,確立了中國中央銀行經理國庫體制。
徵信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徵信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對徵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總行的授權範圍內,履行對轄區內徵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2008年5月,徵信中心正式在上海舉行了掛牌儀式,註冊地為上海市浦東新區。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徵信業管理條例》(簡稱《條例》),明確了徵信系統是由國家設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定位。徵信中心在全國31個省和5個計畫單列市設有徵信分中心。
1997年,人民銀行開始籌建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企業徵信系統的前身)。自2004年至2006年,人民銀行組織金融機構建成全國集中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截至2015年4月底,徵信系統收錄自然人8.6億多,收錄企業及其他組織近2068萬戶。徵信系統全面收集企業和個人的信息。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承擔中國人民銀行黨委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條法司。擬訂相關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審核規章。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和審慎監管基本制度。承擔合法性審查和中央銀行法律事務。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研究局。綜合研究金融業改革、發展及跨行業重大問題,牽頭起草金融業改革發展規劃,研究促進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圍繞中央銀行職責,研究分析巨觀經濟金融運行狀況,以及貨幣信貸、金融市場、金融法律法規等重大政策或制度執行情況,提出政策建議。
(四)貨幣政策司。擬訂貨幣政策,參與健全貨幣政策和巨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工作。推進利率和匯率市場化改革。擬訂並組織實施公開市場操作、存款準備金、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調控方案,調控利率和流動性水平。創新貨幣政策工具。牽頭巨觀審慎評估,擬訂並實施外匯市場調控方案。擬訂並實施貨幣政策委員會工作制度。
(五)巨觀審慎管理局。牽頭建立巨觀審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識別和處置機制。牽頭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基本規則擬訂、監測分析、並表監管。牽頭外匯市場巨觀審慎管理,研究、評估人民幣匯率政策。擬訂並實施跨境人民幣業務制度,推動人民幣跨境及國際使用,實施跨境資金逆周期調節。協調在岸、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推動中央銀行間貨幣合作,牽頭提出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政策建議。
(六)金融市場司。擬訂金融市場改革、開放和發展規劃。監督管理銀行間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有關場外衍生產品。擬訂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及其衍生產品市場基本規則。承擔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統籌實施監管的具體工作。統籌網際網路金融監管,評估金融科技創新業務。擬訂並組織實施巨觀信貸指導政策,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小微、“三農”、科技創新等結構性金融政策協調具體工作。
(七)金融穩定局。監測和評估系統性金融風險,牽頭提出防範和化解風險的政策建議、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牽頭跨市場跨業態跨區域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以及資產管理業務等交叉性金融業務的基本規則擬訂、監測分析和評估。推動實施國家金融安全審查工作。承擔運用中央銀行資金的金融機構重組方案的論證審查工作,參與有關機構市場退出或重組等工作。按規定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風險處置中形成的資產,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組織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根據授權管理存款保險基金。
(八)調查統計司。擬訂金融業綜合統計規劃,制定統一的金融統計標準與制度。承擔金融統計,採集數據、編制報表。建設國家金融基礎資料庫並實現信息共享。按規定公布統計調查結果並提供諮詢。承擔服務中央銀行政策的調查分析及預測。
(九)支付結算司。組織國家支付體系建設並實施監督管理。擬訂支付結算業務規則及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管理規章制度,組織落實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實名制。擬訂電子支付、數字支付及其他支付工具業務規則。組織建設和監督管理中國境內及跨境支付、清算、結算系統。組織開展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評估,推動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並擬訂相關業務規則。監督管理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及其他支付服務組織。開展支付信息運用和監管。組織中國人民銀行會計核算。
(十)科技司。擬訂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承擔金融標準化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協調金融業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建設以及金融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編制並推動落實金融科技發展規劃,擬訂金融科技監管基本規則,指導協調金融科技套用。承擔中國人民銀行科技管理、信息化規劃和建設等工作。
