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會計學會

中國金融會計學會

中國金融會計學會(Banking Accounting Society of China,BASC)成立於1992年8月,是在中國人民銀行領導下,由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業會計部門和金融會計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金融會計專業社會團體,是中國金融學會和中國會計學會的團體會員。本會接受社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金融會計學會
  • 外文名:Banking Accounting Society of China
  • 主管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 成立時間:1992年8月
  • 會刊:《金融會計》
  •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中國人民銀行2號樓
建設宗旨,活動目標,團體成員,成立意義,組織刊物,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學會的基本宗旨是: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各項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思想,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理論聯繫實際的方針。團結全國金融會計工作者,廣泛開展金融會計學術研究活動。

活動目標

學會的活動目標是:組織和推動全國範圍內的金融會計學術研究活動,積累研究成果和推廣套用,逐步形成並不斷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會計理論、方法體系,為促進金融會計事業的發展作出貢獻。

團體成員

中國金融會計學會目前已有62家會員單位,由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童贈銀同志擔任學會第一、第二屆理事會會長,中國工商銀行原行長陳立同志擔任第一、第二屆理事會名譽會長,學會副會長由人民銀行會計司長、各大商業銀行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行長和一高等院校著名教授擔任。

成立意義

學會自成立以來堅持以推動金融會計理論和實務發展為重點,緊密結合特定時期的金融、會計發展要求開展學術研究活動,在組織開展金融會計學術研究活動,促進金融會計改革,提高金融會計人員的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並得到了金融界和會計界的認可。

組織刊物

學會認真辦好《金融會計》月刊,《金融會計》自1993年創刊以來,始終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一貫堅持學術性、嚴肅性、通俗性和實用性的原則,堅持面向金融、面向會計、面向基層的辦刊方向,努力為金融會計改革服務,辦出了自己的特色。《金融會計》截至2001年6月共發行91期,發行量近13萬冊,真正成為廣大金融會計工作者開展理論與實務研究的學習園地。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金融會計學會。英文譯名為Financial Accounting Society of China(英文縮寫FASC)。
第二條 本會是由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其他金融企業以及從事金融會計教學、研究的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金融會計專業學術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各項金融和會計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理論聯繫實際的方針,組織全國金融會計工作者,開展金融會計學術研究活動,促進我國金融會計理論與實務發展。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人民銀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是中國會計學會的團體會員。
第六條 本會的會刊是《金融會計》(中文月刊)。
第七條 本會辦公地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中國人民銀行2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制訂與實施本會各個時期的科研規劃。
(二)舉辦各種形式的金融會計學術研討會、報告會。
(三)組織金融會計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活動。
(四)提供專業學術、政策、法規諮詢。
(五)編輯出版《金融會計》雜誌、叢書和專業學術資料。
(六)代表本會會員向有關方面反映金融會計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七)組織開展對外學術交流。
(八)研究並介紹國(境)外會計理論、方法和經驗。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金融會計學會,全國性、區域性各類金融機、有關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從事金融會計教學與研究的部門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秘書處初審後報理事會審查批准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學術活動。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學術報告和論著由本會推薦或優先在本會的刊物上發表。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學術研究任務,提交學術論文、調查報告、專著等研究成果,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報告有關學術研究情況,反映有關方面對本會工作的意見、建議,提供編印的專業書刊和有關資料。
(五)受本會委託,接受金融會計人員、企事業財會人員的業務諮詢。
(六)按時交納會費。
(七)承擔本會委託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退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中國金融會計學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並監督章程執行。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 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由各團體會員、高等院校和有關部門推薦,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每屆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臨時需增補或免除理事職務的,可由常務理事會核准;理事在任期內因故不能履行職務需要更換的,由原推薦單位另行推薦理事人選,報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繼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責:
(一)貫徹本會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執行本會的工作方針、組織落實本會的工作任務。
(三)選舉和撤換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七)決定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如因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執行理事會決議,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如因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聘請名譽會長若干人。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金融會計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原則上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主持本會重大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名譽會長對本會的工作和活動有監督、檢查、推動和建議的責任。
第三十條 本會設秘書長1人。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學會各部門的負責人,報經理事會批准。
(二)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學會日常工作。
(三) 領導各辦事機構開展業務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協調秘書處各部門開展工作。
(四)決定秘書處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接受會長委託,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法律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是理事會秘書處。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下設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日常工作受理事會領導。
(一)專家委員會是指導中國金融會計學會金融科研活動、進而促進和推動全國金融會計工作的學術權威機構。專家委員會由理事會推選金融會計理論造詣較深、專家精通並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知名專家組成。由專家委員會自行推舉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秘書長一人。專家委員會日常工作由本會秘書處辦理。專家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二)專家委員會主要負責本會科研總體規劃、研究項目選題及研究成果評審。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收取會費
(二) 接受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利息收入。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收取會費時,理事會秘書處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單位規模提出會員會費收取標準,經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並提交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本著注重實效、講究節約的原則掌握經費開支,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06年 6月 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金融會計學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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