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再貸款是指
中央銀行向
商業銀行的貸款。根據《
中國人民銀行對
金融機構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的規定,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根據貸款方式的不同,可以劃分為信用貸款和
再貼現兩種。信用貸款是指
人民銀行根據金融機構
資金頭寸情況,以其信用為保證發放的貸款。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2條和第27條的規定,信用貸款是指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提供的貸款,不包括商業銀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所以,在中國,再貸款即指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提供的信用貸款。
再貸款是一種帶有較強計畫性的數量型
貨幣政策工具,具有行政性和被動性。但是應該指出,借鑑已開發國家的金融發展經驗,任何一種單一的、獨立的貨幣政策工具都不可能完成全部的巨觀調控,而必須根據不同時期的
貨幣政策目標,選擇合適的工具進行配合和協調。從
中國人民銀行運用再貸款進行巨觀調控的實踐,結合
中國貨幣政策工具的使用環境,可以肯定,再貸款是我國體制轉型過程中一項有效的間接調控手段,在調節
基礎貨幣總量,調整最佳化
信貸結構,支持金融體制改革和維護國家信譽方面發揮了其他貨幣政策工具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用
調整貨幣供應量和市場利率
調整利率
第二,
再貸款利率的調整是
中央銀行向
商業銀行和社會宣傳貨幣政策變動的一種有效方法,它能產生預告效果,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人們的預期。當中央銀行提高再貸款利率時,表明中央銀行對
通貨膨脹的進展發出了警告,使廠商慎重從事進一步的投資擴張;當中央銀行降低再貸款利率時,則表示在中央銀行看來通貨膨脹已經緩和,這樣就會刺激投資和經濟成長,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作用。
發展歷程
中國再貸款的起源與發展是與
中央銀行制度的建立密不可分的。
起源
1979—1983年期間,當時的
中國人民銀行肩負了運動員與裁判員的雙重身份,實行“分級管理、差額包乾”的
信貸資金管理辦法,通過核定
專業銀行和人民銀行分行的存貸差來實現對全社會貨幣供應總量的控制,因此,這期間對存貸差計畫的控制可以看作是我國再貸款工具運用的萌芽階段。
奠定基礎
1984年
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
中央銀行職能後,實行了“統一計畫、劃分資金、實貸實存、相互融通”的
信貸資金管理體制,在原借差計畫的體制下,中國人民銀行對各
專業銀行核定了借款基數,由此奠定了中央銀行通過再貸款調控
基礎貨幣的基礎。在此後的十年間(1984—1993),再貸款成為中央銀行吞吐基礎貨幣最重要的渠道,占基礎貨幣供應總量的70%—90%.在這一階段中,再貸款主要由
人民銀行各分支行根據總行的計畫對當地
商業銀行發放。
改革發配體制
1993年,中國金融工作會議決定改革
信貸資金與規模的分配體制,收回
人民銀行分行供應和調劑再貸款規模的權利,再貸款供應渠道發生重大變化,分支行再貸款管理的主要任務成為發放短期資金用於解決
商業銀行頭寸不足。1998年,
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了對商業銀行貸款規模的指令性計畫,標誌著金融巨觀調控方式由直接向間接轉變,再貸款開始成為真正的間接調控工具。再貸款不僅繼續發揮投放
基礎貨幣,影響商業銀行信貸擴張能力的作用,而且開始承擔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金融穩定的重任。
作用體現
1.調節貨幣供應量。1984年—1993年經濟高速增長時期,再貸款始終是
中央銀行吞吐
基礎貨幣的重要渠道,再貸款的投放對於彌補重點資金缺口、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地區或部門間資金餘缺,對推動經濟的高速增長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3.穩定經濟
金融秩序。1998年,受亞洲金融風波的影響,少數金融機構經營不善引發支付危機,中央銀行及時發揮
最後貸款人的職能,對出現危機的
中小金融機構發放緊急貸款,緩解了支付壓力,控制了支付危機,迅速有力地穩定了金融局面。對關閉、撤銷清算的金融機構提供再貸款用於個人債務兌付,化解了地方金融風險,確保了一方平安。
4.支持金融體制改革。為配合我國金融體制改革,適時向政策性銀行、
資產管理公司、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發放再貸款,確保轉軌時期的順利過渡。
挑戰
隨著
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健全、加入WTO的日益臨近和世界經濟