(十一)貨幣金銀局(保衛局)。擬訂並組織實施貨幣發行、現金管理、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管理的有關政策制度。承擔人民幣管理工作,維護人民幣流通秩序。牽頭組織反假貨幣工作,收集監測假幣情報信息,研究分析形勢及規律特點。擬訂並組織實施人民幣發展規劃和生產計畫,承擔人民幣調撥和發行庫管理工作。管理現金投放、回收和銷毀。保管國家儲備金銀;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安全保衛工作。
(十二)國庫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庫資金銀行支付清算制度,參與擬訂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為財政部門開設國庫單一賬戶,辦理預算資金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支撥業務。統計分析國庫資金收支。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國庫單一賬戶收支和現金情況,核對庫存餘額。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維護國庫資金安全與完整。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金融機構發行、兌付國債。
(十三)國際司(港澳台辦公室)。承擔金融業開放相關工作,參與相關全球經濟金融治理。承擔中國人民銀行與相關國際金融組織、各金融當局及港澳台的交流合作。承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外事管理和駐外機構業務指導。協調相關國際金融合作和規則制定,參與對外投融資合作。開展國際金融調研。
(十四)徵信管理局。組織擬訂徵信業和信用評級業發展規劃、法律法規制度及行業標準,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動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承擔徵信市場準入及對外開放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徵信系統及其接入機構相關徵信行為,維護徵信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並加強個人徵信信息保護。
(十五)反洗錢局。組織協調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牽頭擬訂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政策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及非金融高風險行業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情況。收集分析監測相關部門提供的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並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協助相關部門調查涉嫌洗錢、恐怖融資及相關犯罪案件。承擔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國際合作工作。
(十六)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綜合研究金融消費者保護重大問題,擬訂發展規劃和業務標準,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牽頭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協調機制,統籌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牽頭構建監管執法合作和非訴第三方解決機制。協調推進相關普惠金融工作。依法開展中國人民銀行職責內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具體工作。
(十七)會計財務司。依法擬訂中國人民銀行實施國家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提出制定金融機構會計準則、制度的建議,依法依規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依法組織實施中國人民銀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編制會計財務報告。承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會計、財務預算、基本建設、固定資產和集中採購相關管理工作。
(十八)內審司(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監督、檢查、評價系統財務收支、經濟活動、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組織開展中國人民銀行系統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指導、監督、管理系統內審工作。承擔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系統巡視。
(十九)人事司(黨委組織部)。承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養老保險、教育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指導中國人民銀行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二十)黨委宣傳部(黨委群工部)。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中央銀行文化建設。負責指導、協調本系統民眾工作。
(二十一)參事室。承擔金融決策諮詢工作,進行經濟金融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貫徹執行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參加統戰工作和統戰聯誼活動。接受金融歷史等方面諮詢,編撰回憶錄和工作經驗匯集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未設立黨委的直屬企事業單位及相關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檢查、指導中國人民銀行系統離退休幹部工作。
上海總部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於2005年8月10日正式成立,作為總行的有機組成部分,在總行的領導和授權下開展工作,主要承擔部分中央銀行業務的具體操作職責,同時履行一定的管理職能。上海總部建設總的目標可歸納為“兩個平台、一個視窗和一個中心”,即把上海總部建設成為總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平台、金融市場運行監測的平台、對外交往的重要視窗和一部分金融服務與研究和開發業務的中心。
