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貸款

中央銀行貸款

中央銀行貸款是指中央銀行動用基礎貨幣專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以多種方式融通資金的總稱。是中央銀行資金運用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藉以控制貨幣供應總量的重要手段。 中央銀行貸款業務是中央銀行的重要資產業務,中央銀行貸款是高能貨幣,是整個社會貨幣供應量和信用擴張的基礎,中央銀行通過再貸款的資金運用方式,影響基礎貨幣,進而影響貨幣供應量和信用規模,從而調控經濟。因此,中央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為維持金融體系的安全,抑制通貨膨脹,執行貨幣政策,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般來講,中央銀行貸款增加,是“銀根”將有所放鬆的信號之一;反之,是“銀根”將可能緊縮的信號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銀行貸款
  • 外文名:central bank loan)
  • 作用:調控經濟
  • 解釋: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
形式,貸款種類,作用,目標,管理,區別,實施標準,

形式

商業銀行在頭寸不足,有臨時性的資金需要時,除在同業拆借市場上拆藉資金外,也要向中央銀行申請貸款。一般有三種形式:
中央銀行貸款中央銀行貸款
再貼現,即商業銀行以工商企業向其貼現的商業票據為抵押,向中央銀行再貼現,取得所需的資金,這是最為廣泛的一種做法。
抵押貸款,即商業銀行以實物資產作抵押向中央銀行借款,這種形式並不多見,因為對中央銀行來說較為煩瑣。
信用放款,即中央銀行直接向申請貸款的商業銀行放款,不需要抵押。這種形式一般表示中央銀行對申請貸款的銀行比較信任,申請貸款的商業銀行在國內也具有一定的聲譽和經營業績。

貸款種類

①年度性貸款,掌握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②季節性貸款,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因季節性支付增大而須向中央銀行調劑的貸款,期限一般為2個月,最長不超過4個月;
日拆性貸款,這是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為調劑臨時性資金不足而向中央銀行申請的貸款,期限一般為10天,最長不超過20天;
再貼現,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持有已貼現的未到期合法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向中央銀行進行票據轉讓以取得中央銀行貸款,一般為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作用

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貸款,從貨幣流通的角度看,是投放了基礎貨幣,直接影響社會貨幣流通量信貸總規模。當中央銀行增加對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時,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或現金庫存就會相應增加。商業銀行以這些資金作為來源擴大向社會的放款,根據派生存款的原理,最終使社會貨幣流通量擴大。反之,當中央銀行減少其對商業銀行的貸款時,就會使得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相應減少,從而迫使商業銀行收縮信貸規模,減少對社會的貨幣供應,最終減少社會貨幣流通量。無論是已開發國家還是開發中國家,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貸款作為中央銀行實行巨觀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都是非常有效的。

目標

中央銀行貸款的目標是:
1.控制貸款總規模;
2.調控貸款結構,控制貸款總量。
3.有計畫鬆緊人民銀行貸款;貸款的規模直接影響著貨幣供應量的擴張或收縮。

管理

第一,中央銀行貸款發放的審批權。根據原《中國人民銀行法》,除對特定的非金融機構貸款需經國務院批准外,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自主決定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貸款、緊急貸款以及其他用途的中央銀行貸款的發放。根據新《中國人民銀行法》,用於調節商業銀行流動性的支持性中央銀行貸款的審批權仍然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經總行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審批、發放緊急貸款;為處置風險和涉及國家重大政策調整需要等特定用途和目的發放的“特種貸款”以及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必須經國務院批准或決定。
第二,對中央銀行貸款行為的監督檢查和處罰。由於中央銀行貸款是中央銀行用以調節貨幣供應量、實現貨幣政策目標、保持金融機構流動性、解除支付危機和處置金融風險的有效工具,中央銀行有必要對中央銀行貸款發放後是否產生預期效果、是否得到正確運用、可能引發的問題等進行了解,以便採取後續措施。而職能調整之前,中國人民銀行集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職能與金融監管職能於一身,按照原《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很便利地通過對金融機構實施日常檢查,了解對所發放的各類中央銀行貸款的使用情況和效果,及時調整相關措施和政策。職能調整後,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履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

區別

中央銀行,既具有—般貸款的基本特徵,又同專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有重大區別,主要表現在:
1.貸款對象是在人民銀行開戶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
2.制約貸款總量的因素不同,中央銀行貸款不能象普通銀行一樣按資金來源多少確定貸款總量,而應根據國家貨幣政策目標和經濟情況確定貸款的增加或減少;
3.貸款的職能作用不同。中央銀行貸款在個別銀行貸款中處於“總閘門”的地位,它是其他銀行初始資金的來源。

實施標準

規定貸款條件
貸款條件主要包括貸款利率和貸款時限兩個方面,並可採取一定的懲罰性利率短期發放貸款。在央行最後貸款人制度給予援助時,受助者應當付出相應的代價,不僅可以包括懲罰性利率,也可以尋求其他方式,諸如附加性收費等。在貸款時限上,可以不確定一個統一的期限,但是也不能無限期,即最後貸款人提供的援助是存在期限,並且在期限屆滿時必須償還。這樣就保證了最後貸款人制度提供一種穩定機制支持,而非保險的宗旨;同時也敦促銀行加強自身管理,提高經營效率,儘快走出危機。
明確援助方式的選擇
在目前銀行業逐步改制並全面開放的環境下,應當使最後貸款人的援助方式多樣化,適應不同的情況採取靈活的方式。
一是嚴格限制再貸款方式。再貸款方式雖然一定程度上能緩解金融機構的危機,但是對於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作用不大。相反,再貸款數額的增加加劇了中央銀行不良貸款率,也使基礎貨幣投放無度,導致一定程度的通貨膨脹最後貸款人在救助有問題的銀行時應儘可能嚴格限制這種方式的採用。
二是謹慎實施再貼現視窗。在我國銀行業全面對外開放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往往會產生流動性不足、資不抵債甚至陷入危機或者破產倒閉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再貼現措施將會發揮最後貸款人功能。在實施時,應當保證再貼現利率高於同業拆借利率,在援助對象上確保受援者是在無法獲取其他融資渠道(譬如在同業拆借市場)時獲得中央銀行的最後貸款人救助,避免商業銀行獲取再貼現資金後轉貸至同業拆借市場賺取利差,防止其產生對人民銀行的依賴。
三是規範公開市場業務。這是最後貸款人向銀行系統注入流動性、調節商業銀行流動性水平的媒介,是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制度的變形形式。從目前來看,公開市場操作業務使用越來越頻繁,業務越來越活躍。
為適應不同的情況還可以中央銀行擔保、承諾等方式發揮最後貸款人職能。在出現系統性危機時,中央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通常試圖向公眾保證,它將會採取堅決的措施,並且會限制任何金融動盪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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