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作為
巨觀經濟政策重要組成部分的貨幣政策也面臨著劇烈的衝擊和嶄新的機遇。2002年11月,人總行召開了全國再貸款工作會議,副行長
吳曉靈講話指出:如何用活、用好再貸款工具,是各級人民銀行必須認真思考和解決的重大問題。銀行分支行的再貸款在新形勢下面臨的三大挑戰:
之一
金融開放對再貸款管理的挑戰。2001年12月11日,在歷經15年的艱辛談判後,中國正式加入WTO,它宣告了中國金融業全方位開放時代的開始。值得關注的是,1995年達成的關於GATS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協定以及1997年達成的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定對金融服務開放做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這些都將對
中央銀行再貸款管理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直接影響表現有三,第一,外資金融機構將擁有使用再貸款的權利。WTO關於金融服務貿易的五條基本準則之一的
國民待遇原則中,要求成員國允許設在其境內的其他成員國的金融機構獲取正常業務活動中可能得到的官方基金和再融資便利,例如允許外國銀行從其所在國中央銀行獲得再貸款或進行票據再
貼現。而中國現行的各類再貸款管理,尚沒有適應於外資銀行的再貸款種類或辦法。第二,
中央銀行的再貸款的作用可能會發生泄漏。由於外資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主要來自於
國際金融市場,它的資金需求並不完全依靠中央銀行,當中央銀行通過再貸款實行
基礎貨幣的吞吐時,無法將貨幣政策的意圖傳導到位,相反,外資金融機構還可以逆向操作,弱化甚至改變中央銀行吞吐基礎貨幣的意圖。第三,有問題外資銀行使用再貸款的問題。我國於1999年12月頒布執行的《
中國人民銀行緊急貸款辦法》對有問題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提供的再貸款的條件、程式、期限、用途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這是我國迄今為止對最後貸款人政策一個比較全面的成文規定,但仍與國際上對有問題機構救助的原則有很大差距,如貸款申請人僅為城鄉信用社和
城市商業銀行,沒有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和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貸款條件過於寬泛,抵押無法真正落實等。那么,在金融開放的背景下,
中央銀行能否向外資金融機構提供緊急流動性支持?1995年,美國曾就是否向一個在紐約經營的日本銀行陷入流動危機提供援助引發爭論,這個問題我國同樣無法迴避。加入WTO後貨幣政策所受到的衝擊也將在一定程度上對再貸款管理產生間接影響,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發生變化,
貨幣政策工具的效率降低,
貨幣政策中介目標有效性減弱,貨幣政策對外的依賴性增強,作為貨幣政策組成要素的再貸款工具,它的使用和效應必然受到外在因素影響。
之二
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相分離後對再貸款管理的挑戰。繼證監會和保監會成立後,2003年3月10日,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
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將銀行監管職能從
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成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監管和貨幣政策從一個主體內相互聯繫緊密的兩個部門演變為獨立的兩個主體之間的協調,勢必會對這兩項職能的實施產生一定的影響,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依賴於
金融監管創造良好的外部支持,同時正確的貨幣政策則是維護金融業安全有效運行的根本保證。但是,不當的金融監管將會干擾再貸款等
貨幣政策工具的效果。過於嚴厲的金融監管會導致再貸款的緊縮效應。
中國中央銀行為了加大對中小企業和中小金融機構的支持力度,主動拓寬
基礎貨幣渠道,對中小金融機構增加了再貸款,但這部分機構也正是金融風險集中、支付狀況不理想的金融重點監管對象,在嚴格的監管約束下,中小金融機構不免產生“惜貸”、“拒貸”、
信貸集中等非理性的消極行為,再貸款不能發放到位,效果大打折扣,貨幣政策的傳導受阻。而過於寬鬆的金融監管則會使再貸款的運作處於被動的地位。在兩項職能相分離的西方已開發國家,大多建立了存款保險體系,而且具備運用國家財力、政府資金、
商業銀行援助等綜合化險的能力,而我國目前尚未進入建立
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質性階段,