主要職責:
(一)根據總行提出的操作目標,組織實施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承辦在滬商業銀行及票據專營機構再貼現業務等。
(二)管理銀行間市場,跟蹤金融市場發展,研究並引導金融產品的創新;分析市場工具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影響;負責對區域金融穩定和涉外金融安全的評估。
(三)負責有關金融市場數據的採集、匯總和分析;圍繞貨幣政策操作、金融市場發展、金融中心建設等開展專題研究。
(四)負責有關區域金融交流與合作工作,承辦有關國際金融事務。
(五)承擔上海地區的人民銀行有關業務。
(六)根據管理許可權,負責上海總部及轄區的人事、黨建、內審、紀檢監察工作。
(七)負責在上海的人民銀行有關機構的管理及相關機構的協助管理工作。
(八)承辦總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央行上海總部的成立,是完善中央銀行決策與操作體系、更好地發揮中央銀行的巨觀調控職能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同時也是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
直屬機構
分支機構
轄區/類別 | 分支機構 |
---|
地區總部 | 上海總部 |
管理部 | 北京營業管理部 |
重慶營業管理部 |
天津分行轄區 | 天津分行 |
石家莊中心支行 |
太原中心支行 |
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
瀋陽分行轄區 | 瀋陽分行 |
長春中心支行 |
哈爾濱中心支行 |
上海分行轄區 | 杭州中心支行 |
福州中心支行 |
南京分行轄區 | 南京分行 |
合肥中心支行 |
濟南分行轄區 | 濟南分行 |
鄭州中心支行 |
武漢分行轄區 | 武漢分行 |
長沙中心支行 |
南昌中心支行 |
廣州分行轄區 | 廣州分行 |
南寧中心支行 |
海口中心支行 |
成都分行轄區 | 成都分行 |
貴陽中心支行 |
昆明中心支行 |
拉薩中心支行 |
西安分行轄區 | 西安分行 |
蘭州中心支行 |
西寧中心支行 |
銀川中心支行 |
烏魯木齊中心支行 |
計畫單列市 | 廈門中心支行 |
寧波中心支行 |
青島中心支行 |
大連中心支行 |
深圳中心支行 |
參考資料來源:
信息公開
人員構成
截至2015年末,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在冊工作人員總數128323人(含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所屬企業19591人)。其中,女職工44036人,占總人數的34.32%。 博士研究生1094人,碩士研究生11814人,大學本科68682人,分別占總人數的0.85%、9.21%和53.52%。總行機關717人(含參公管理及掛靠的事業單位人員),上海總部機關599人,總行直屬企事業單位2054人。
三公經費
中國人民銀行2016年“三公經費”預算數為31132.86萬元,包括:因公出國(境)費3403.88萬元、公務用車購臵及運行費17748.17萬元(全部為運行費用)、公務接待費9980.81萬元,2016年預算數與2015年預算數基本持平。
中國人民銀行2015 年“三公經費”預算數為31150.86 萬元,包括:因公出國(境)費3403.88 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17766.17 萬元,公務接待費9980.81 萬元。
學術研究
《
中國金融》雜誌(半月刊)創刊於1950年,是中國人民銀行主管、
中國金融出版社主辦的全國性金融政策指導類刊物。《中國金融》雜誌於1998年被新聞出版署評為“全國百種重點社科期刊”,同年被評為“首屆全國優秀經濟期刊”,2002年被新聞出版總署列入“中國期刊方陣”(雙百期刊),長期以來被北京大學、南京大學等全國重點高校列為全國中文核心期刊,2008年、2009年被中國期刊協會等機構評為“廣告主、廣告商青睞的中國報刊(時政與財經類)”。雜誌(半月刊)每月1日、16日出版,國內統一刊號CN11-1267/F,國際標準刊號ISSN0578-1485,國內郵發代號2-496。
《
金融研究》創刊於1979年,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
中國金融學會主辦,是我國經濟金融學術研究領域的權威刊物。辦刊宗旨是服務於中國經濟改革,引領經濟金融領域研究和政策方向,創刊30餘年,《金融研究》記載了中國經濟金融改革的基本脈絡和理論動態。每月25日出版,國內統一刊號CN11-1268/F,國際標準刊號ISSN1002-7246,郵發代號:2-637。
《
金融會計》(月刊)是中國人民銀行主管、
中國金融會計學會主辦的全國性中央級金融會計類期刊。於1993年12月創辦,是中國人民銀行,工、農、中、建、交五大商業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等金融機構聯合創辦的國家級專業學術期刊。重點欄目主要有本刊專稿、會計研究、金融縱橫、支付結算、國庫業務、財政稅收、保險專頁、基層論壇等。《金融會計》(月刊)為彩色封面,國內統一刊號CN11-3329/F。
《
中國貨幣市場》雜誌創刊於2001年10月,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主辦的中英文財經月刊。雜誌依循立足中國貨幣,放眼全球金融的辦刊宗旨,以理論與實務並重,兼顧政策研究和學術探討,迅捷提供銀行間外匯市場、貨幣市場、債券市場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數據和市場活動的原生性信息,著力客觀及時反映中國與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和趨勢。《中國貨幣市場》國內統一刊號CN31-1873/F,國際標準刊號ISSN1671-4180,郵發代號:4-712。
錢幣普及
人民幣發行
第一套人民幣1948年12月1日—1953年12月陸續發行。共12種面額62種版別,其中1元券2種、5元券4種、10元券4種、20元券7種、50元券7種、100元券10種、200元券5種、500元券6種、1000元券6種、5000元券5種、10000券4種、50000元券2種(1949年發行的正面
萬壽山圖景100元券和正面
列車圖景50元券各有兩種版別)。
第二套人民幣1955年3月1日—1962年4月20日陸續發行。1955年2月21日國務院發布命令,決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自1955年3月1日起發行第二套人民幣,收回第一套人民幣。第二套人民幣共10種,1分、2分、5分、1角、2角、5角、1元、2元、3元和5元,1957年12月1日又發行10元1種。
第三套人民幣1962年4月20日—1974年1月5日陸續發行。第三套人民幣和第二套人民幣票面額等值,並在市場上混合流通。在第二套人民幣的基礎上對版別進行了全調整、更換,取消了第二套人民幣中的3元紙幣,增加了1角、2角、5角和1元四種金屬幣。第三套人民幣自1962年4月20日發行棗紅色1角紙幣開始到1980年4月15日發行1角、2角、5角、1元硬幣。
第四套人民幣1987年4月27日—1998年9月22日陸續發行。1987年4月25日,國務院頒布了發行第四套人民幣的命令,責令中國人民銀行自1987年4月27日起,陸續發行第四套人民幣。
第四套人民幣共14種紙幣,採取"一次公布,分次發行"的辦法。1987年4月27日首先發行50元券和5角券,1988年5月10日發行了100元、2元、1元和2角紙幣,1988年9月22日,發行了10元、5元、1角紙幣。為提高人民幣防偽能力,1992年8月20日,在全國發行了1990年版50元、100元紙幣。根據1992年5月8日第97號國務院令,中國人民銀行自1992年6月1日起發行了第四套人民幣1元、5角、1角硬幣。使第四套人民幣結構更加完善。為便利市場流通,1995年3月1日和1997年4月1日,在全國發行了1990年版和1996年版1元紙幣。1996年4月10日,在全國發行了1990年版2元紙幣。
第五套人民幣1999年9月28日以後發行。1999年10月1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50周年之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68號令,中國人民銀行陸續發行第五套人民幣。第五套人民幣共八種面額: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1元、5角、1角。第五套人民幣根據市場流通中低面額主幣實際起大量承擔找零角色的狀況,增加了20元面額,取消了2元面額,使面額結構更加合理。第五套人民幣採取"一次公布,分次發行"的方式。1999年10月1日,首先發行了100元紙幣;2000年10月16日發行了20元紙幣、1元和1角硬幣;2001年9月1日,發行了50元、10元紙幣;2002年11月18日,發行了5元紙幣、5角硬幣;2004年7月30日,發行了1元紙幣。
2015年8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2015年11月12日起發行2015年版第五套
人民幣100元紙幣。
錢幣博物館
中國錢幣博物館成立於1992年,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的國家級錢幣專業博物館,目前館址在北京市西城區西交民巷17號院,其中,原北洋保商銀行和原中央銀行北平分行兩座大樓,為國家文物保護建築,是中國近代金融業發展的實物見證。
中國錢幣博物館秉承服務央行、服務社會的宗旨,堅持以弘揚貨幣文化為己任,主要從事古代、近現代貨幣及銀行史相關實物的收藏、陳列和研究,是中國錢幣學會、中國錢幣與銀行博物館委員會的掛靠單位,同時也是國際錢幣學委員會的主要成員、國際錢幣與銀行博物館委員會(ICOMON)的理事單位。
博物館擁有豐富的藏品,成功舉辦了“中國古代鑄錢工藝展”、“反假貨幣展”、“紅色政權貨幣展”等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展覽。館刊《中國錢幣》是國內外知名刊物,在業界有廣泛的影響力。博物館主持開展的“中國古代銀錠鑄造工藝”、“中國古代鑄錢工藝研究”等課題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分別榮獲全國銀行科技發展一、二等獎。
法律定位
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通常要通過中央銀行與國家
權力機關的關係、中央銀行與政府及其部門的關係、中央銀行與普通銀行的關係三個方面加以體現。《
中國人民銀行法》對中國中央銀行的性質及法律地位作了明確規定:
1.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
國務院的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3.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
利率、
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就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後,即予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
4.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
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5.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中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中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6.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但應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分別進行的審計和監督。
中央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和給予指導。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要管理流通中的貨幣總量,維護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主要領導
現任領導
姓名 | 現任職務 |
---|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兼任中國人民銀行黨委書記、副行長 |
| 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
| 中央紀委駐中國人民銀行紀檢組組長、人民銀行黨委委員 |
| 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
| 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 |
| 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
| 黨委委員 |
|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黨委委員 |
|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 |
歷任行長
姓名 | 任期 |
| 1949年10月-1954年10月 |
| 1954年11月-1964年10月 |
| 1964年10月-1973年5月 |
| 1973年5月-1978年1月 |
| 1978年5月-1982年5月 |
| 1982年5月-1985年3月 |
| 1985年3月-1988年4月 |
| 1988年4月-1993年7月 |
| 1993年7月-1995年6月 |
| 1995年6月-2002年12月 |
| 2002年12月-2018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