中央銀行責無旁貸地扮演了風險最終承擔者——最後貸款人的角色。一旦發生金融風險,中央銀行作為貸款人需要對借款機構的整體狀況進行謹慎的評估與判斷,這與化解危機的時間性要求恰好是相矛盾的,如果缺乏充分和準確的信息,再貸款的發放將無法執行科學、合理的操作程式,此外,有問題機構提供的抵押品通常不充足或不真實,再貸款的償還難以保障,再貸款的風險係數將成倍增長,再貸款被動性的發放還將強行破壞貨幣政策的傳導,嚴重干擾貨幣政策實施。
之三
貨幣政策工具職能變化對再貸款管理的挑戰。首先是再貸款本身的職能發生了變化。1993年至1997年間,再貸款是中國調控貨幣量最靈活的手段,但1997年後,作為
基礎貨幣主要支持對象的
商業銀行資金需求不大,再貸款作為基礎貨幣主渠道的作用已經退居次位,調整貨幣
信貸結構和履行
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作用上升為再貸款的主要職能。金融巨觀調控由直接向間接的轉變,使得再貸款不再是計畫體制階段下具有強烈的行政色彩的
調控手段,新的職能對再貸款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不同於以往時期的更高的要求,如何主動、靈活使用再貸款有效支持經濟的快速健康增長、如何處理維護
金融體系穩定和確保中央銀行資產安全的關係,這些都成為再貸款管理中的新課題。其次是再貸款與其他貨幣政策工具的協調問題。一種貨幣政策的效果受制於外部環境的變化或另一種
貨幣政策工具同時運用所產生的作用,貨幣政策工具的內部協調和工具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將直接影響到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如果一種工具在實行
貨幣擴張的同時,另一種工具卻在收縮貨幣,無疑將造成貨幣政策的無效。在
未來一段時期內,
中國貨幣政策仍將實行以數量型為主的間接調控,再貸款作為主要的數量型間接調控手段,做好與公開市場操作、
再貼現、利率、存款準備金、
信貸指導等工具之間的協調配合意義重大。
操作建議
全面認識新時期作用與地位
中國正處於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轉軌時期,貨幣
政策工具的選擇要在傳統工具揚棄的基礎上,借鑑市場經濟已開發國家的操作經驗,選擇適應市場經濟變化的政策工具。無論是從數量還是從效果看,再貸款都是中國目前乃至今後一個時期重要的
貨幣政策工具。要用與時俱進的思想全面認識新形勢下的再貸款工具,充分借鑑國外的先進經驗,順應經濟發展的特點不斷創新和完善再貸款的功能,促進貨幣政策的順利傳導。要澄清對再貸款的一些不正確的認識,不能把再貸款等同於政策性借款、扶貧貸款和財政貸款,尤其要增強再貸款的風險意識,通過優先選擇抵押或質押貸款方式、建立再貸款發放的量化考核體系等方式提高再貸款的安全係數,實現
中央銀行資產安全性、資產性和流動性的統一。
完善管理的政策體系建設
中國現行的再貸款管理的總領性檔案是1993年頒布的《
中國人民銀行對
金融機構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失效),隨著再貸款業務的發展變化,以往的辦法規定已無法適應或涵蓋當前再貸款管理工作的需要,要儘快按照WTO規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全面清理、修改、廢止、完善現有的再貸款管理規章制度,即要有全面的整體性的制度辦法,也要有分類的管理規定;既要有再貸款的管理辦法,也要考慮與再貸款業務相關的配套政策,如銀行危機處理法律體系、
銀行信用和資產評估體系、存款保險法律體系等;既要有明確的指導原則,也要有實際的可操作性;既要與國際慣例接軌,又要考慮到我國的國情。通過規章制度的建立使再貸款管理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政策體系。
3.建立健全多方協調機制。
貨幣政策對經濟的調控一般要經過金融機構或
金融市場才能作用於
實體經濟,因此,貨幣政策的傳導效率受制於金融監管對象的狀況。特別是在當前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剛剛分離的特殊時期,如何正確處理兩者之間的關係有待探索。建立專門的協調機制和協調機構勢在必行,可以通過在
人民銀行、
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建立四方定期磋商機制,協調解決巨觀調控和金融監管中存在的矛盾,相互溝通,信息共享。同時再貸款工具與
其他貨幣政策工具之間也要注意協調與配合,提高再貸款的使用效率,最佳化貨幣政策工具的整體效用。
4.建設國家
金融安全網,加快建立
存款保險體系的建設步伐。金融安全網是維護一國金融體系安全與穩定的有效手段,它包括
中央銀行最後
貸款人的功能、審慎的監管職能、政府出資救助的職能以及存款保險制度。其中的存款保險制度是國外已開發國家在處理金融機構出現的金融危機方面一個比較成熟和成功的手段,從中國現階段的實際分析,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刻不容緩。這樣既可以防範
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又是健全安全網功能的重要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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